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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中国古典政治学概述(中) 
作者:[翟玉忠] 来源:[] 2007-04-10

                          二. 社会功勋制和全民监督体系

    东西文明血脉不同。中国古典政治学中没有上帝作为法律来源和执行监督者的概念,中国也从来也没有哪一位圣人像《圣经》中的摩西一样登上东亚任何一座高山。或许正是上述原因,中国人才更强调社会系统内部的层级结构,不仅在政府事务领域,在全社会发展了功勋制;为了在上帝缺位的情况下使法成为“必行之法”,不仅对普通民众,对所有行政官员都实行人与人之间的监督,即全民监督。

    中国古典政治学的两大支柱是社会功勋制和全民监督体系。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述商鞅变法内容时,对社会功勋制和全民监督作了简要的说明。《史记·商君列传第八》:(商鞅)下令把十家编成一什,五家编成一伍,互相监视检举,一家犯法,十家连带治罪。不告发奸恶的处以腰斩的刑罚,告发奸恶的与斩敌首级的同样受赏,隐藏奸恶的人与投降敌人同样的惩罚。一家有两个以上的壮丁不分居的,赋税加倍;有军功的人,各按标准升爵受赏;为私事斗殴的,按情节轻重分别处以大小不同的刑罚。致力于农业生产,让粮食丰收、布帛增产的免除自身的劳役或赋税。因从事工商业及懒惰而贫穷的,把他们的妻子全都没收为官奴。王族里没有军功的,不能列入家族的名册。明确尊卑爵位等级,各按等级差别占有土地、房产,家臣奴婢的衣裳、服饰,按各家爵位等级决定。有军功的显赫荣耀,没有军功的即使很富有也不能显荣。(原文: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千百年来,司马迁的记述给了国人集体意识太多的负面影响,仿佛中商鞅突发奇想,“发明”了社会功勋制和全民监督,这个制度又是如此残暴,人们失去了自由、无辜者受到牵连,奢血的军功制(文中提到了事功制“粟爵粟任”早就被忘在脑后了)似乎将人类带回了野蛮时代。就算是信息技术已经高度发达的今天,部分秦律的出土已经有三十多年,中国学者还是不能从他们两千年儒化的灰暗集体记忆中解放出来,除了像柏杨那样的少数学者对秦汉大黄金时代高度赞美、精心阐述之外,对大大多数人来说,司马迁笔下的秦政依旧是东方暴政的象征。

    “先黄老而后六经”的司马迁受到儒家影响较小,他仍能客观记录了商鞅变法的实际社会效果:新法在民间施行了整一年,秦国老百姓到国都说新法不方便的人数以千计。正当这时,太子触犯了新法。卫鞅说:“新法不能顺利推行,是因为上层人触犯它。”将依新法处罚太子。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又不能施以刑罚,于是就处罚了监督他行为的老师公子虔,以墨刑处罚了给他传授知识的老师公孙贾。第二天,秦国人就都遵照新法执行了。新法推行了十年,秦国百姓都非常高兴,路上没有人拾别人丢的东西为己有,山林里也没了盗贼,家家富裕充足。人民勇于为国家打仗,不敢为私利争斗,乡村、城镇社会秩序安定。(《史记·商君列传第八》原文: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黔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历史事实是:商鞅并没有“发明”社会功勋制和全民监督体系,他只是将西周社会功勋制和全民监督体系推广到了除最高领袖之外的几乎所有官员——今天我们复兴中华文明,所作的不过是在借鉴西方民主的基础上,将这两个伟大的制度扩展到整个社会——不是资本多少,而是对社会贡献的大小是参与公共行政事务的基本条件;不单单依靠三权分立式的部门监督,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监督其他人的违法行为。

     商鞅某些方面干脆照搬了周人的政策。比如取得不同社会功勋(爵位)的人死后坟墓上种树数量的规定,《周礼》与《商君书》的规定没有本质的区别。《周礼·春官宗伯第三·冢人》条:凡有功者葬在王墓的前边,按照他们爵位的等级来决定所起坟的高度和种树的多少。(原文:凡有功者居前,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商君书·境内第十九》:小夫死后,以上直到大夫,爵位每高一级,他的坟上就多种一颗树。(原文: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

    中华文物制度一脉相承。墨子和商鞅一样主张社会功勋制和全民监督体系,他在《尚贤》和《尚同》篇中花了很大力气考证这两个制度的起源。墨子引用《尚书·吕刑》中的话,从中我们看出尧明确反对任人以贵、任人以亲,注重事功。《墨子·尚贤中》:先王之书《吕刑》说过:“尧帝询问人民所患,人民都回答有苗为害。帝尧说:‘各位君主以及在下执事之人,凡是有德之人即可显用,鳏寡之人也没有关系。出于崇高品德的威严才是真正的威严,出于崇高品德的明察才是真正的明察。’于是命令伯夷、禹、稷三君,忧虑勤劳民事:伯益制定典礼,使人民效法哲人;禹平治水土,制定山川的名称;稷教民播种,让人民努力耕种粮食。这三君的成功,使人民大受其福。”(原文:先王之书《吕刑》道之,曰:“皇帝清问下民,有辞有苗。曰:‘群后之肆在下,明明不常,鳏寡不盖。德威维威,德明维明’。乃名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哲民维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隆播种,农殖嘉谷。三后成功,维假于民。”)

    唐人杜佑写《通典》,考证“土断”时将全民监督的源头推到了黄帝时代,那是井田制度下八家为单位的“出入相司,则嫁娶相媒,无有相贷,疾病相救”,杜佑还说这一制度延续到夏商时代。(《通典·食货典·乡党》:“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诤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於中。一则不泄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司,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无有相贷,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陵之路塞,亲则斗讼之心弭。既牧之於邑,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十为州。夫始分之於井则地著,计之於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

    目前可以肯定的事,西周时社会功勋和全民监督体制已经出现,尽管还没有商鞅时代那样彻底。比如社会功勋制大抵限于贵族之中,全民监督则限于普通民众,爵与禄不统一等等。

    周初,社会功勋制的层级爵与禄是按不同标准制定的:爵位的颁授根据德行,俸禄的制定则根据功劳。最晚至商鞅变法,开始因功授爵,爵位与官秩合一,社会功勋制逐步发育成熟。随着中华文明的儒化,俸禄和爵位又慢慢分离,东汉以后变成了以德授爵,德的标准如何确定呢?除了由德才高的人推荐,便是由考试决定,这就是后来的察举制和科举制——中国古典政治学被埋没于历史的黄土之下!

    《周礼》大司徒职中提到要对民众施行十二个方面的教育,其中除了以法固德等内容外,还包括根据贤行颁授爵位、根据功绩制定俸禄。《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大司徒》条:一是用祭祀之礼教民尊敬,人民就不会马虎随便。二是用[乡射礼、乡饮酒礼之类的]阳礼教民谦让,人民就不会相争。三是用[婚礼那样的]阴礼来教民相亲,人民就不会相互怨恨。四是用乐教民和睦,人民就不会乖戾。五是用礼仪来辨别[上下尊卑等级],人民就不会僭越。六是用习俗教民安居,人民就不会苟且。七是用刑法教民遵守礼法,人民就不会暴乱。八是用誓戒教民敬慎,人民就不会懈怠。推是用制度教民节制,人民就会知足。十是用世间技艺之事教民技能,人民就不会失业。十一是根据贤行颁授爵位,人民就会谨慎修养德行。十二是根据功绩制定俸禄,人民就会致力于建立功业。(原文:而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二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三曰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四曰以乐礼教和,和民不乖。五曰以仪辨等,则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则民不愉。七曰以刑教中,则民不虣。八曰以誓教恤,则民不怠。九曰以度教节,则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十有一曰以贤制爵,则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则民兴功。)

    周人还按照社会贡献的大小授予土地,并有一定的税收减免。具体事务由司勋负责。《周礼·夏官司马第四·司勋》条:司勋掌管六乡赏赐土地的法则,以[赏赐的多少]体现功劳的大小。辅成王业之功日叫做勋,保全国家之功叫做功,有利民生之功叫做庸,勤劳定国之功叫做劳,为国制法之功叫做力,战功叫做多。凡有功劳的人,就书写他的名字和功劳在王的大常旗上,[死后]就在冬季祭祀宗庙时让他配食,司勋向神报告他的功劳。大功劳,由司勋收藏功劳簿的副本。掌管有关征收所赏赐田地的赋役的政令。凡赏赐田地的多少没有一定,赏赐的轻重依据功劳的大小。凡所颁赐的赏地,[国家收取]三分之一的租税。只有加赐的田地国家不征税。(原文: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王功曰勋,国功曰功,民功曰庸,事功曰劳,治功曰力,战功曰多。凡有功者,铭书于王之大常,祭于大烝,司勋诏之。大功,司勋藏其贰。掌赏地之政令。凡赏无常,轻重□功。凡颁赏地,三之一食,唯加田无国正。)

    对有社会功勋者的奖惩进退则由司士负责,《周礼·夏官司马第四·司士》条:报请王所当黜陟的臣,根据德行报请黜陟爵位,根据功劳报请黜陟俸禄,根据能力报请黜陟职事,根据长期任职的表现确定所当给予的食粮数。规正朝仪的位置,分辨贵贱的等级。(原文:以诏王治,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以久奠食,唯赐无常。正朝仪之位,辨其贵贱之等。)

    值得指出的是,周初礼仪法亲亲原则仍居主导地位,降爵继承没有制度化,庶民参政机会很少,金文材料也表明当时政治录用主要是世袭制。《周礼·天官冢宰第一·大宰》中规定了八条选官原则,以血缘世袭为主、功勋制居次要地位。这些原则分别是:第一是亲近亲族,第二是尊敬故旧,第三是荐举贤人,第四是任用能人,第五是抚慰有功的人,第六是尊重尊贵的人,第七是提拔勤劳的小吏,第八是礼敬宾客。(原文:以八统诏王驭万民:一曰亲亲,二曰敬故,三曰进贤,四曰使能,五曰保庸,六曰尊贵,七曰达吏,八曰礼宾。)

    发端于春秋,成熟于战国时代的社会功勋制打破了贵族与庶民的界线,降爵继承制度逐步完善起来,它使获社会功勋者的后人如果不努力为社会作贡献,很快会失去爵位成了平民。人类文明史上不朽的丰碑,政治忠诚与业务能力统一的政治录用制度——社会功勋制建立了起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卜宪群先生对这种新制度作了详细的研究,他认为社会功勋制对中国早期行政文官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国以功授官予爵”。春秋末期就出现了不同于旧爵制的新的赐爵方式,如齐国庄公设立的“勇爵”,赐予的条件是有功与否,而非血缘关系。战国时代,以军功爵为核心的赐爵制在魏、韩、楚、齐、燕、赵、秦等国都已实行,以商鞅变法所确立的爵制最为系统和完整。新爵制以功作为获爵的必要条件,功的标准又有了客观依据。

  第二,“庶人之有爵禄”。西周五等爵严格限制在贵族范围之内的,身份秩序具有凝固化的特点。庶民没有任何渠道获得爵位。新爵制则打破了这种界限,赐爵的对象主要是士兵和农民。爵及庶人体现了旧爵制中贵族化因素的消失,使非宗法血缘关系的个人可以突破家族、地域限制而与统治者建立政治联系。非身份性的个人可以通过爵的获得而拥有任官资格,获得君权所赋予的政治身份,从而使政治权力不再为宗法贵族所独享。战国时期人才荟萃,被称为“布衣驰骛之时”,就是庶民政治地位上升之明证。
 
   第三,“不官无爵”。《韩非子·定法》云:“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首二级,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据云梦秦简《内史杂》记载,秦代如无爵位,连当个官佐也很困难。汉代也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执行这个政策。

    东西方文明的影响常常是阴差阳错。最初西方人看到的只是儒化后花瓶样脆弱的中国,自上个世纪末西方学习中国科举制度建立公务员制度后,西方竟也声称自己实行的是功勋制(Merit system,也译作考绩制),如果我们将文末附录中的西方版功勋制与中国大黄金时代的功勋制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西方政治文明的弱点。

    首先,西方政治是以科举制为蓝本,所以它也继承了科举制的缺点,即以知识记诵作为政治录用中业务能力的表现,而中国社会功勋制的政治录用标准是军功和事功,这样的标准客观上实现了业务能力与政治忠诚的统一。西方政治中不是这样,他们将业务能力和政治忠诚标准分开,建立了两套系统,一个是政务官系统,仍按照海盗式分赃的原则(Spoils system)组织,成员与政党的进退同步。另一个是事务官系统,它的录用原则是功勋制(Merit system)。这种二元配置违背了现代政治学的标准,因为政治录用寻求的是德(政治忠诚)与才(业务能力)在个体上的统一,而不是整个社会分为一个政治忠诚合格系统和业务能力合格系统。

    其次,中国的社会功勋制打破了身份界线,将每一个人(除世袭的最高领袖之外)置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西方现代政治学不是这样,在政务官的选择上是以资本作为基础,谁钱多谁就可以对国家权力进行分赃。西方学者的研究发现,除了占选民总数的3%和10%会根据某种政治信仰或观点而做出理性的政治选择,绝大多数选民直接受到资本作支撑的宣传舆论的控制。以美国为例,二次世界大战后从50年代到80年代的30年中,美国进行了10次大选,其中报纸支持率最高的候选人竟有8次最终当选。剩下的两次,一次是1960年大选时,美国正处于一场严重经济危机之中,这对已任8年副总统尼克松十分不利,而肯尼迪利用社会的求变心理取胜。另一次是1976年大选前,总统尼克松因“水门事件”被迫下台,共和党声名狼藉,总统的宝座最后让给了民主党。

    最后,尽管西方为了保障文官中立行政和考绩制的运行建立了许多机构,除了联邦人事管理局,还有功绩制保护委员会、联邦劳工关系局和联邦僵局处理小组等等;根据美国《联邦法典》标题5第2301部B节功绩制原则(9),公务员有权力举报违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但这些都没有逃出部门监督的范畴,西方从来没有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监督体制保障政治的廉洁和高效率。现在西方政治学者担心,膨胀的文官力量会不会带来官僚主义的泛滥——那是中国科举制的恶梦。

    早期来华西方传教士对于中国这个异教徒社会也能过上快乐生活大惑不解,没有信神的终极力量,没有上帝作为法律契约来源和监督者,有秩序的生活怎能在世上实现?答案是,国人发展了比部门监督更完美的政治工具——全民监督,即人与人之间的监督。

    全民监督体系的理论核心是法律归责中的连带责任,自清末沈家本修法第一次确立责任自负原则后,这一中华民族伟大的政治创造被当作中华法系落后的象征,数千年来儒家孜孜以求的人治亲亲原则通过西化知识分子的手完成了——尽管西化知识分子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法治社会,然而事与愿违,法律引入了,法治却不能在中华大地上生根,西方知识分子作梦也想不到,正是他们斩断了使法成为必行之法的社会纽带——连带责任原则。

     上个世纪后半叶的考古发现使《秦律》和《汉律》在消失一千多年后重现国人面前,这时我们才知道,秦汉律哪里是什么暴法,连带责任哪里是什么滥杀无辜,秦汉律中充凝聚着高度发达的理性法治精神!

     中国的监督体系发端很早。司马迁《史记》的第一篇《五帝本纪》中就记载说,统一天下的黄帝为了对付那些还不安份诸侯,设置了左右大监,由他们督察各诸侯国,万国由此安定。(原文: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万国和。)

     西周全民监督体系至少在庶民中已经建立起来,当是主要是为互助并承担连带责任(相保)。《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大司徒》条说,(大司徒)令五家组成一比,使他们互相担保。五比组成一闾,使他们[有事]可以互相托付。四闾组成一族,使他们有丧葬事互相帮助。五族组成一党,使他们[有灾荒]互相救助。五党组成一州,使他们互相周济。五州组成一乡,使他们[对乡中的贤者]以宾客之礼相待。(原文: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賙;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上面提到的西周孝王(约公元前九世纪)时的《曶鼎》上记载说,由于匡的臣下抢走了曶的禾十秭,判案的“东宫”就要匡在找不到盗窃者时承担连带责任。(原文:昔馑岁,匡众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以匡季告东宫,乃曰:“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罚大。”)

    作为一个研究社会制度史的专家,南宋马端临清楚地意识到秦继承西周的连带责任原则和全民监督体系,就如同今天中国一些知识分子出于“政治正确”将西方的垃圾都称为现代一样,马端临出于儒家的“政治正确”对西周大加赞赏,却对秦的同一制度却大家鞭笞。《文献通考·职役考》认为秦朝的连带责任原则和全民监督体系使百姓成为暴戾小人,他说:“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成周一也。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

    秦人何辜!商鞅变法只是将连带责任原则和全民监督体系细化并应用到了行政官员,通过“周官相监”实现了“刑无等级”。《商君书·赏刑第十七》 :“所说的统一刑罚是指使用刑罚没有等级,从卿相、将军、一直到大夫和平民百姓,有不听从君主命令的,违反国家法令的。违反国家禁令,破坏君主制定的法律的,可以处以死罪,不赦免。从前立过战功,但后来有触犯刑罚的事发生,也不因此而减轻刑罚。从前做过好事,又在后来犯过错误,也不因此而破坏法令。就是那些忠臣、孝子犯了罪也一定根据他们罪过的大小来判决。执行法令的官吏,担任现职的官吏有不实行君法令的,也犯了死罪,决不赦免。而且刑罚株及到了他们的父、母、妻子的身上。官吏四周的人,知道他们的罪过,并能向君主揭发检举他们罪行的人,自己不仅能免受刑罚的处分,而且不分富贵贫穷,都能继承那位官吏的官爵、土地和俸禄。”(原文: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

    政治社会生活中,秦人应用档案程序化管理,实现了公私个人、行政官员和法官之间的制衡,核心是通过全民监督达到人民自治,君主虚位无为而治。《商君书》的作者详述了档案程序化的具体操作流程,中国长期内没有律师制度,但“主法令之吏”使打官司的成本几乎降至零,效率显然更高。《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众官吏和百姓若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的具体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须根据他们的问题明确答复他们。而且要制一个长一尺六寸的符券,符券上写明年、月、日、时间、所问法令的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不告诉,等到他们犯了罪,正是他们所询问的那一条,那就按他们所询问的那条罪状来惩罚主管法令的官吏。在询问时,就要把符券的左片给询问法令的人,主管法令的官吏则小心将右片装入木匣,藏在一个屋子中,用法令长官的印封上,即使以后当事人死了,也依照符券办事。(原文: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


    秦人的政治分立设置与西方完全不同,他不是以部门监督为基础,而是以全民监督为基础,包括:“法官”、“法吏”和知法之民。《商君书·定分第二十六》论及三者关系如下:“天子设置三个法官,宫殿中设置一个,御史设置一个,丞相设置一个。诸侯和郡县也为他们各设置一个法官和法吏,全都比照秦都的法官。诸侯郡县一旦接受禁室的法令,就学习法令的内容。官吏和百姓想知晓法令的,都询问法官,所以天下百姓、官吏没有不知晓法令的人。官吏明知百姓知道法令,所以官吏不敢以非法手段对待百姓,百姓了不敢犯法来触犯法官。对待百姓不遵守法令,人民就可以向法官询问,法官就将法令所规定的罪名告诉他们,百姓就将法官的话警告官吏。官吏知道事情这样,就不敢用非法手段对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原文: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

    上述制度设计显然比西周初年先进很多。从《周礼》中我们能找到一种保证社会压力释放的监督机制,大体过程是这样:凡远近孤独无靠或年老、幼弱之民想要向上申诉冤屈,而他们的长官不予转达的,就来到王宫前肺石上站三天,然后由朝士听他诉说冤屈,以报告朝廷,而惩罚他们的长官。(《周礼·秋官司寇第五·大司寇》原文: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行政程序如下:

    诉冤者(肺石)——朝士——御仆和御庶子(路鼓)——大仆——王——长

   这里朝士听诉冤者的陈述,然后他率此民至路门,击路鼓。在路鼓当值的御仆和御庶子再将细情转告大仆。《周礼·夏官司马第四·大仆》条:在大寝门外树路鼓,而掌管有关击鼓的事,以等待达穷者[引导冤民前来击鼓]或遽令[前来击鼓],听到鼓声,就迅速迎接[在路鼓处当值的]御仆和御庶子,[听他们报告情况而转达王]。(原文: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

    看到北京南站附近衣不蔽体、目光阴滞的长年上访者,你会感到我们民族灵魂中一种最宝贵的东西已经消逝了。政治理论的全盘西化并没有给我们带来清明的法治,反而是混乱和低效率。一个问题如鲠在喉:难道我们的社会压力释放机制已经退化到了三千年以前?!

    晋法家商鞅学派已经完成了连带责任原则和全民监督体系的理论化。《商君书》的作者指出,今天西方社会那种部门监督体系并不能保障监督的顺利实施,因为这一制度无法保证实行监督的部门工作人员本身不以私枉法,那只不过是最低级的监督形态。上面说:“现在治国的人,依靠官多吏众,官吏下又设辅佐和监察人员。设立辅佐和监察人员是为了禁止官员们谋私利。但辅佐和监察人员也想谋私利,那么怎么去禁止呢?因此依靠辅佐和监察人员治理国家的是暂时的。通晓治国方法的国君不会这样。分开他们的权势,使谋私之道有障碍,所以他的势力难以隐瞒私利之时,即使像盗跖那样凶恶的人也不敢做坏事。”(《商君书·禁使第二十四》原文: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通数者不然也。别其势,难其道,故曰: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

    《商君书》之外,《尉缭子》是晋法家商鞅学派仅存的著作。《尉缭子》子的作者严厉抨击了随意株连的行为,认为连带责任的随意扩大将带来灾难性结果。他说:“现今审理案件,小案拘禁不下数十人,中等案件拘禁不下数百人,大案拘禁不下数千人。而且往往是十人的事牵连百人,百人的事牵连千人,千人的事牵连万人。所牵连的人,首先是父母兄弟,其次是亲属,再次是熟识的朋友。被牵连的农民被迫离开土地,商人被迫离开店铺,士大夫被迫离开官府。象这样众多的良民被牵连而关进监狱,这就是当前拘禁囚犯的实际情况。兵法上说:“十万大军出征,一日托费千金。”现在十万良民被牵连入狱,而君王不能明察,我认为是很危险的。”(《尉缭子·将理第九》原文:今夫决狱,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十人联百人之事,百人联千人之事,千人联万人之事。所联之者,亲戚兄弟也,其次婚姻也,其次知识故人也。是农无不离田业,贾无不离肆宅,士大夫无不离官府。如此,关联良民,皆囚之情也。兵法曰:“十万之师出,日费千金。”今良民十万,而联于囹圄,上不能省,臣以为危也。)

    晋法家这种慎刑精神溶入了秦律之中,为了说明连带责任并不是中国法制“野蛮”的象征,我们不防引述秦律中部分相关内容,读者不难发现,连带责任原则和全民监督体系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人类政治文明的辉煌成就之一。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任用士吏或发弩啬夫不合法律规定,以及发弩射不中目标,县尉应罚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应罚二甲,免职,由县啬夫另行保举。驾驺[为官长驾车的人——笔者注]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驾车,罚负责教练的人一盾;驾驺本人应免职,并补服四年内应服的徭戌。(原文: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 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徭]戍。)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徒卒不到岗位值宿警衔,署君子、屯长、仆射不报告,各罚一盾。宿卫者已上殿阶警卫,擅自下岗,每人罚二甲。(原文: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長、僕射不告,貲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貲二甲。)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甲盗窃不满一钱,前往乙家,乙没有察觉,问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应罚一盾。(原文:甲盗不盈一錢,行乙室,乙弗覺,問乙論可[何](也)?毋論。其見智[知]之而弗捕,當貲一盾。)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甲盗钱用以买丝,把丝寄存在乙方处,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盗窃的事,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原文:甲盗錢以買絲,寄乙,乙受,弗智[知],乙論可[何][也]?毋論。)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三百,妻应如何论处?妻如知道丈夫盗窃而藏钱,应按盗窃三百论处;不知道,作为收藏。(原文:夫盗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盗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盗;不智[知],為收。)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丈夫盗窃三百钱,告知其妻,妻和他一起用这些钱饮食,妻应如何论处?没有预谋,应作为收藏;如系预谋,与其夫同罪。丈夫盗窃二百钱,在其妻处藏匿了一百一十,妻应如何论处?妻如知道丈夫盗窃,应按盗钱一百一十论处;不知道,作为守赃。(原文:夫盗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可[何]以論妻?非前謀[也],當為收;其前謀,同罪。夫盗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盗,以百一十為盗;弗智[知],為守臧。)

    儒家亲亲原则、西方责任自负原则将中华法系的连带责任原则和全民监督体系屏蔽掉,其灾难性结果不仅是政治社会上的,还有经济方面的,特别是在金融领域。几千年来,中国长期以信用贷款为主要放款方式,但随着西方银行抵押放款方式的引入,农村金融体系近乎崩溃,1998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将所属县市分支机构撤并调整后剩下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很难有效完成农村融资功能,因为农民不可能以山羊作抵押取得贷款。就是在城市,中小企业的信用瓶颈也很难突破,中小企业筹资难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直到近年来,连带责任原则才重新回到农村小额贷款和城镇中小企业融资之中,但国人似乎永远无法突破西方文明限定的“紧箍咒”,大体还在示点——一个失去灵魂的民族除了不断摸着石头过河之外,似乎没有其他选择。

    三千多年前,周初的信用制度就以连带责任为基础,当百姓需要资金支持时,借贷者的基层官员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基层官员和借贷者要一起去当时的金融机构泉府办理相关手续。《周礼·地官司徒第二·泉府》条:凡赊取钱物的,为祭祀而赊取不超过十天归还,为丧事而赊取不超过三个月归还。凡民有贷取钱物的,就同他的主管官一起辨别钱物而授给他,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来收取利息(原文: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

    按《逸周书》的记载,周文王时代中国特色的信贷制度就建立了起来。《逸周书·文酌解第四》说文王的基本政策就包括“贷官以属”,即借贷官府连属百姓;公元前1123年,周人遇大荒,政府放松银根,也是以基层官员作为担保——布散公家的钱币,乡正作借贷的担保。(《逸周书·大匡解第十一》原文:赋洒其币,乡正保贷。)

    笔者不反对学习西方的银行制度,但不能将中国传统的东西全都放弃。事实上西方现代银行进入中国后,除了北京的钱庄被八国联军强盗洗劫一空之外,在上海等地,长期进行信用贷款的钱庄并没有衰落,相反繁荣了起来,解放后钱庄的关闭政治原因多于经济原因;二十一世纪,占中国人口60%以上的农民不能没有信贷支持啊!占全国企业总数的极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不能没有信贷支持啊!说是中国人天生缺乏信用,世界上没有比这更荒唐的论调了。三千年了,我们主要实行信用贷款,明明中国人是世界上最讲信用的民族!其背后的制度支撑就是连带责任原则!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古典政治学的两大支柱社会功勋制和全民监督体系是何时崩溃的?公元前140汉武帝切断了百家仕进之路,独尊儒术是一个起点,他将精通《春秋》的公孙弘封为平津侯也起到了巨大的示范效应,司马迁在《史记·儒林列传》中说从此“天下之学士靡然乡风矣”。然而正如南宋学者王应麟看到了那样,汉武帝好儒不过是叶公好龙,他只重用公孙弘那样懂得法律政事的“不纯的儒生”。(王应麟《通鉴答问》原文:“武帝虽因仲舒之对,兴学校之官,然而皇建有极,是彝是训,以尽君师之责者,帝未之知也。傥能以仲舒为三公,俾之师保万民;用申公辕因为太常,以明师道于朝廷,则四方风动,化行俗美,汉其三代矣。惜也,帝不用董仲舒之真儒,而劝学之议,乃发于公孙弘。帝之好儒,其叶公之好龙与?”)

    中国古典政治学的全面消退应是在东汉末年,王粲在《爵论》中论及社会功勋制的解体(爵事废),并力主恢复这一制度,上面说:“依律有夺爵之法,此谓古者爵行之时。民赐爵则喜,夺爵则惧,故可以夺赐而法也。今爵事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今诚循爵,则上下不失实,而功劳者劝。”

    同为建安七子的徐干(170~217)论及了当时全民监督体系的崩溃,仍以周作为制度典范,要当时的统治者关注这一治国的基本制度。杜佑《通典·食货典》引徐干《中论》:“夫治平在庶功兴,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也。先王周知其万民众寡之数,乃分九职焉。九职既分,则劬劳者可见,勤惰者可闻也,然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事役既均,故上尽其心而人竭其力,然而庶功不兴者未之有也。庶功既兴,故国家殷富,大小不匮,百姓休和,下无怨疾焉,然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故泉有源,治有本,道者审本而已矣。故周礼,孟冬,司寇献民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其重之也如是。今之为政者,未之知恤已也。譬犹无田而欲树艺,虽有农夫,安能措其强力乎!是以先王制六乡六遂之法,所以维持其民而为之纲目也。使其邻比相保爱,赏罚相延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逆顺可得而知也。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於国版,夫家脱於联伍,避役逋逃者有之,弃损者有之,浮食者有之。於是奸心竞生而伪端并作,小则滥窃,大则攻劫,严刑峻令不能救也。人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建典,家以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其唯审人数乎?”

   东汉之后,中国是长期的社会动荡,唐朝盛世也不过维持百年,支持中国千年黄金时代的社会功勋制和全民监督体系坍塌后,中华文明逐步进入了文明的黑暗时代,先是渐渐儒化,再是激烈的西化,直到今天,我们才听到了东方文艺复兴的轻微脚步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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