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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汉平:慎子的法律思想 
作者:[丘汉平] 来源:[] 2007-01-12

 原文载于《法学季刊》第三卷第三期, 民国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脱稿

一、慎子的年代及慎子


慎子的生死年月,今无可考。《史记》的《孟子荀卿列传》只有寥寥二十多字说到他。据《史记》,慎子名到,赵国人,和田骈、接子、环渊似乎是同时。《史记》又屡说“淳于髡、慎到、环渊、接子、田骈、驺奭之徒”,皆见《孟荀列传》及《田完世家》。淳于髡曾见梁惠王,与孟子同时。这几个人的年代大概相差不远,约在前三世纪初期。这时期的政治纷乱不堪,暴政横行,孟子的政治思想都是此时期的产物。但是那时的政治已入于无法疗治的状态,所以较后的儒道墨学者渐渐酿成法治主义,所谓“法家”,就在这时期产生了。

《汉书》说“慎子先申韩,申韩称之”,[i] 这是错的,因为申不害相韩是在纪元前三五一年至三三七年。照《史记》说“十五年终申子之身”,也是前四世纪末季的人。据此,慎到应在申子后了。[ii] 《汉书·艺文志》载《慎子》四十二篇,现在我们所可看到的是佚文若干条,后人集成《慎子》五篇。[iii] 据清姚首源(际恒)的《古今伪书考》,说《慎子》一书是后人的伪作。但顾实的《重考〈古今伪书考〉》说《慎子》不是伪书,请把他的考据记下:

“《慎子》非伪书,《汉志》有四十二篇,今仅余七篇,严可均从《群书治要》中录出。然以《四部丛刊本》为最多,虽有残缺,而所说尚明白纯正,流本贯末。” [iv] 不过我们也不能说《慎子》是慎到自己著的。章学诚(实斋)先生有句话说得很对,他说:此“皆不知古人并无私自著书之事,皆是后人缀辑”。[v] 我们说《慎子》是代表慎到的学说则可,若说《慎子》定是慎到著的则不可。这和我考订《商君书》一样的意思。[vi]

二、慎子的政治哲学


在未说到慎子的法律思想,我们是先要明了他的政治学说的大概。因为那时代的思想者,一言一行,都是想救治当时的纷乱状态。老子的“无为”,孟子的“仁义”,墨子的“兼爱”,杨朱的“为我”,商鞅的“刑赏”,个个是在于疗治当时政治,所以论慎子的法律思想,他的政治哲学是不可不先有鸟瞰的观察。     

慎子看到当时的政治纷乱不堪,便仔细的考出它的病根,预备好投药方。第一个病根他找出的便是“主观私见”。当时人君,从一己之所欲,为所欲为。诛赏予夺,皆从君出。但人情喜怒无常,今天所喜欢的,到明天保不定变成憎恶。以这种变化不定的主观私见,怎能使人民得到平等的待遇呢?许多极简单的东西,如果用物观来测度,是非常易见的。但若凭主观来看,明明是很简易的东西,也得不到精确的结果。故他说:

“措钧石,使禹察之,不能识也。悬于权衡,则厘发辨矣。”

因此他就开出一帖对症药方,这便是“客观标准”,用他的口气即是“无知之物”。“无知之物”怎能决定“有知之人”的关系呢?《庄子·天下篇》说得很详细:

“彭蒙、田骈、慎到,……齐万物以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载之;地能载之而不能覆之;大道包之而不能辨之。知万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选则不偏,教则不至,道则无遗者矣。”

胡适之先生解释这段最明晰。他说“这种根本观念,与庄子《齐物论》相同:‘万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象虽大,蚁虽小,各有适宜的境地,故说万物平等。《齐物论》只是认明万物之不齐,方才可说齐,万物既各有个性的不齐,故说撰择不能偏及,教育不能周到,只有因万物的自然,或者不致有遗漏。”[vii]

庄子接着上文说:

“是故慎到弃知去己,而缘不得已,冷汰于物以为道理(郭注‘冷汰犹听放也’,胡适释冷汰犹今人说冷淡)。謑髁无任,而笑天下之尚贤也。纵脱而行,而非天下之大圣。推拍輐断,与物宛转。舍与非,苟可以免。不师知虑,不知前后,魏然而已矣。推而后行,曳而后往;若飘风之还,若羽之旋,若磨石之隧;全而无非,动静无过,未尝有罪。是何故?夫无知之物,无健已之患,无用知之累,动静不离于理,是以终身无誉。故曰:至于无知之物而已。无用圣贤,夫块不失道。豪杰相与笑之曰,‘慎到之道,非生人之行而至死人之理,适得怪焉。’”

这段说明“无知之物”的道理最为详尽。“反过来说,凡有知之物,不能尽去主观的私见,不能不用一己的小聪明,故动静不能不离于理。这个观念用到政治哲学上,便主张废去主观的私意,建立物观的标准。”[viii]

第二个病源他找出的是“政权不分”。慎子以为一国之“治与不治”是在于政权,政权便是势位。一个人握到政权,就会弄得天下大乱,也会弄得天下安宁。以为“无知之物”不必贤人也可以用。如果不凭物观的标准,即圣人有时也要难于应付。上文引的“措钧石,使禹察之,不能识也。……”便是这个意思。所以他说:

“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这便是说“物观”不必靠贤人的意思。

势位为什么重要呢?和他的“物观主义”又有什么关系呢?势位好比总机关,无论什么人拿到,就发生影响。这类事在历史上多得很,即如目下的中国已给我们证明。我们来引慎子的话便明白了,他说:[ix]

 “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雨霁,而龙蛇与蚓蚁同矣,则失其所乘也。故贤人而屈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于系衍文)。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夫弩弱而势高者,激于风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于众也。尧教于隶属,而民不听。至于南面,而王天下:令则行,禁则止。由此观之,贤智未足以服从,而势位足以‘屈’贤者也。”(胡适引文用“任”,兹用“屈”,盖从涵芬楼本。以意度之,当以“屈”字为佳。)

物观主义是洗脱人治主义的旧观念。不过我们要弄明白什么是“物观”,什么是“人治”,才不致囫囵吞枣。“物观”云云,并不是说任“无知之物”自己来判断我们“生人之行”。它的意思是说,我们评判一件东西,应该用另外一件东西来判定它。譬如用货币为交易之媒介,货币便是一个“物”,作一切交易的标准,我们若不公用货币——无知之物——做交易的标准,则买卖二造将各以己意为之,所谓“交易安全”就不得而有了。故慎子之所谓“无知之物”是“无健己之患”,“无用知之累”,即是说我们拿一个东西来判定别的东西而已,并不是说“东西”本身会治理人的关系。主张“物治主义”之人自然是反对“人治主义”,但这不是绝对的。人治主义的特征,不是在于“政治须操之于人”,乃在于“政治须操于特定之人”。慎子——以及一切法家——决没有反对“人”来治理国家之理,他们所反对的是以一国之治乱存亡系乎“特定之人”(即贤人)。能够明白“一般人”和“特定人”之分别,则孟子说的“徒法不能自行”是无意思的,很浅薄的。我们讨论政治问题,时时要记住“人”是前提要件,没有“人”,当然无所谓政治问题了。故人治的特征是以“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为原则,把“政权”和“人”分不开。毋怪乎孟子天天盼望贤君,眼穿秋水!至不得已时,不觉自叹“红颜薄命”说:

“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公孙丑下》)

这就是说,除了他以外,天下无法可治了。他又发明了“五百年来必有王者兴”的学说,真是不彻底之至了。等到五百年才得到一个贤圣之主来治天下,人民已死尽了!但贤圣如孟子,我怎敢蔑视他?不过说他的学说讲不通罢了。

物观主义既不是绝对反对“人”,且也没有这回事,故是少不了人的。不过这个“人”并不定是限于“贤”的,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做的。握到总机关——政权——的人,只要用“无知之物”,便可“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而“动静不离于理”,天下就可以永远升平,用不到好作聪明的人君了。[x]

第三个病源是“自私自利”。慎子是晓得人人是为私的。“人之生也,莫不各自为也。”(黄黎洲语)这自私自利之心,是“与生俱来”,不能铲灭净尽的,现在唯一重要的问题,是怎么样可以使社会上自私自利的人都能合作,不相侵越。他提出二个条陈:(一)定分;(二)因情。先说第一个,人人既然争竞生存,利益就不免冲突,冲突就不免互杀,达尔文的“物竞天择”就实现了。为了大众生存起见,就不得不有一种公认的组织。故慎子说:

“古者立天子而贵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无一贵,则理无由通,通理以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非立官以为官长也。……故蓍龟所以立公识也;权衡所以立公正也;书契所以主公信也;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

在未定分之前,人人亟得欲望之满足。譬如:

“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也。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

定分之后便如此:

“积兔在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于定分而已矣。”

但是定分要用什么法子?既不可“以心裁轻重”,自然是用“无知之物”了。这“无知之物”,慎子应用到政治上去,就变成“法律”。法律的效用,是在于“一人心。”

社会的目的是为各个人谋福利的。如果社会(或国家)是为了几位野心家而存在,则不是本来的目的。然若无公认制度,则变成强食弱肉的世界,两皆未可,且亦不能。一方面人人是为自己,一方面又要不侵害他人,慎子便用“因情”的法子。他以为利用各人的“自私心”,即可增进社会幸福。

所以他说:

“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可莫得而用‘矣’(依《治要》加)。……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

西洋有亚丹斯密倡明此理,应用到经济上去,就变成“自由竞争”和“个人主义”。[xi]

以上是慎到学说的大概,现请进而讨论其法律思想。

三、主张法治主义之理由


慎子以为“无知之物”,在政治上要算“法律”是最好不过。所以他很注意法律的用处。换句话说,就是他主张法治的理由。举其显而易见者有三:

(一)去主观而设定物观   法律既是“无知之物”,即对于任何人都是一样的。甲杀人死罪,乙杀人也死罪,绝没有甲乙皆同样的杀人,甲犯死罪而乙没有的道理。故慎子说的很对: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是以分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钩,非以策钩为过于人智,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法之所加,各以‘其’ 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  ’内字皆据《治要》补入。)

法律一行,即不论公卿大臣皆不可随意违法了。一定要“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君任法而不任智”,故慎到“不尚贤”。他说:

“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

他又设一“恃贤为治必败”之譬如,

“鹰善击也,然日击之则疲,而无全翼矣。骥善驰也,然日驰之,则蹶而无全蹄矣。”

故他说:

“君之智未必最贤于众也。以未最贤而欲善尽被下,则下不赡矣。若君之智最贤,以一君而尽赡下则劳,劳则有倦,倦则衰,衰则复返于人不赡之道也。”

这二段说明贤智的力量,无论在上是如何聪明才干,[xii] 总有应接不暇之势,常时而穷。若是用“法律”作最后仲裁者,就无此弊。

(二)在不公平之中求得最公平   庄子以为只有万物之不平等,才可求平等。人类原是不平等的:讲智能方面,有的是聪明的,有的是愚笨;讲体力方面,有的是强,有的是弱;讲境遇方面,有的是好,有的是坏。这样不平等的人同在一个社会争竞生存,如果听其自然,便变成“强者世界”了。故强者弱者互相公认一种规则,为彼此往来的标准。法律即是因此种情形而产生。群之内虽良莠不齐,贫富悬殊,但是站在法律面前都是一样的。故慎子说:

“法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敢怨富贵,富贵者不敢陵贫贱;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智勇者不敢鄙愚弱。”

不过法律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是人们制定来做评判人群相互关系的标准。故法律之良恶全缺,要看人民的智识程度、社会情形、经济状况来决定,但这是“程度”问题,并不是法律本身的“良恶”。即使法律是十分坏,也比较无法好。故慎子说: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钧也。使得善者不知所以德,使得恶者不知所以怨,此所以塞愿望也。”[xiii]

(三)无为而治  根据上述的二个理由——废去主观设立客观和求不公平的最公平,——慎子自然是不赞成在上者用智。君人不过是个“头”而已,并没有“生杀予夺从君心出”之权。为人君者只要坐在上面,握到总机关,看臣下的效力就好。故慎子说:

“君臣之道,臣有事而君无事也。君逸乐而臣任劳,臣尽智力以善其事,而君无与也;仰成而已,事无不治,治之正道然也。”

能够“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则天下治。

“故至安之世,法如朝露。纯朴不散,心无结怨,口无烦言。”

这样一来,便“使君主‘弃知去己’,做一种‘虚君立宪’制度。君主成了‘虚君’,故不必一定要有贤智的君主”。[xiv]

四、法律的性质


慎到以为法律是治国之宝,故推崇备至。没有法律,公众安宁是等于泡影。现在请把他说的法律性质,用今人的口气叙述一下。

(一)法律是“社会意志的结晶”。“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这一句话几乎是君主操以杀人的利器。但历代所谓“忠臣”,也大半是这句话造出来的。到了战国时候,在上的横无肆忌,孟子看到时势不好了,便说不道之君,不是人君。所以武王伐纣是应该的。杀一个不得道的天子,和杀一个匹夫一样。故曰:

“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梁惠王下》)

孟子已是趋向“民权”的观念,所以他说: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尽心下》)

慎到说得更透彻:

“古者立天子而贵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无一贵,则理无由通,通理以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

所以法律不是天子人君以己意制定的:

“许犯问于子慎子曰,‘法安所生?’子慎子曰,‘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可见法律之成为法律,最少须具二条件:一是人制定的(发于人间);一是公众的意思(合于人心)。用今人的口气说便是“社会的意志”。

(二)法律是“不可侵犯的”。这句话是要弄明白的。我们不要误解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可改变的,以致把法律抬得如上帝一样,变成恶毒专制的东西。即其害“甚于洪水猛兽”!我们所谓“不可侵犯”是说法律经正式宣布之后,无论何人是不准蔑视或违反的。慎到说得好:“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辨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可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多么庄严!

他也明白有时法律是不大公平,有时人情上难说得过去,但他总以为公众安宁要紧。虽是不公平,无人情,法律也要执行的。故慎到说:

“惨而不可不行者法也。”

如果在上的因为一己之利益而行私,法律便不中用了。于是他说:

“爱多者则法不立。……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私’增入),其乱甚于无法。……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议不行,……民一于君,断于法,国之大道也。”

但慎子并非说法律是一成不变的。他一方面说法律是共守的,不可侵犯的,别方面却主张法律应随社会情而变更。一代有一代的法律,绝不能千古一律。他以历史为说话的根据:“虑戏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三王,随时制法,各适其用。”

因此他就下一个结论:

“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

这几句话很重要。法律既是客观的东西,自然不能任意变更的。物观主义之良点,以其有一定的标准。不过法律是人创制的,要“合乎人心”为度,而人心之不同是随时代而变迁。法律一面既须一定,一面又须“因时制宜”。使这二者调和,便是西洋法家历来争论的大题目。[xv] 慎到说法律不变的弊病是:

“守法而不变则衰”。

我们既然理出一个题目是大家要解决的,那么就要问问这解决的方案。在西洋有主张“权力说”,“理性说”,“自然法说”,“哲学说”等。[xvi] 主张权力说的,认法律是在上(主权者)的意志,故可随意变更;主张理性说的,认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故不合理性的便要改变;主张自然法说的,认法律合乎自然法则的才是法律。……我国黄老的道,即是一种自然的主张。慎到是承受老子的教条,故受道家的影响很深,他的主张“法治”也不过是代替迂阔的道,使法律得到了狭义的无为而治。故他主张用道来变更法律:

“以道变法者,君长也。”

君长有变法之权,但无任意变法之权,其变法之原则须根据道,不合道的就不准更变。

(三)法律是具有“制裁力”。这个特性自然是上面第二个的推论结果。法律既是不可任意侵犯的,那么它自身一定要有强制力方可。不然,法律尽管做法律,人们尽管违法,试问法律还可说“不可侵犯的”吗?所以制裁力是法律的固有性(inherent nature)。这制裁力便是刑罚。故慎到说:

“法以齐之,刑以成之,赏以劝之。”

又道:

“以足物者为富贵,无物者为贫贱;于是乐富贵,耻贫贱,不得其乐者无所不至矣。是故明王知其然,操二柄以驭之。二者,刑德也,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

刑罚固然是法律不可少的东西,但也不能滥用,以致失度。他解释老子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很明白。他说:

“凡民之不畏死,由刑过,‘刑过’(补入)则民不赖其生,生无所赖,视君之威末如也;刑罚中,则民畏死。畏死由生之可乐也。知生之可乐也,故可以死惧之。”[xvii]

五、立法权问题


古代论政之流,莫不以为政体只有君主,除此而外,则无政体的可能。他们总以为君主政体是必然的。不论谈道的,谈儒的,谈墨的,谈法的都皆承认“天子”“君主”,绝没有梦想到亚里斯多德的政体分类。政体既限于专制,又尊重君主,于是谈政者都在于想怎样可使君主成为有道之君。什么“道”“仁”“为我”“兼爱”等莫不是这个目的。法家算是末流的产物,但也脱不了旧思想的影响。君主专制既然是承受而无异议,则立法权自然而然是在君主之手了。梁任公评他们为不彻底,十分的对。慎到算是个法家,他对于立法权问题,总也想不出一个办法,除了叫君主“爱民”以外,别无他法了。他说:

“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变法者君长也。”

如果君主不照“道”变法,试问人民有什么法子可以对付?信如慎子说,则贤圣之君仍是必要的。盖用道变法,非待有为之君(如尧舜)不可。那么又是“尚贤”了,靠“特定之人”了。其结果,法治主义岂不是一场幻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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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谢无量的《中国哲学史》七二页也这样记载,盖他照《汉书》抄下,故陷同一的失实。
 
[ii] 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上卷三四一页。梁任公先生说中国的法治盛行时期是这样的:“其在春秋,则管仲子产范蠡;其在战国,则李悝、吴起、申不害、商鞅之流;皆以法治卓著成绩。……逮战国末年,则慎到尹文辈益精研法理,至韩非而集其成。”如梁任公说:则申不害最先,慎到次之,韩非最后。自然不是“先申韩”了。《先秦政治思想史》一百十二页。

[iii] 兹据商务印书馆涵芬楼本。间略有改正。

[iv]《重考〈古今伪书考〉》卷三子类,页十一,大东书局出版。

[v]《文史通义·诗教》中《诸子篇》及《校雠通义篇》内也曾论及。

[vi]《商君底法治主义论》,《法学季刊》第二卷第七期页三七三。
[vii]《中国哲学史大纲》三四一页。

[viii]《中国哲学史大纲》三四二页。

[ix] 后来韩非子驳慎子的“势位”,说:

“飞龙乘云,腾蛇游雾,吾不以龙蛇为不托于云雾之势也。虽然,夫释贤而专任势,足以为治乎?则吾未得见也。夫有云雾之势,而能乘游之者,龙蛇之材美也。今云盛而蚓弗能乘也,雾醲而蚁不能游也。夫有盛云醲雾之势,而不而乘游者,蚓蚁之材薄也。今桀、纣南面而王天下,以天子之威为之云雾,而天下不免乎大乱者,桀纣之材薄也。且其人以尧之势治天下也。其势何以异桀之势乱天下者也。夫势者,非能必使贤者用己,而不肖者不用己也。贤者用之,则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

“……势之于治乱,本未有位也(位即‘定’解);而语专言势之足以治天下者,则其智之所在为浅矣。夫良马固车,使臧获御之,则为人笑;王良御之,而日取千里。车马非异也,或至乎千里。或为人笑,则巧拙相去远矣。今以国为车,以势为马,以号令为辔,以刑罚为鞭策,使尧舜御之,则天下治;桀纣御之,则天下乱;则贤不肖相去远矣。……”

“势必于自然,则无为言于势矣。吾所为言势者,言人之所设也。今曰尧舜得势而治,桀纣得势而乱,吾非以尧舜为不然也;虽然,非一人之所得设也。……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弃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

韩非是不相信慎到说的势位足以治乱天下的。他以为尧舜至,天下乃治,桀纣至天下乃乱,是“势”治乱天下的。但是这个势是“自然之势”。自然之势便是儒家的所谓“天命”。故韩非说:“夫尧舜生而在上位,虽有十桀纣不能乱者,则势治也;桀纣亦生而在上位,虽有十尧舜而亦不能治者,则势乱也。……此自然之势也,非人之所得设也。”

至于他们二人的理论孰是,恕我不能在此说了。

[x] 亚里斯多德说法律是叫人不要用“智“的。而欲以一己之智慧胜法律,便是法律所欲禁止的。“To seek to be wiser than the Laws is the very thing which is by good laws forbidden.” Rhetoric,I,I5.

[xi] 斯密亚丹(Adam Smith )倡明此理最详。在他的《原富》里第二章说:

“夫吾既有求于辟,而他人之惠养,又不足恃,吾将何所恃以奉吾生乎?曰,‘恃天下之各恤其私而已矣。’人,自营之虫也,与自营之虫谋其所奉我者,是非有以成乎其私,固不可也。市于屠,酤于肆,籴乎高廪者之家,以资吾一飧之奉,非曰屠肆高廪者之仁有足恃也,恃三者之各恤其私而已。”(引文从严译,原文的书很多,现在最通行本的要算Everymans’ Library本。故此引文的原文可见上书页十二——至十三。)

[xii] 慎子说:“弃道术,舍度量以求一人之识。识天下,谁子之识能足焉。”

[xiii] 《罗马十二表法》就是一个例。

[xiv] 《中国哲学史大纲》页三四七。

[xv] 见Pound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History”(1923),页一。

[xvi] 见Pound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History”(1923),页二至二十一。

[xvii] 故慎子主张“富民政策”。他说:“民富则治易,民贫则治难。民富则重家,重家则安乡,安乡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贫则轻家,轻家则危乡,危乡则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故为国之道在富民而已矣。”
——选自《丘汉平法学文集》,何勤华、洪佳期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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