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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天瑜:中国历史分期与秦至清社会形态命名 
作者:[冯天瑜] 来源:[] 2007-04-05

来源:学术月刊 2006年第4期

[摘  要]历史分期是从总体上把握历史体系的有效方法,近代以来史学界围绕中国历史分期作过长期探讨,而至今仍聚讼纷纭。当下流行的历史分期,将以君主集权为特征的秦至清两千余年称“封建社会”,有悖“封建”本义,且与社会性状全然不同的西欧中世纪封建制、日本中世及近世幕藩制混为一谈。而在此种泛化封建观出现以前及之后,曾有中国学人将这一历史阶段称“君主专制全盛之时代”、“霸朝”、“统一的郡县帝国时期”等等;欧美日本学者也多将先秦称“封建社会”,将秦至清称“家产官僚制”社会、“官僚主义”社会等,均不赞成以“封建社会”指称秦至清两千多年。其实,秦汉至明清去封建渐远,称“封建社会”名不副实。这两千年间贯穿性三制度是: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故宜以“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称之。

 

对漫长的人类历史作时间向度的阶段划分,是历史学的一项基本使命。中国历史悠久而复杂,又具有许多异于外邦的特色,故对其作合理的分期,殊非易事。本文试探的论题是,中国历史分期诸段落应当如何命名?特别是曾经冠以“封建社会”的秦汉至明清这两千多年历史应当如何命名?

 

一、中国历史分期鸟瞰

 

历史分期是一个普涉性颇强的课目,一切史学乃至全体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均无法回避。诚如日本汉学家谷川道雄所说:“历史分期是从总体上把握历史体系的有效方法。”①若不能对历史作出科学的分期,历史体系的总体把握便无法实现,各种具体的研究也失去坐标系,如坠五里云烟,茫无头绪,也无法向大众(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清晰的历史脉络。

    (一)中国传统的历史分期观

    在西方史学(包括其术语)传人中国之前,中国史学主要以王朝断代,注重王者世系、统纪。战国时法家则从历史进化眼光划分历史阶段,商鞅学派有“上世—中世—近世”三段说,描述了“血亲政治—贤人政治—君主政治”的进化过程②。韩非有“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说,以及“上古—中世—当今”说④,并认为历史是进化、发展的,每一阶段都面临某种主要矛盾,解决矛盾的办法也因时而异——“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④。这种进化历史观,为夏曾佑、梁启超等近代史家借用并引发,以之与从西方引进的线性进化史观相对接,一度普遍使用。

西汉今文家治《春秋》,将两百余年的春秋史分作“有见、有闻、有传闻”三世⑤;东汉何休(129—182)《春秋公羊解诂》,将三世说解释为“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此为治乱观的三分法,含有历史进化观意味,为盛行王朝分期法时代的历史分期之异类,后世今文家


沿用,亦被近代史家所假借。例如,康有为就将公羊三世说与《礼记·礼运》的“大同”、“小康”说相结合表述历史进程①。梁启超在《变法通义》(1896)中以春秋三世说表述世界之进化过程;赴日本以后,梁氏的《自由书·文野三界之别》(1899),以“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对应泰西的“蛮野—半开—文明”历史三段式。

(二)西方历史分期观及其引入中国

    西方近代方形成明确的世界历史分期观,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中世纪”一词,与“黑暗时代”相并用。人文主义者彼得拉克(1304—1374)将历史分为罗马、黑暗时代、复兴时期。至公元1700年前不久,凯勒尔(1638—1707)出版《古代、中世纪和新时期世界通史》一书,开始了“三部史”的世界史分期法②。意大利哲学家贝奈戴托·克罗齐(1866—1952)说:“我们近代欧洲人把历史分成古代、中世纪、近代。”这种分期虽然“遭受了某些人的大量精确的批判”,“但是,它支持下来了”③。清末民初之际,这种分期法随着西方线性进化史观一起传入中国,“三部史”历史分期也被近代中国学者所参酌。他们作出相应的历史分期——

    王韬(1823—1897)参考欧洲“原始民主—君主专制—君主立宪”的政治史进程,将中国史分作三阶段:三代以上“君与民近”;秦以下“废封建而为郡县”,尊君卑臣;近代“君主于上,民主于下”④,明确地把三代之治与厉行专制的秦以下分作两个不同段落。

    郑观应(1842—1922)参酌西洋社会史的说法,将历史分作三段:由“弋猎”变“耕牧”再变“格致”,此为“世运之迁移,而天地自然之理也”⑤。这是从生产方式上划分历史阶段(渔猎经济—农耕畜牧经济—工业经济)。

    梁启超(1873—1929)在《中国史叙论》(1901)中,参考西洋人把世界史划分为“上世史、中世史、近世史”,将中国历史也分作“上世史、中世史、近世史”,并对应为“中国之中国、亚洲之中国、世界之中国”三阶段:第一上世史。自黄帝以迄秦之一统,是为中国之中国,即中国民族自发达、自竞争、自团结之时代也。其最主要者,在战胜土著之蛮族,而有力者及其功臣子弟分据各要地,由酋长而变为封建。复次第兼并,力征无已时。……第二中世史。自秦统一后至清代乾隆之末年,是为亚洲之中国,即中国民族与亚洲各民族交涉繁赜,竞争最烈之时代也。又中央集权之制度日就完整,君主专制政体全盛之时代。……第三近世史。自乾隆末年以至于今日,是为世界之中国,即中国民族合同全亚洲民族,与西人交涉竞争之时代也。又君主专制政体渐就湮灭,而数千年未经发达之国民立宪政体,将嬗代兴起之时代也。……⑥这三阶段分期,符合中国与外域文化关系发展历程的实际,也指明了中国史自身的分段政治、文化特征;然而,尚未论及经济形态,故作为各阶段属性的总体概括还有所缺略。

    夏曾佑(1863—1924)于1902年撰成的《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后改名《中国古代史》),突破传统史体,首用章节体编写,并据历史演化序列,分中国历史为“上古、中古、近代”三期。

    梁、夏之后,以上古、中古、近代划分历史渐成惯例。如曾列为大学丛书的章嶔的《中华通史》(商务印书馆l933年版),按“政治与文化之起落”,将中国历史分为上古(黄帝至战国末)、中古(秦至唐末)、近古(五代至明末)、近世(清至民初)。

    抗日战争期间,熊十力(1884—1968)作《中国历史纲要》,称“自夏、商迄于周为封建诸侯之世,虽戴有天子为共主,而实则诸侯有国,大夫有家,各有其土地,各以其所抚之人民为农奴而已,所谓封建社会是也”;“春秋迄于战国,渐去封建之习”,“秦废封建,改郡县,是为以大变”⑦。

1948年,钱穆把“中国古代史上的‘民族融和’与‘国家凝成’两大功业,共分为五个阶段”:“禅让制度”的“唐、虞时代”;“王朝传统制度”的“夏、商时代”;“封建制度”的“西周时代”;“联盟制度”的“春秋时代”;“郡县制度”的战国末期以降。⑧

(三)社会形态说指导下的历史分期观

20世纪20年代,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学说传人中国,使历史分期获得强劲的理论支柱,不再仅以王朝更迭、政制变迁作分期标准,而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统合而成的总体格局考析历史分期,这无疑是史学的一大进展。但初习社会形态学说的中国学者又受到西方中心论影响,以从欧洲史概括出的五种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套用中国史分期,将过往的中国历史序列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种分期法曾通用于解放后的中国大陆。如前所述,此种分期法虽有颇强的概括力和较严密的理论构架,但它的某些环节是“泛化封建观”的产物,有名实不符之弊。


    跨入文明门槛之前的段落称原始社会,是不成问题的,若以生产工具标示,则分旧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若以社会组织标示,则分原始群时代和氏族公社时代。原始群时代以百万年计,氏族公社时代仅数万年,是原始社会后期。

    跨入文明门槛(以发明并使用金属工具及文字、出现城市为标志)以后,情形渐趋复杂。夏代多有城址及金属器具出土,却因未发现成熟文字,史家多不深论。而商代则有“原始共同体”及“奴隶社会”两说,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持前说,吕振羽《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持后说,郭氏后来也改从吕说。西周有“奴隶社会说”①,“初期封建社会说”②。此外,郭沫若从生产工具特点出发,将商周称之“青铜时代”(考古发现证明,夏亦进入“青铜时代”)。

    商周千余年间,虽多有贩奴、用奴、蓄奴、杀奴现象,然社会生产者的主体是奴隶还是身份自由的农人,论者两说未定,而此间“宗法”、“封建”二制渐趋成熟,覆盖社会、经济、政治及观念诸方面,则无可置疑,故以宗法封建社会称商周两代,与史实庶几相合。至于秦汉至明清的中国社会,因时间跨度长达两千余年,其间制度多有变迁,宜分段命名;若需要冠以总名,“封建社会”不妥,已如前述,重新命名则颇费斟酌。

    笔者以为,如果将人类历史长河大略分为三段,其首尾两段的共性突出(也存在种种各别性,不可笼统论之),中间段落个性鲜明、差异显著——

    原始社会后期,或曰氏族制时代,由于生产力低下,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观念文化相对简单,各个地域文化,其样式差别较小,试比较西亚、东亚、南亚、西欧、中南美的原始文化,共同之处甚多,这并非由文化传播造成,而是物质条件的近似性和人类思维趋同性导致的结果。拉法格(1842—1911)的《关于婚姻的民间歌谣和礼俗》③对此有所论及。

    近代工业文明兴起,资本主义促成世界统一市场建立,使诸国各地的生产和消费成为世界性的,在愈益强劲的文化传播影响下,一切国家不仅物质生产的—体性增强,精神生产的共性亦随之大增,诚如《共产党宣言》所说,资本主义导致“世界的文学”(可理解为“世界的文化”)形成。当然,文化的丰富性并不会在全球化进程中消失,现代文化决非单由西方文化普被世界,而是异彩纷呈的多元文化要素涵化而成,当下及未来的世界文化,是多与一的统一。

至于在这两头之间的中古时期,各文化圈大体是在封闭、半封闭状态下独立发展的,各文化圈面对的自然环境、社会条件各异,承袭的历史文化传统又大相差别,故其社会形态、文化状貌往往沿着不同方向发展,呈现繁复多样的类型。例如,亚细亚形态不同于欧罗巴形态,亚细亚形态的中国、印度、日本又大相径庭;欧罗巴形态的斯拉夫、日耳曼、古典也各展身姿。试图将这些性状多样的中古社会塞进同一模型之内,是心劳日拙的。具体言之,把秦至清的中国社会与西欧中世纪社会、日本中世近世社会列入同一个“封建社会”模型之中,其牵强自见。只有按照各国各地历史自身轨迹,概括其中古历史的社会形态,方为求得真解的正途。

 

二、中国学者关于秦至清社会形态的命名尝试

 

在泛化封建观出现之前及之后,曾有中国学人为秦汉至明清这一历史阶段另设名目:

    ——梁启超称之“统一时代”④、“君主专制全盛之时代”⑤。

    ——严复用疑问句式,称之“霸朝”、“军国社会”⑥,意为“强权时代”、“专制社会”。

    ——周谷城称之“专制一尊”、“统治于一尊的郡县制度”时期⑦。

    ——戴行轺将周初至秦称“封建社会时代”,鸦片战役起称“资本主义社会时代”,两者之间的秦至清鸦片之役止,称之“过渡社会时代”⑧。

     ——王礼锡称之“专制主义时期”⑨。

    ——胡秋原称之“先资本主义一专制主义社会”①。

    ——李季称之“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时代”②。

    ——陈登原称之“中古”,其“文化史之大事”是“封建变而为郡县”、“皇权之隆重”③。

    ——瞿同祖称之“中央集权的国家”时期④。

    ——张荫麟称之“统一的郡县的帝国”时期⑤。

    ——李剑农称之“个人土地自由制”时期⑥。

    ——陈啸江称之土地自由买卖、农地佃佣的“高级农业社会”时期⑦。

    ——政治史家萧公权(1897—1981)称之“君权一统”时代⑧。他在分析先秦诸子的政治思想时有这样的判断:儒墨拥护已经崩溃之封建天下,法家预想行将出现之君权一统,道家则否定历史上一切制度。⑨这里的“封建天下”,指夏商周制度,墨家尊夏,儒家从周,都向往古昔封建;而“君权一统”,指秦以下的君主专制制度,战国法家已为之“预想”。这是颇精辟的论断,所透露的历史分期观,也相当明晰。

    ——文化史家柳诒征(1880—1961)称之“郡县之制”时期。他说,周秦之际“因灭国而特置县,因置县而特命官。封建之制遂渐变为郡县之制。此政治变迁之至大者也”⑩,“盖赢政称皇帝之年,实前此二千数百年之结局,亦为后此二千数百年之起点,不可谓非历史一大关键”⑾。这便明示,秦代终结封建时代,开始了非封建制的郡县制时代。同时,柳氏又指出,封建制向郡县制转化,决非一个短时期完成,他在论及“秦灭五等而立郡县”之后说:“秦楚之际,六国之裔复起,卒归夷灭。汉又大封宗室,至景武之世,诸侯王始削弱焉。故封建之变为郡县,自春秋至汉,凡更五百四五十年(自秦武公初县冀,至吴楚七国乱后,约五百四十年),始蜕化而臻固定。”⑿柳氏还由此申发道:“论政俗之变迁,万不可囿于朝代。”⒀这是关于历史分期的卓见。

    ——钱穆在《现代中国学术论衡》中称中国社会为“宗法社会、氏族社会,或四民社会”⒁。

——法学史家杨鸿烈20世纪30年代在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国法律思想史》,将周末视作制度的过渡时代:从“王”到“霸”,从“礼”到“法”,从“贵族政治”到“君主独裁政治”。这已接近于将秦汉以后的社会规定为与“贵族政治”(封建制的另一提法)相对应的“君主专制制度”。   

上述命名多从政治制度着眼,但也有学人超越此点,兼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例如:

    ——梁漱溟的《中国文化要义》指出,“中国近两千年社会,单从经济上看,无疑是介于封建社会资本社会之间的”。他针对秦汉以下两千年“总过渡不过来”的事实,对“封建社会”后必然紧随“资本主义社会”的模式提出质疑:“不肯在封建资本之外建立第三方式者,不能解答这问题而受窘,即建立第三方式者(如李季建立‘前资本主义生产方法’之说),依然窘于解答。这都是把盘旋不进误认为进步慢,昧特殊为常态。于唯物史观不能善为理会,而固执之,以自陷于不通。”⒂这便明确提出,从中国历史实际出发,在封建社会(西周)与资本主义社会(近代)之间,应当另立名目。

——瞿同祖讲到周末封建制崩溃,提及“阶级的破坏,兼并的盛行,商业经济的兴起,及土地制度的改革”⒃。

——李季则从生产方式辨析人手,将夏、殷称“亚细亚的生产方法时代”,周代称“封建的生产方法时代”,秦至清中叶为“前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时代”,鸦片战争后为“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时代”⒄。

    ——李剑农由经济制度观照历史,称秦代“经济上亦遂由封建的领域经济,渐进入国民经济时期”⒅。秦汉“就经济上之形态言之,第一,土地已由封建领主之手,转为个人的私有,然犹存食户之封君”⒆;“第二,生产劳动形态。农业生产已由农奴式转为佃耕及雇佣式,而奴隶之使用者仍不少;工业生产,仍保持封建时代,自给自足之家庭工作形态”。这是以社会形态学说为理论与方法,而不是作现成公式去具体考析中国历史分期的可贵尝试。    综观上述学者的提法,其意向都在于不赞同以“封建社会”命名秦至清的两千余年历史,但他们还没有找到表达此一漫长时段的概括力较强的新名。

杨宽(1914—2005)治先秦史有年,关于古史分期独具自见,他在《西周史》的“前言”中说:“中国从古以来历史发展有其独特的规律,根本不同于欧洲的历史,既没有经历像古代希腊、罗马那样的典型奴隶制,更没有经历过像欧洲中世纪那样的领主封建制,而是从井田制的生产方式发展为小农经济以及地主经济的生产方式。”①其说虽未对周秦以下的社会形态给定名目,然所概括的“小农经济以及地主经济的生产方式”,抓住了秦至清社会形态的核心内容,并指明其不同于“欧洲中世纪那样的领主封建制”。

 

三、欧美日本学者关于秦至清社会形态的命名尝试

 

    (一)欧美学者的命名

关于秦至清社会形态的名目,欧美学者亦众说纷纭,然而极少有称之“封建社会”的。他们或者将其命名为“亚细亚社会”;或者命名为“东方专制社会”,如魏特夫以此作为论著题目②;又有称“专制政治社会”、“官僚主义社会”、“绅士社会”的。常见还有名之“传统社会”的。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对中国史分期有较完整的概括,他将先秦称之“封建社会”,认为其制度及人文状态与西方相似。他说:“我们愈往上追溯历史,就愈能发现中国人及其文化与西方人及其文化有种种相似之处。古代的民间信仰,古代的隐士,诗经中最古老的诗歌,古代的战斗君主,哲学派别的对立,封建制度,还有战国时期的资本主义发展的萌芽。所有这些儒教中国特有的素质,都与我们西方的现象非常相近。”③韦伯认为,战国以后,中国历史走上了与西欧大不相同的路径,秦代实行的郡县制、官僚俸禄制,意味着封建制度的全面废除。韦伯将秦至清称之“家产官僚制”,即世袭君主下的官僚制社会,认为其制度及人文状态与西方相歧异④。韦伯还特别强调秦汉以下的这种制度是与封建制相对立的,他说:“为了防止封建等级制的复辟,亦即防止官吏从中央集权中独立出去,采取了一套举世闻名、成效卓著的办法:实行科举,以教育资格而不是出身或世袭的等级来授与官职,这对中国的行政和文化都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⑤

关注中国文明的英国哲学家罗伯特·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也强调中国历史的独特性,不应用欧洲史模式照套,他说:“中国在丝毫未受欧洲影响的情况下,完全独立地发展了自己的传统文化,因而具有与西方截然不同的优点和缺点。试图寻求某种平衡是徒劳的。”⑥

    现代美国的汉学家的看法相类似,费正清认为,中国与西方的中古社会大不相同,公元前221年以后(即秦以后),“中国社会并没有组成任何可以称之为封建制度的体制”⑦。巴林顿·摩尔在《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中提出,关于前近代中国社会的表述,“使用‘封建主义’并没有使用‘官僚主义’来得更贴切。在帝国制度下的中国,并不存在一套分封系统。唯一赐给军事部门的土地也是有限的”。

    (二)日本学者的命名

日本的中国史学界大都在古义与西义的通约上使用“封建制”一词,极少将秦以后称“封建制”。战前,加藤繁论及日中历史差异时说,像日本那样长期的封建制,在中国只是早在周代存在过,从那以后基本上实行的是“官僚制的文官政治”⑧。这种观点在日本学界具有代表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的中国史学界一度受到泛化封建观影响,谷川道雄为《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所写“总论”⑨对此有所评介。

战后日本史学界为中国历史分期展开的论战,由前田直典及历史学研究会揭开帷幕。前田氏等对内藤湖南、宫崎市定、宇都宫清吉等京都学派的中国历史分期展开批判,西岛定生、增渊龙夫等也都发表议论。论战涉及“封建制度”问题。历史学研究会的相关学者将农奴制视作封建制的主要标志,又认为中国秦汉至明清以至民国时期广泛存在农奴制,故从经济本质言之,可称为“封建社会”。而京都学派则认为,以农奴制作为封建制的主要标志并不恰当,秦汉至明清,中国已确立为官僚制的、郡县制的统—帝国,以“封建制”冠名颇为牵强。京都学派学者在论著中将自己的中国历史分期观具体展开——

宫崎市定(1901—1995)的《中国史》上部的“总论二、时代区分论”指出,西洋史的中世=封建时代,其领主、贵族具有鲜明的封建性,而中国史情形不一样,中国中世的贵族在皇帝权力的统制之下,封建性大为削弱。故称西洋中世为封建时代名副其实,称中国中世为封建时代则不妥。中国的封建制存在于古代的周王朝。日本的封建制自镰仓时代始,江户时代完成。宫崎还就中国的中世是否以农奴制为主,提出如下问题:宋以后的佃户是否是农奴?部曲是否是农奴?均田制是否等同于封建庄园制?足见宫崎氏对“中国中世=农奴制=封建制”的泛化封建论公式深抱怀疑⑩。


    谷川道雄(1925—)将秦汉以下排除在“封建社会”之外,而称之“专制政治社会”①。他的《中国的中世》一文,论及春秋战国至秦汉统一帝国的确立,“封建制已转变为中央集权制,贵族制已转变为官僚制”②,明确地把“封建制”与“中央集权制”作为两个对应术语使用,前指殷周政制,后指秦汉以下政制。他还强调“秦汉时代与殷周时代区别的标志之一,便是在于前者之官僚制的发达。若把周代的支配身份暂时以所谓‘士’的措辞来概括的话,则士系出自支配氏族,特别是以祭祀和军事为职掌的身份。春秋战国的变革,便是破除这种身份制度,并由官僚集团取而代之”③。谷川氏这一论述,揭示了周秦以降中国社会的“非封建”走向。

东京大学教授西岛定生(1919—1988)在评论中国盛行的泛化封建观时,指出秦以后(包括近代中国)并不“封建”。他说:“不能不承认在各地并不存在割据的封建领主或武士阶级。即使考察清朝灭亡以前的历史,将长达二千年的中央集权专制君主统治下的官僚政治的持续存在作为封建社会的特征,这样的封建社会与西欧的封建社会也是很不相同的。”④西岛氏虽未直接否定泛化封建说,实则表露了很大的保留。而他所说秦以后二千年“中央集权专制君主统治下的官僚政治的持续存在”,正是他对这一大时段社会特征的概括。

 

四、秦至清主要时段似可命名为“宗法地主专制社会”

 

秦汉至明清去封建渐远,称“封建社会”确乎名实不符,而此间的贯穿性三制度是: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故笔者试作综述如下。

    (一)“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共存并行

    秦汉至明清的两干余年间,社会制度层面虽多有变化,但“宗法制”、“地主制”与“专制帝制”三项要素贯穿始终。

宗法制是列朝皇统及贵族继承所遵之制,此制在民间也保有自治、自律形态,所谓家有庙、祠有产、宗有谱、族有规,提供了宗法制的物化网络。建立其上的宗法观念,则被加工为官方哲学和普世伦常,由“忠、孝、节、义”等德目构成的宗法伦理,为朝野所共认同遵。宗法制被地主制、专制帝制倚为社会根蒂和精神源泉。

地主制以土地私有为特征,是秦汉至明清间小农社会的常态性制度,也是士子登仕参政的物质基础,选举、科举制的取代世卿世禄制,官僚政治的取代贵族政治,均深植于地主—自耕农经济的土壤之中。秦以下两千余年社会的非封建性质,盖由土地私有的地主制所决定,此制奠定了专制帝制的宽阔深厚的物质基石。

专制帝制自秦汉以下传承不辍,改朝换代而此制神髓不变,所谓“汉承秦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显示了专制帝制及其各相关制度的强劲延续力。帝王“以制命为职”(朱熹语),反映帝王意志的“诏令”通过垂直的官僚系统布达四方,经由郡县制、流官制,实现中央对广土众民的掌控。朝廷又经由选举、科举,君主与庶民对接,从而扩大了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具有流动性而又臣服于朝廷的士大夫阶层,是高度分散的农业社会得以整合的力量。

    “宗法制”、“土地私有制”与“专制帝制”三者并非独立并列,而是互为表里、彼此补充的,它们相与共生、浑然一体——

    男耕女织、土地私有、城乡一元的自然经济,是宗法制与专制帝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又被其反哺并受其保护。    集权而又流动的官僚政治与自在自律的宗族组织形成一重结构:在行政管理上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而在民间社会又有宗法制织造的广大而富于韧性的网络,形成国家“专制权力”与“社会基层权力”的彼此分工,“国法”与“人情”的相互契合。⑤这种“宗法—专制”二重社会结构与地主—自耕农制的经济形态相互维系。

    官学私学并存互动、学仕一体的文教—选官体制,儒释道三教共弘的信仰格局,都在上述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内繁衍,并为之培养人才、提供观念支撑。

以上诸层面融汇成的自足性机体,具有顽强的延续能力。直至近代,在工业文明焕发的内外因素作用下,宗法专制帝制才逐渐解体。⑥

    (二)秦以下社会拟名:宗法地主专制社会(简称地主社会)

综论之,秦汉以降两千余年间,在中国长期延续的,不是渐居次要的“封建制度”,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综合而成的社会形态。在西欧、日本有典型表现的封建化的三特征——农人农奴化、土地庄园化、政权多元化,中国秦汉至明清的大势与之背反,故秦汉至明清冠以“封建社会”显然不得要领;而称之“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似可昭示这两千余年间社会组织、经济结构、政治体制诸层面的基本特征。

 

    当然,若能在三要素之上拟一总名,方称全解。参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非泛化的)、“资本主义社会”等历史段落的命名,均取该时代社会经济结构最核心的要素作标志,如“奴隶”(该时代生产者的主体为丧失人身自由的奴隶)、“封建”(该时代实行“封土建藩”“封土封臣”的政治、经济制度)、“资本”(该时代社会经济维系于资本的营运与增殖),皆画龙点睛入之词。而秦汉至明清间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构成是田土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简称地主制,此制又是这一时代的社会制度(宗法制)、政治制度(专制帝制)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土壤,故这两千余年中国社会似可简称“地主社会”。此一名目较之“封建社会”更切近秦汉至明清的社会、政治、经济实际;较之“专制社会”的偏于政制,更能昭示此—社会形态的本质。

对于此一拟名,笔者不敢自是,还须求之高明。

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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