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思想革命,在传统经典理论中,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所要完成的任务加以阐述的。事实上,这些任务只有通过多层次综合动态求衡(包含着局部对抗、甚至暴力)的途径得以实现。“动态”就已经包含了非对抗和“对抗” 两种必要性和可能性。如果以对抗思维看待一切,那么就会本末倒置,甚至忘了根本、失去方向,使社会主义事业功败垂成。在这两种思维路线的对比中,仔细斟酌一下,可以发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提法实际上就反映了一种对抗思维模式。我们知道,资产阶级与一切剥削阶级为了掩盖其阶级剥削、阶级压迫的真相,总是千方百计地将其对人民的统治美化为一种神圣的“恩典”,或是所谓“自由”“民主”等。但无产阶级的目标是解放全人类,不是救世主式的解放,而是必须让人民自己当家作主来实现。将自己扮演的角色说成是“专政”(英文dictatorship,原意为“独裁”),这不但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意,也很不策略。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所推行的极左路线,更使得社会主义声誉遭受到巨大损害。 还要指出的是,“无产阶级”虽然本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概念,指的是被剥夺了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生产成果的充分享用权,只能以出卖劳力为生的劳动者群体。比较起来,无产阶级最容易接受“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的思想。这不等于说,这个群体中的各别个体及其领袖人物,其所思所想、所作所为永远、处处有利于人类解放的事业。且不说流氓无产者及其意识影响的存在,和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影响的存在,即使曾经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作出过杰出贡献的英雄人物,其思想意识和思想方法也会有不利于人类解放目标实现的时候。这时如果不以时空全局动态平衡这个总纲来鉴别主观意识、分析客观情势,而是以对抗思维路线、以“斗”为乐的指导思想,处理社会主义进程中错综复杂的局面,就难免会找错“专政”对象而铸成大错。 所以,笔者建议,除了思想路线的切实转变以外,是否还是以“社会主义法治”来代替“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提法为好。为了区别于传统社会主义,可否将以多维整体动态平衡世界观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称为“道法社会主义”。这才是真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将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在21世纪东方的重新出发。 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任务,除了一般的社会管理以外,就是镇压一切以暴力反抗和破坏社会主义变革的敌人。镇压,是一种政治暴力,当然是一种对抗的方式。只要这种对抗是为了实现宏观层次上社会关系的平衡这一目标,而且确实不能避免,那就是必要的。 但这种政治暴力是利用国家机器来实现的,影响极大。做对了,是好事。做错了,后果则非常恶劣,严重败坏社会主义的声誉。这已为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所证明。所以对于国家的政治暴力,必须有严格的规范,必须慎之又慎。 具体说来,镇压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任何个人或集团的意志为依据。此种法律必须是在能够忠实反映全民意愿的程序中制定出来的。使全民意愿真正得到忠实反映的政治机制和程序就是社会主义民主。能够促使各阶级阶层多元合理利益通过和平理性的互动不断走向综合平衡的法律,也就是符合天道的法律(“道生法”),就是符合全民利益的法律,就一定会在民主的程序中获得全民(绝大多数)的认可。也只有这样体现全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才能得到全民的认可、支持和遵从。因此,一切真正以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事业为宗旨的政党团体,决不会害怕全民意愿得到忠实表达。 由于社会主义仍是一件新生事物,关于如何在资本主义包围下逐步消灭剥削这一历史任务,人们的认识自然地很不一致,需要通过反复的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才能逐步走出一条成功之路。就是说,在某个时刻或时期占主导地位或多数认可的主张,或者曾经在革命的前阶段提出过正确的、成功的主张者所提出的新主张,不一定就是完全正确的、或最好的主张,甚至根本就是错误的主张。无数的历史事实一再证明,在很多时候,真理往往是在少数人手里。所以,法律必须能起到保护少数的作用。对于持不同意见者,即使处于少数,只要不诉诸武力、不触犯体现全民意志的法律,就不能加以镇压。仅仅因为思想分歧而加以镇压者,恰恰是触犯了社会主义应有的法制,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加以阻止。 通过反复的实践,不断淘汰错误的、失败的决策,接受看得较深、较广、较远的新主张,在改造社会关系的实践中改造各自的主观世界,人们主观境界的提升又促进着社会关系向着平衡的方向更顺利地演变,这本身就是一个向着多维度综合平衡不断互动渐进的动态过程。那种失去了、或者忽略了宏观求衡目标的政治暴力,就会成为事实上的、单纯地为对抗而对抗、简单化地以暴力对暴力,则难免将“专政”暴力施错对象,造成亲者痛、仇者快的悲剧性后果。
(摘自《道法社会主义:二十一世纪人类意识形态革命》政治理论篇,第四章,第二节;该书由香港东方文化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购买可加微信zhai200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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