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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全民监督从制度上实现了天下为公 
作者:[翟玉忠] 来源:[作者惠赐] 2020-08-20


早期来华的西方传教士对于中国异教徒也能过上快乐生活大惑不解

 

没有信神的终极力量,没有上帝作为法律契约的来源和监督者,有秩序的生活怎能实现?答案是,先贤发展了比部门监督更完美的政治工具——全民监督,即建立在连带责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的监督。

 

全民监督的基础是连带责任,自清末沈家本修法第一次确立责任自负原则后,这一中华民族伟大的政治创造被当作中华法系落后的象征废除。尽管沈家本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法治社会,然而事与愿违,法律引入了,法治却不能在中华大地上生根,西化知识分子作梦也想不到,正是他们斩断了使法成为“必行之法”的社会纽带——连带责任原则。

 

20世纪后半叶的考古发现使《秦律》和《汉律》在消失一千多年后重见天日,我们才知道,秦汉律哪里是什么暴法,全民监督哪里是什么株连九族、滥杀无辜,法家治国不会使人民失去隐私、国人争相出卖,夫妻反目、父子成仇——秦汉律中凝聚着高度发达的理性精神!

 

中国的监督体系发端很早。司马迁《史记》的第一篇《五帝本纪》中就记载说,统一天下的黄帝为了对付那些还不安分的诸侯,设置了左右大监,由他们督察各诸侯国,万国由此安定。

 

西周全民监督体系至少在庶民中已经建立起来,当时主要是为互助并承担连带责任(相保)。《周礼·地官司徒第二·大司徒》条说,(大司徒)令五家组成一比,使他们互相担保。五比组成一闾,使他们有事可以互相托付。四闾组成一族,使他们有丧葬事互相帮助。五族组成一党,使他们有灾荒互相救助。五党组成一州,使他们互相周济。五州组成一乡,使他们对乡中的贤者以宾客之礼相待。(原文: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賙;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从西周孝王(约公元前9世纪)时的《曶鼎》上我们看到,当时连带责任已经在法律上有所体现。《曶鼎》记载,由于匡的臣下抢走了曶的禾十秭,判案的“东宫”就要匡在找不到盗窃者时承担连带责任。文中说:昔馑岁,匡众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以匡季告东宫,乃曰: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罚大。”)

 

作为一个研究社会制度史的专家,南宋马端临意识到秦继承了西周的连带责任原则和全民监督体系,就如同今天些知识分子出于“政治正确”将西方的垃圾都称为现代一样,马端临出于儒家的“政治正确”对西周的连带责任制度和全民监督体系大加赞赏,却对秦的同一制度大加鞭笞。《文献通考·职役考》认为秦朝的连带责任原则和全民监督体系使百姓成为暴戾小人,他说:“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成周一也。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

 

秦人何辜!商鞅变法只是将连带责任原则和全民监督体系细化并应用到了行政官员,通过“周官相监”实现了“刑无等级”——这是一种伟大的进步!

 

《商君书·赏刑第十七》在解释“壹刑”时说:“统一刑罚是指使用刑罚没有等级。从卿相、将军一直到大夫和平民百姓,有不听从君主命令的,违反国家法令的,可以处以死罪,不赦免。从前立过战功,但后来有触犯刑罚的事发生,也不因此而减轻刑罚。从前做过好事,又在后来犯过错误,不因此而破坏法令。就是那些忠臣、孝子犯了罪也一定根据他们罪过大小来判决。执行法令的官吏,担任现职的官吏有不实行君法令的,犯了死罪,决不赦免。而且刑罚诛及到了他们的父、母、妻子的身上。官吏四周的人,知道他们的罪过,并能向君主揭发检举的,自己不仅能免受刑罚的处分,而且不分富贵贫穷,都能继承那位官吏的官爵、土地和俸禄。”(原文: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

 

法家明确反对随意株连的行为,认为连带责任的随意扩大将带来灾难性结果。法家经典《尉缭子·将理第九》警告统治者“现今审理案件,小案拘禁不下数十人,中等案件拘禁不下数百人,大案拘禁不下数千人。而且往往是十人的事牵连百人,百人的事牵连千人,千人的事牵连万人。所牵连的人,首先是父母兄弟,其次是亲属,再次是熟识的朋友。被牵连的农民被迫离开土地,商人被迫离开店铺,士大夫被迫离开官府。像这样众多的良民被牵连而关进监狱,就是当前拘禁囚犯的实际情况。兵法上说:‘十万大军出征,一日托费千金。’现在十万良民被牵连入狱,而君王不能明察,是很危险的。”(《尉缭子·将理第九》原文:今夫决狱,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十人联百人之事,百人联千人之事,千人联万人之事。所联之者,亲戚兄弟也,其次婚姻也,其次知识故人也。是农无不离田业,贾无不离肆宅,士大夫无不离官府。如此,关联良民,皆囚之情也。兵法曰:“十万之师出,日费千金。”今良民十万,而联于囹圄,上不能省,臣以为危也。)

 

后来这种慎刑精神融入了秦、汉律之中,秦律严格区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非公室告属私人事务,国家不受理。公室告中的被告损害了公共利益,包括亲友在内的知情者才有举报的义务这里我们引述秦律中相关内容,从中读者不难发现,连带责任原则和全民监督的实施是极其谨慎的,全民监督绝不是无故株连。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任用士吏或发弩啬夫不合法律规定,以及发弩射不中目标,县尉应罚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应罚二甲,免职,由县啬夫另行保举。驾驺为官长驾车的人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驾车,罚负责教练的人一盾;驾驺本人应免职,并补服四年内应服的徭戌。(原文: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驾驺除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赏[]四岁[]戍。)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甲盗窃不满一钱,前往乙家,乙没有察觉,问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应罚一盾。(原文:甲盗不盈一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可[](也)?毋论。其见智[]之而弗捕,当赀一盾。)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甲盗钱用以买丝,把丝寄存在乙方处,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盗窃的事,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原文: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乙论可[][]?毋论。)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全民监督从制度上将公共利益置于私情之上,在全民监督体系下,几乎不可能会有老子坐官,老婆情人拿红包,子女亲戚享受这种现象,因为公共利益要求所有知情者都有举报的义务,否则相关知情者会面对严厉的法律制裁

 

 

 

(节选自翟玉忠《道法中国:二十一世纪中华文明的复兴》,该书由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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