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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周代公族犯法与庶民同罪——“刑上大夫” 
作者:[翟玉忠] 来源:[] 2021-03-16


对西周礼治非正义性的一个最普遍指责是,西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所以西周社会没有任何法制公正可言。事实上,西周社会尽管存在与血缘相联系的政治特权,但“刑是上大夫的”,礼是因为没有足够的社会资源将之推广到普通百姓中去。

 

试想,一个国家的统治阶层没有严格的法制,这个国家怎能治理?所以《礼记》强调国君的族人犯罪,国君绝对不能干涉司法部门公正的执行法令,以此来表明公族(诸侯或君王的同族)犯法与庶民同罪。所不同的是:公族的人要在隐僻的地方(不是在市场)行刑,目的是不使国人联想到国君残杀自己的兄弟。犯死罪的族人死后,国君不为他戴孝,并在异姓之庙哭他,是因为他有辱祖宗,但还是为他穿素服,不听音乐,以示亲情犹在。与普通百姓犯法唯一不同的是公族的人犯罪不用宫刑,目的是不绝其后,但肯定会代之以严重的惩罚。

 

《礼记·文王世子第八》上说:“公族之罪,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百姓也。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弗吊,弗为服,哭于异姓之庙,为忝祖远之也。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

 

唐以前,很少有人天真地认为周朝大夫犯法不受惩罚,只是到了近代,为了证明中国的落后,一部分西化的知识分子才如此望文生,自欺欺人郑玄注云,“礼不下庶人,为其遽於事,且不能备物;刑不上大夫。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大意是说普通老百姓整日为生活而奔波操劳,难于严格遵守国家所制定的礼仪。贤者犯法不按刑书定罪,而是通过八议轻重来处罚。唐代孔颖达《礼记正义》疏中,引经据典,对郑注进行了翔实地解释。总之,大夫犯罪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冉有曾向孔子请教过“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个问题,孔子解释说,社会对士大夫有着更高的道德要求,所以将犯有不廉罪而被罢免放逐的,不称为不廉洁而被罢免放逐,而称之为“簋不饬”,将淫乱罪称为“帷幕不修”,蒙蔽主上不忠称为“臣节未著”等等;对于犯有一般罪行的,士大夫要主动到君王那里请罪,对于犯大罪的,要下脆自杀,不要等到君王派人拘捕处死。《孔子家语·五刑解第三十》载:

 

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则曰‘簋不饰’。有坐淫乱男女无别者,不谓之淫乱男女无别,则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谓之罔上不忠,则曰‘臣节未著’。有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之罢软不胜任,则曰‘下官不职’。有坐干国之纪者,不谓之干国之纪,则曰‘行事不请’。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而谴发,则白冠厘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引而刑杀,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在《周礼》“甸师”、“掌囚”、“掌戮”这些官员的职责中我们看到,与王同族的人和有爵位的人在等待判决时也只戴足械“桎”,行刑也不像一般囚犯那样在市上公开施刑或处死,而是到处于郊野之地、较为隐僻的甸师官府去行刑——这也可以作为西周“刑上大夫”的一个例证。

 

(节选自翟玉忠《中国拯救世界:应对人类危机的中国文化》,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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