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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宏:汉代屯戍生活中的古典人道精神 
作者:[李振宏] 来源:[] 2006-04-02

 

    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土的居延汉简等,透露出汉代社会诸多信息,其中使我们比较感兴趣的是汉代社会的人文环境问题。笔者通过对汉代屯戍吏卒这个特定社会群体生存环境的考察,看到在这一时期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充满着古典人道主义精神[1]。本文的研究,将为认识汉代社会提供一个新的视角[2]。

一、吏卒之间平等的身份地位

屯戍组织中戍吏和戍卒的关系,从现有的居延汉简材料看,是较为平等的。除了由职务所决定的地位不同之外,吏卒之间的人身地位上几乎是完全平等的。从戍吏的角度说,他必须把戍卒看做一个具有完全意义的人格个体,没有对之进行役使和伤害的权力。正是这种平等的身份地位,保障了基层戍吏和戍卒在屯戍组织中享受到古典式的人道主义关怀。

吏卒之间平等的身份地位,大体上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禁止戍吏对戍卒的体罚和伤害

从大量简文中看,汉代居延地区屯戍组织中,严格禁止戍吏对戍卒的人身伤害。戍吏没有可以任意处置戍卒及对戍卒进行人身侮辱和伤害的权力。在法令政策上,屯戍组织中规定,各级戍吏必须“以文理遇士卒??毋行暴殴击”,如下简:“告吏谨以文理遇士卒病致医药加恩仁恕务以爱利省约为首毋行暴殴击”(E.P.F22:246)[3];“杂予阁谨以文理遇士卒毋令冤失职务称令意且遣都吏循行廉察不如护大守府书致案毋忽如律令/掾熹属寿给事佐明”(10.40)。简10.40中的“毋忽如律令”格式化语言,说明了“以文理遇士卒??毋行暴殴击”这一规定的法令属性。汉代社会的法律精神表明,任何法律在执法上都是比较严格的,都是要求落实兑现的。如果戍卒的人身受到伤害,可以向上级官署进行申诉,上级官署则移书验问,要求当事人爱书自证,以澄清事实。如下简:“以牒验问久故时与豕原道丞儿谭为吏者燧长徐宗知谭故为甲渠候长未尝以吏贼殴捶击”(135.10,317.7);“根前所白候爰书言敞后不欲言今乃言候击敞数十下多所□”(E.P.T52:178)。在澄清事实之后,确有伤害戍卒或下级戍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罚,甚至下狱治罪。如下简:“故甲渠候长唐博叩头死罪博前为炳庭候长今年正月中坐榜卒系狱七月廿□□”(4.9)。

在“以文理遇士卒??毋行暴殴击”的法令落实之后,基层戍吏和士卒就获得了基本的人身保障,有了人格尊严。

(二)禁止戍吏侵害戍卒的经济利益

汉代屯戍组织是一个社会化的军事组织,内部有复杂的经济交往。保障戍卒在和戍吏的经济交往中的正当经济权益,也是戍卒人身权利保障的重要方面。一般说,由于戍吏在职务上的优越性,使其在经济交往中相对于戍卒来说处于有利的地位,所以,保障戍卒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就需要在法令政策上有相应的规定。在居延屯戍组织中,各级官署都严禁戍吏对戍卒的债务拖欠,严格清查“吏负卒赀”现象。如:

元延三年四月丙戌朔庚戌钅并庭候史□敢言之府移殄北书曰□□
燧卒子章自言责第卅八燧长赵□官袍一领直千四百五十验问书(甲附22)
□□二年二月丁酉朔丁卯甲渠鄣候护敢言之府书曰治渠卒贾
□□自言责燧长孙宗等衣物钱凡八牒直钱五千一百谨收得(E.P.T52:110)
建始元年四月甲午朔乙未临木候长宪敢言之爰书杂与候史辅验问燧长忠等七人先以从所主及它部官卒买□
三日而不更言请书律辨告乃验问燧长忠卒赏等辞皆曰名郡县爵里年姓官除各如牒忠等毋从所主卒及它□(E.P.T51:228)
阳朔元年五月丁未朔丙辰殄北守侯塞尉广移甲渠候官书曰第廿五燧□
责殄北石燧长王子恩官袍一领直千五百钅并庭燧卒赵回责殄北备寇□(157.5A)
徙(徒)[4]王禁责诚北候长东门辅钱不服移自证爰书会月十日·一事一封四月癸亥尉史同奏封(259.1)
前4枚简都是上极官署对基层戍吏所欠戍卒债务的追查。简甲附22、简E.P.T52:110都是“府移书”查问,说明是由屯戍组织的最高官署来干预一个燧长所欠的债务;简E.P.T51:228是临木候部对所辖各燧燧长7人所欠债务的清查;简157.5A是一枚残简,但它反映的则是一个更大范围的戍吏债务清查,是甲渠候官在清查吏卒债务问题时,发现牵涉到了殄北候官的部分戍吏(从残缺的简文看,起码有殄北候官的石燧、备寇燧的燧长拖欠了甲渠候官第廿五燧、钅并庭燧燧卒的债务),便移书殄北候官要求予以清查,而该简便是殄北守侯塞尉广将甲渠候官的文书下移到有关候部。第5枚简(简259.1)反映的是对一个候长拖欠一个驰刑徒债务的清查情况,说明囚徒的正当利益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屯戍组织中还规定,对戍吏所欠戍卒债务问题,各级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官署呈文报告。如果没有此类事情发生,或者“吏负卒赀”已得到清理,要向上级官署报送爰书以资证明。如下简:

神爵二年六月乙亥朔丙申令史□敢言之谨移吏负卒赀自证已毕爰书一编敢言之(E.P.T56:275)
神爵二年五月乙巳朔乙巳甲渠候官尉史胜之谨移
衣钱财物及毋责爰书一编敢言之(E.P.T56:283A)
对个别“负卒赀”比较严重、欠下多起债务的,要单独写出报告:
吞远候史季赦之负不侵卒解万年剑一直六百五十负止北卒赵忠袭一直三百八十凡千卅□(258.7)

以上分析说明,在汉代居延地区的屯戍组织中,存在保护戍卒正当经济权益的制度或机制,使戍卒的经济利益不受权力的侵害,享受到平等的人身权利。

(三)禁止戍吏随意役使戍卒的劳动

要保障戍卒和戍吏在人身地位上的平等,就必须排除戍卒对戍吏的人身依附关系。戍卒隶属于戍吏领导和行政支配,但戍吏却没有对戍卒人身的占有权,不能因个人需要役使、占有戍卒劳动。禁止戍卒和戍吏之间产生个人人身依附关系,是保障戍卒人格尊严的政治前提。居延汉简中有大量禁止戍吏“私使”戍卒的简文,并且是严格的法令性规定:
 
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己未甲渠候官令史□敢言□
私舍私使作为它事自告言除罪及廪食□
候史燧长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E.P.T56:255)

“候史燧长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是一条很规范的法律文书用语。此简表明,不允许各级戍吏“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是屯戍组织对戍吏的规定性要求。也有简文表明,各级屯戍组织还需要定期向上级官署报告本部戍吏有无“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行为。

如下简:
□得毋为候塞尉令史尉史士吏候长候史燧长私归□□□

署领以来尽五年二月得毋□候塞尉令史慰史士吏候长(E.P.T56:341)

此简虽然由于简文严重残缺不能弄清确切含义,但可以判断,是一个候官向上级官署(应是都尉府)报告下属执行关于不得“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律令的情况,说明从他主持候官事务以来,没有发生戍吏“私归私舍私使作为它事”的违规事件。对于此类违规事件处理之严厉,可证之以下简:

寿元二年十二月庚寅朔戊申张掖居延都尉博库守丞贤兼行丞事谓甲渠障候言候长杨褒私使卒并积一日卖羊部吏故贵四十五不日迹一日以上燧长张谭毋状请斥免有书案褒私使卒并积一日燧长张(E.P.T59:548A)

此简即是对两名基层戍吏的处分。从简文看,候长杨褒的罪状有三,“私使卒并积一日”是其中重要的一条。燧长张谭“毋状”,具体行为不明,由于这些违规行为,候长杨褒和燧长张谭被甲渠鄣候参报到居延都尉府,受到“斥免”处理。

(四)戍卒与戍吏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戍卒和戍吏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证之以大量的移书验问、爰书自证的简文。很多简文都是查问戍吏侵害戍卒经济利益的,戍卒可以对戍吏所施加的任何侵害提起诉讼。前引处理“吏负卒赀”问题的简文,都可以证明这一点。但是,由于简文的残缺,不少戍卒与戍吏之间的诉讼卷宗没有完整地保存下来,无法考证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不过,在居延新简中有一个完整的《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卷宗(简文见E.P.F22:1-20),反映的是一个高层戍吏候粟君和一个平民百姓寇恩的诉讼过程,由于寇恩和一般戍卒身份地位的共同性,这个发生在高层戍2吏和平民百姓间的诉讼卷宗,就为我们的论题提供了佐证。据当事人寇恩的证词:甲渠候粟君要到角乐得经营长途贩运,做卖鱼的生意,不知道由于以前的什么关系,粟君的属吏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应该去替候粟君进行这项具体的买卖活动。但华商和周育都由于戍务缠身而不能前往,于是二人分别出牛及谷总数相当于175石谷的价值,作为粟君重新雇人的费用。粟君从华商、周育二人所出的两头牛和67石谷中,拿出牛一头、谷27石作为雇值,雇66岁的寇恩去完成这项贩运活动,并与寇恩约定所卖的5000条鱼,要卖到40万钱。寇恩到角乐得后没卖上好价钱,只卖了32万。寇恩在角乐得将32万钱交给候粟君的妻子业,并将车上的其他物品价值24600钱抵给了业,又将其子钦以前为候粟君佣工的工价折合谷20石中的13.85石,按时价抵了所剩的欠款55400钱,最后还清了最初约定的40万钱的鱼价。至此,寇恩不欠候粟君分文,反倒是候粟君尚欠着寇恩儿子寇钦的一部分工钱,即合谷6.15石。在有关此案的其他简文中可知,候粟君不承认寇恩的说法,反说寇恩去角乐得时向自己借牛一头等等。由此引起的诉讼,最后的结果是:

十二月己卯居延令守承胜移甲渠候官候所责男子寇恩事乡
置辞爰书自证写移书到□□□□□辞爰书自证(E.P.F22:34)
须以政不直者法亟报如律令掾党守令史赏(E.P.F22:35)

候粟君败诉,“须以政不直者法”。从这一诉讼案中,我们看到,秩级六百石的候粟君和平民百姓寇恩及其子寇钦,个有同等的签定契约的权利和履行契约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候粟君和平民寇恩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六百石的物级没有给候粟君带来任何司法特权。平民、戍卒与高层戍吏的平等法律地位,保障了戍卒的人身权利。

(五)粮食供应品种、数量的基本等同

屯戍吏卒的生活所需实行供给制。简文显示,在这种供给制中,戍卒和戍吏在获得粮食品种和数量方面基本上享受同样的待遇。如下简:
令史□□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自取
尉史□伊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自取
鄣令史皇楚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庚子自取
尉史郭当粟三石三斗三升少戊十二月戊申自取
令史郭充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丙午自取??
障卒李寿王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障卒乐胜之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戊子自取
施刑桃胜之粟三石十一月庚子自取(26.21)[5]

该简中,戍吏令史、尉史和戍卒供应的粮食从品种到数量都是等同的;弛刑徒桃胜之得到的月口粮,由于囚徒服役的特殊身份,比一般的吏卒少三斗三升,相差9.9%。居延汉简中也有一部分简说明,戍卒的月口粮比戍吏的供应量有所减少,如下简:

候史刑延寿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取
卒柳世三石二斗二升少自取
卒杨汤三石二斗二升少世取
卒李何伤三石二斗二升少世取
候史延寿马食粟五石八斗卒汤取(157.2)
□沙燧长遗卿粟三石三斗三升少自取
卒吕延年粟三石二斗二升自取
卒西门乐粟三石二斗二升卒吕延年□(191.11)

这两枚简中,戍卒的月口粮比戍吏少一斗一升,相差比例为3.3%,可视为大体相等。戍卒与戍吏粮食供应上的量的问题,只存在以上这两种情况;并且在供应品种上没有任何区别。在居延屯戍组织中,粮食供应品种上的差别,有时候存在于吏卒与弛刑徒之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弛刑徒供应的品种与吏卒也是相同的,只是在个别情况下供应的品种稍差一些。如下简:

□三石二斗二升自取
宗粟三石二斗二升忠取
施刑士薛齐七月禾旁禾皇二石九斗
施刑士薛齐八月禾旁禾皇二石(E.P.T50:135)

该简中,吏卒供应的是粟,弛刑徒供应的是禾旁禾皇,禾旁禾皇也是谷的一种,似黍而不粘,比一般的粟米要差一些。但是,考虑到弛刑徒的身份,有这样的差别也在情理之中,况且,这样的例子也并不多见。

二、对吏卒生命健康的重视

在居延汉简中,吏卒的个体生命与健康问题受到重视,被放到重要的地位。

(一)戍卒的基本生活条件有所保障

戍卒的基本生活条件,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首先是粮食的供应,前边已经提到,从人身平等的角度讲,戍卒和戍吏得到了基本平等的待遇;从绝对数量上讲,供应量可以满足戍卒温饱健康的需要。从前引简中,一个戍卒一个月的粮食供应是粟“三石三斗三升”或“三石二斗二升”。那么,这个“三石三斗三升”究竟相当于今天的多少斤呢?下边简单推算以下这个大致可以确定的数值。


汉代的“石”分大石和小石。戍卒所领的“三石三斗三升”究竟是大石还是小石,每月三石三斗三升,平均每天大约是一斗一升。但是,在一些明确标出为大石的粮食标准简中,我们则看到每人每天的口粮则不是一斗一升。如下简:


出   大石三石六斗□□始元二年六月庚午朔以食蜀校士二人尽己亥卅日积六十人人六升(275.12)
出   大石三石四斗八升□□始元二年九月己亥以食蜀校士二人尽丁卯廿九日积五十八人人六升(275.18)
这两枚标明是大石的简中,每个人每天的口粮供应是六升,而不是前引简中的一斗一升。可见,所谓的“三石三斗三升”,指的是小石。小石与大石的比例,居延汉简中也有不少明确的简文:“出   小石三石为大石一石八斗以食卒??”(275.2),“入   大石八石七斗为小石十四石五斗??”(275.21),“入   小石十二石为大石七石二斗”(148.41),小石十石相当于大石六石。那么,三石三斗三升则相当于大石二石。二石粟要变成能食用的米,应该是多少呢?有简文曰:“粟一斗得米六升□”(110.14)。也就是说,戍卒每月的口粮是米大石1.2石。根据《汉语大词典》附录《索引卷》所附《中国历代衡制演变测算简表》,汉代的一石(大石)换算为今天的29760克,1.2石则应是35712克,即71.4市斤,平均每天2.78斤。应该说,这个数量可以满足一般戍卒的生活需要。

 

其次是衣物方面的供应。这方面缺乏完整的简文,无法确知一个戍卒每年到底供给多少衣物,但根据一些残简来看,衣物的品种和数量还是比较可观的,有些戍卒穿用不完,时常有出卖衣物的事情发生。先来看一些衣物供给方面的简文:

戍卒济阴郡定陶上里史国
县官帛□袍一□□三斤县官履二两
县官帛裘袭一领四斤四两县官袜二两
县官帛布二两一领县官□□二两
县官帛布绔一两七斤县官革履二两不阁
且官袭一领不阁(509.26)

简509.26比较典型,是比较全面的记录。简中所记,全部是官府供应的衣物,而非自备。单从所记录的这些衣物看,应该说,衣物方面的供应是比较充足的。正在为供应充足,在居延汉简中,戍卒出卖衣物的简很多。如:

第卅卒邓耐卖白十复绔一两直七百第卅燧长淳于□(E.P.T57:57)
戍卒魏郡贝丘珂里杨通□□贳卖八   布八匹匹直二百卅并直千八百四十卖郑富安里二匹不实贾知券常利里淳于中君(311.20)

这类简很多,不复赘举。从整体情况看,屯戍组织对于吏卒的衣食供应基本充足,可以满足保障吏卒身体健康的基本需要。这里体现着一种朴素的人道主义的关怀和重视。

(二)重视吏卒的医疗健康问题

屯戍组织中对于吏卒医疗健康问题的重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府、官、部、燧的医疗机构和设施

从大量简文中看,在各级屯戍组织中都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或有必要的医疗条件。粗略地说,都尉府、候官两级高层屯戍组织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在候部、烽燧两级基层屯戍组织中有必要的医药储备,有普遍可以掌握的常用药医方。

囗/皆材置员医吏囗/(E.P.T52:578)
当曲卒屈樊子
正月□□日病四日官不□□□□后三日万见燧长
久背□□二所□□后数日府医来到饮药一齐置□囗/(49.31,49.13)
临木候长报官医张卿卿前许为问事至今未蒙教(157.28)
囗/为故第卅六燧长司马章所伤病医宋昌治饮药(103.47)

简E.P.T52:578中有“医吏”的出现,说明在屯戍组织中设置有专门的医疗机构。从简49.31,49.13中的“府医”、简157.28中的“官医”和简103.47的“医宋昌”等简文可知,在都尉府和候官这两级机构中,都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医生。而在候部、烽燧等基层屯戍组织中,由于人员少,每个烽燧四五人,每个候部三四十人,不能设置专门的医务人员,则在普及药物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药物储备:“临之燧长威为部市药诣官封符八月戊戌平旦入”(286.11)。该简中有三点要素应予注意,一是“为部市药”,二是“诣官封符”,三是“临之燧长威”去执行为部市药的使命。“为部市药”,说明候部有自己的医药储备;“诣官封符”,为部市药需要到候官范围以外的地方,出入一些关塞隘要,说明候部的医药储备非上级官署配备,而具有自行采购的性质。“临之燧长威”去执行为部市药的使命,说明烽燧和候部处于同一医药管理系统。烽燧上的医药储备,见下简:“守御器簿??药盛橐   ”(506.1),“第卅四燧范尚??九毋负一算、心腹止泻药非物负一算”(E.P.T50:3)。这两枚简都是候部戍吏(候长或候史)检查烽燧守御器情况的记录。前者的“药盛橐   ”,是该燧有4个专门放置药物的袋子;后者“心腹止泻药非物”是说该燧的常备药“心腹止泻药”不符合规定。这两枚简都说明烽燧上有常备药的储备,并且其储备情况是考核燧长任职好坏的基本要素。
 
(2)各级官署重视吏卒的医疗问题

大量简文还反映出各级政府和屯戍组织对吏卒的生命健康问题的重视程度:
 
永光四年闰月丙子朔乙酉大医令遂丞褒下少府中常方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闰月戊子少府余狱丞从事囗/□□□□□□丞相府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掾未央属顺书佐临

囗/□□□□□□□□骑将军御史中二千石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言/掾□□令史相(18.5)

此简是转发一道关于医疗问题的太医令诏书的文书,不显示太医令诏书的具体内容,只是证明了中央政府对医疗问题的重视。但是,前引简E.P.F22:246中“告吏谨以文理遇士卒病致医药”所显示的,却像是太医令诏书的具体内容。按照太医令诏书中“病致医药”的要求,各级屯戍组织对吏卒的医疗问题给予了较多的关注。

府医、官医巡回医疗。 屯戍组织内部的医疗制度要求,府医和官医除了在医疗机构内接收病者外,还要不断地到各部及烽燧上巡行,深入到屯戍吏卒之间。前引简49.31,49.13“后数日府医来到饮药一齐”,反映的就是这种巡回医疗制度。
 
高层戍吏行部看望病员 除了府医、官医巡回医疗外,高层戍吏还要亲自到基层戍守组织看望病员。如下简:

闰月十三日到以十四日□□□□以十五日还到□
六日行部视病者正月旦到十                            囗/ (E.P.T8:13)

按月编制病卒名籍及治疗情况报告 根据屯戍制度的要求,各级屯戍组织要按月向上级官署报呈本单位的病卒名籍。如下简:

第廿四燧卒高首当以四月七日病头痛四节不举
炳庭燧卒周良四月三日病苦
第二燧卒江谭以四月六日病苦心腹丈满
第卅一燧卒王章以四月一日病苦伤寒
第一燧卒孟庆以四月五日病苦伤寒
第卅七燧卒苏赏三月旦病两祛煎急少愈
第卅三燧卒公孙谭三月廿日病两祛煎急未愈
第卅一燧卒尚武四月八日病头痛寒炅饮药五齐未愈(4.4A、B)
囗/白昨日病心腹 第十二卒李同昨日病
囗/日病心腹  卅井□守士囗/
病心腹积五日
囗/□□□  三□囗/ (211.6AB)
炳庭第廿三部五凤四年三月病卒名籍(45.15)

简4.4A、B就是甲渠候官某年四月的病卒名籍;简211.6AB是一组病卒名籍简册中的一枚。从简中“卅井□守士□”文字看,简211.6A有可能是肩水候官某个月的病卒名籍;简45.15是一组病卒名籍简册的题封。当本单位的病员治愈之后,还要再报送治疗情况的报告。

如下简:
病年月日署所病偷不偷报名籍候官如律令(58.26)
遣尉史承禄便七月吏·卒病九人饮药有廖名籍诣府会八月旦一事一封(311.6)简58.26反映了制度上的规定,报呈的医疗情况名籍,要写明何种疾病、发病时间、所在单位、姓名、是否治愈等等内容;简311.6是一组具体的“饮药有廖名籍”简册的题封。

建立医疗档案 关于戍吏的疾病,还要及时写出病书上报,并建立个人医疗档案。病书下简:
肩水候官燧长收病书(274.36)
建武三年三月丁亥朔己丑城北燧长党敢言之乃二月壬午病加两脾雍种匈胁丈满不耐食饮未能视事敢言之(E.P.F22:80-82)
这些病书编制在一起,就成了一个戍吏的医疗档案。如下简:
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朔己丑候史奉亲敢言之即日病头痛
甘露二年十二月丙辰朔甲子候史奉亲敢言之乃十一月
甘露三年七月壬午朔壬寅候史奉亲敢言之即日病头痛
甘露三年八月壬子朔乙□候史奉亲敢言之乃七月囗/ (283.7)

以上医疗制度、措施表明,屯戍组织对吏卒的医疗及身心健康问题确实是比较关注的。这既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重视,也是提高战斗的力的需要。

(3)疾病的预防与及时治疗

各级屯戍组织都重视吏卒疾病预防与及时治疗。烽燧上都有常备药的储备,在一般的疾病发生之初,病情即可以得到控制或及时治愈。居延汉简中有不少药方简:

伤寒四物 乌喙十分 细辛六分 术十分  桂四分 以温汤饮一刀
圭刂   日三夜再行解不出汗(89.20)
囗/一分栝楼眯四分麦丈句厚付个三分皆合和以方寸一匕取药一置杯酒中饮之出夭钅侯(E.P.T56:228)

这些药方简,既是药方,又有服用方法,便于普及,只是目前还无法知道这些医药简是否在烽燧上广为流传。从烽燧上有医药储备来看,医药简的普及与流传应该是自然的事情。如果人们不知道这些基本药物的用法,药物储备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储备了基本的必要的药物,又懂得它的用法及疗效,那么治疗、控制一般性疾病,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是完全可能的。

一旦发生了比较严重的疾病,则给予及时治疗。从居延汉简中看,有吃药5剂、10剂、20剂、30剂不愈而向上级官署报告的各种例证,不复赘引。基本的情况是,只要是在本部不能得到及时治愈,或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仍继续恶化的,就要上报,请求到高一级官署的医疗机构就医,不能延误病情。如下简:“今言府请令就医”(E.P.F22:82);“头痛寒热饮药五齐不愈戎掾言候官请”
(E.P.T59:269);“候长敞言□□燧卒陈崇乃□病伤寒头痛抚□□即日加□腹”(E.P.T4:101)。对个别的居延都尉府的医疗机构敢不能治愈的疑难病症,也允许到外地就医。如:“第三燧长窦永病张嘉为封符”(E.P.T40:15)。既然看病还需要封符出关,那么就很可能是到距居延千里之远的张掖都尉府的驻地了。从居延汉简中,还没有看到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的发生,这仅仅是由于居延地区干燥的气候原因呢,还是当时已作了疾病预防的工作呢?还没有充分的材料来说明。但是,居延新简中有一条材料引起了笔者的兴趣:“囗/□中助薪病者三日一饮久病者囗/”(E.P.F22:817)。由于简文过于残缺,其确切含义不好判断,但似乎可以感觉到它是在讲一种疾病预防方面的问题。汉代居延地区屯戍生活中是否真的有过预防流行性疾病的实践,还有待于更充分的新的资料来证明。

(三)关注吏卒的死亡问题

各级屯戍组织都关注吏卒的死亡问题。正常的因病死亡,要及时上报病死爰书,如下简:“戍卒病病死告爰书”(E.P.C:50);“建国天凤二年二月戊辰朔戊寅第十七候长良敢言之谨移戍卒病死爰书旁行衣物券如牒敢言之”(T48:136)。

对于暴病死亡、意外伤害而突然死亡的,要上报具体的验尸报告。如下简:

内郡荡阴邑焦里田亥告曰所与同郡县□
□□死亭东内中东首正偃四目冥口吟两手 足展衣
当时死身完毋兵刃木索迹实疾死审皆证囗/ (E.P.T58:46)
寅土吏强兼行候事敢言之爰书戍卒颍川郡长社临利里乐德同县安平里家横告曰所为牧橐他囗/戍夜僵卧草中以□行谨案德横□到橐他尉辟推谨毋刀刃木索迹德横皆证所言它如爰书敢(E.P.T57:85)
吏卒死亡之后,区别情况给予适当的安置。如果是战死,被敌方所杀,则给予高额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下简:
各持下吏为羌人所杀者赐葬钱三万其印绂吏五万以上子一人名尚书卒长
奴婢二千赐伤者各半之皆以郡见钱给长吏临致以安百姓也早取以见钱囗/ (267.19)
如果是因病正常死亡,则按规定清理死者遗物,买棺材装殓,并书刻死者籍贯、姓名,妥善地处理后事。证之以下简:
囗/寿王敢言之戍卒巨鹿郡广阿利里潘甲疾温不幸死谨与
囗/□彗椟参   坚约刻书名县爵里彗敦参辨券书其衣器所以收(7.31)
出物故  戍卒魏郡内黄东郭里詹奴 三石具弩一完 藁失铜钅侯五十完巾盾一兰莞各一负索一完凡大小五十五物  五凤二年五月壬子朔丙子囗/ (418.2)

(四)安排适量的劳动强度

屯戍中的戍务及杂务劳动安排,考虑到边塞生活的艰辛,一般都不是过于繁重,且安排有适当的休假。戍卒的主要职责是在烽燧上巡逻,举烽火备候望,巡视天田有无“兰越塞天田出人迹”。根据居延汉简中的一般情况,烽燧的建制是1名燧长、3名燧卒。每月的30天或29天,由3名燧卒轮流值守,在烽燧上巡视。最常见的轮流值守方式是每人轮值10天,如下简:
 
卒甲申迹尽癸巳积十日
第三燧 卒张世木甲午迹尽癸卯积十日
卒韩曼甲辰迹尽壬子积九日
凡迹廿九日毋人马兰越塞天田出入迹(257.3)

这样的简很多,不复举。当然也有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官署需要组织一些大规模的劳作以完成某些工程和临时性的任务,就在烽燧上抽调人力。被抽去从事其他临时性劳作的人,称为“省卒”;一旦遇到这种情况,留在烽燧上的燧卒就要分担其他空余出来的天数,实际值守时间将超出正常的值守时间。如下简:

卒吕弘二月壬午迹尽丙申积十五日
第三燧 卒郅安世二月丁酉迹尽庚戌积十四日
卒桥建省治万岁坞
凡迹积廿九日毋人马越塞天田出入迹(214.118)

由于卒桥建被抽作省卒,于是卒吕弘和郅安世二人分别增加了5日和4日的值守时间。但即便如此,这样的戍务也不是十分繁重。

候长候史一类基层戍吏在部界内巡视,从一些简文看,一个月的工作量排得很满,如下简:“候长寿候史胜之七月丙午日迹迹尽乙亥积卅日从第十燧南界尽第十六燧北界毋越塞天田出入□”(E.P.T56:22);“候长武光候史拓十月壬子尽庚辰积廿九日日迹从第卅燧尽钅并庭燧北界毋兰越塞天田出入迹”(24.15)。他们的工作量都积了满月,应该是极为繁重。但他们有其他一些特殊的优待,按当时的法令规定:“北边令第四   候长候史日迹及将军吏劳二日皆当三日”(10.28);“五风三年十月甲辰朔甲辰居延都尉德丞延寿敢言之甲渠候汉疆书言候长贤日迹积三百廿一日以令赐贤劳百六十日半日谨移赐劳名籍一编敢言之”(159.14)。这是说,在边塞烽燧间巡行尽职的基层戍吏,由于工作辛苦,上级官署在计算他们的劳绩(日迹总数)时,按实际天数增加百分之五十。这样,如果把奖励的劳日都用来休假的话,他们可以有三分之一的时间用于休息,实际的工作量并不繁重。

屯戍组织中还规定了吏卒的合法的假日休息。此类简文有:“告尊省卒作十日辄休一日??”(E.P.T59:357);“囗/ 六月二十二休·   月十二日休十日·八月八日休尽??”(E.P.T65:72);“第二十八燧长张骏休二十日”(E.P.T65:136)。这些休假简反映的都是正常的假期,而不是特殊情况的病假一类。如果是病假,一般是要注明的,如《居延新简》中简E.P.T65:78中对病假则注明为“病休十一日”。简E.P.C:61特别注明“直休居家”4字,就更说明问题,其休假是“直休”,是按规定轮到的假日,并且居家休假。

无论是关于吏卒戍务劳作的劳动强度的考察,还是休假简透出的信息,都说明屯戍组织对吏卒戍务劳作的安排是当时人们可以接受的,体现了对屯戍吏卒生命健康的重视。

三、尊重的人情感需要

人道主义重视人伦亲情,重视人的感情世界。屯戍组织中的某些制度,恰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这个方面。汉代屯戍制度允许戍卒带家属戍边,并且给家属充足的生活保障,由国家发给口粮等基本的生活资料,使戍卒在戍边期间也能享受到天伦之乐。
 
从大量的卒家属居署简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居署家属的身份没有什么一定的限制,不像近代以来在处理家属问题上,只承认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汉代的卒家属居署简涉及的家属成分广泛,如下简:

第四燧卒虞护  妻大女胥年十五 弟使女自如年十二 子未使女真年五 见署用谷四石八斗一升少(194.20)
第五燧卒徐谊  妻大女眇年卅五 子使女待年九 子未使男有年三 见署用谷五石三斗一升少见署用谷(203.3)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橐佗吞胡燧长张彭祖符 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年
   二
子大男辅年十九岁子小男广宗年十二岁 子小女足年九岁 辅妻南来年十五岁皆黑色(29.2)

这些简中,戍卒的家属有父母、妻子、孩子、兄弟、姊妹,甚至还有儿媳妇。在戍守期间,他们与戍卒一起生活,使戍卒可以享受天伦之乐。

卒家属居署,也同样享受到较高的生活待遇,粮食和食盐的供应,完全由国家包起来。关于卒家属居署期间的粮食供应,简文很多:
 
武成燧卒孙青肩妻大女拊年卅四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使女于年十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未使女女足年六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凡用谷五石(203.7)
俱起燧卒王井妻大女严年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未使女毋知年二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少(203.13)
止北燧卒王谊妻大女君宪年廿四子未使女女足年五岁子小男益有年一岁皆居署廿九日用谷四石少七月乙卯妻取(E.P.T65.119)

从大量卒家属居署简中,可以看到一个非常统一的供应标准。家属依据年龄和性别,分成不同的等次标准:

男性年龄段女性年龄段粮食标准(月)换算为米
大男(十五岁以上)三石64斤
使男(七至十四岁)大女(十五岁以上)二石一斗六升大46斤
未使男(六岁以下)使女(七至十四岁)一石六斗六升大36斤
未使女(六岁以下)一石一斗六升大25斤

个别简文中还有小男或小女的说法,大概指不满周岁的小孩。这样的简很少,供应量由于简文的错讹又无法详考。如下简:

□惊虏隧卒徐□
妻大女商弟廿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未使男益有年四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年一用谷一斗
□凡用谷四石六□(317.2)

简317.2列出的几个数字显然有误,“妻大女商弟廿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未使男益有年四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年一用谷一斗”,合计应是三石九斗三升少,而简文中的合计则是“凡用谷四石六囗/ ”。这就使我们对该简中这个“年一”的小孩的供应情况无法确切断定。不过有了上边这个大致的列表,已经可以使我们看到,屯戍组织对卒家属居署期间的粮食供应基本是充足的,体现了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

卒家属居署的粮食供应,是屯戍组织中的一种政策性规定,如果由于各种具体情况,戍卒没有享受到这个待遇,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申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见下简:“尉史临白故第五燧卒司马谊自言除沙殄北未得去年九月家属食谊言部以移籍廪令史田忠不肯与谊食”(89.2)。第五燧卒司马谊由于被抽调到殄北省作,没有在自己的烽燧上,错过了领取家属口粮的机会,没有得到上年九月家属的粮食,而向上级组织提出补发的要求。可能是由于时间已久,引起了一些麻烦。但这枚简足以证明,戍卒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卒家属居署期间的生活问题,是得到法定的保护的。

居延汉简中,还有大量“取宁”简,也表现了一种人道主义的精神。基层戍吏在戍守期间,如果家里亲属病逝,可以以令回家奔丧,谓之“取宁”。有关的简文如下:

甲渠候长愿以令取宁即日遣书到日尽遣如律令(160.16)
永光二年三月壬戌朔己卯甲渠士吏疆以私印行候事敢言之候长郑赦父望之不幸死癸巳予赦宁敢言之(57.1A)
第卅八燧长蒲母死诣官宁三月囗/   (59.39)
第廿三燧长宣妻不幸死诣官取急??(E.P.T48:138)
重追木中燧长徐忠同产姊不幸死宁日尽移居延一事一封正月丙戌尉史忠封(E.P.T50:9)
燧长周育子病死取急归??(E.P.F22:492)
??同里杨合众病死猛为居延甲渠候长愿以令取宁(E.P.T59:53、54)

这些“取宁”简,涉及父、母、妻、子、同胞姊妹等各种亲属。最使人不好理解的是简E.P.T59:53、54,这位甲渠候长猛,要为仅仅是同里关系的杨合众“取宁”,竟然也是“以令取宁”。可见对“取宁”范围的规定是何等的宽泛。如果杨合众是甲渠候长猛的要好朋友的话,那就是朋友关系也可以为之“取宁”了。不过,类似的简仅此一枚,尚不好做出这样的判断。不管怎么说,从上述“取宁”简中,我们又一次看到了汉代社会对人间亲情的重视,看到了一种浓重的人道主义关怀。

注   释:

[1]人道主义是一个哲学概念。从基本含义说,它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等的思潮和理论,是一个近代概念。但是,正如人类社会的任何思想传统都可以在古典时代找到它的潜在状态一样,人道主义也有它的初始的表现形式。本文姑且把在传统社会里存在的对人的价值和生命,对人的人格和尊严,对人的生活和情感给予重视和关怀的行为、做法和思想,称之为原始的朴素的古典人道主义。这种古典人道主义,缺乏对人的本质、使命、价值等问题自觉的理性认识,但在具体做法上,反映出对“人”的问题的重视。
[2]自从20世纪30年代居延汉简发现以来,治汉简者基本上是沿着三条路子发展:一是研究汉代的屯戍制度,二是研究汉简名物制度,三是研究屯戍吏卒的生存状况。在第三类研究中,海外学者的成果多是描述性的,缺乏以此认识汉代社会的理性自觉;大陆学者在描述之外,多是给予否定性的评述,认为屯戍组织中的基层吏卒、特别是戍卒,生活在十分恶劣的生存环境之中,劳役极其繁重,生活极其清苦(如王震亚、张小锋的《汉简中的戍卒生活》一文的结论,见《简牍学研究》2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这主要是受阶级斗争观念的影响,先验地认为作为屯戍系统下层的基层吏卒,处于受压迫的地位,不可能享受到做人的正常待遇。从这样的理念出发去研究问题,得出基层吏卒生存环境恶劣的结论是十分自然的(笔者在80年代的有关研究也带有这样的倾向)。但是,当我们转换一下思维角度,在居延汉简资料中看到的屯戍吏卒的生存环境,就是另外一种景况了。
[3]本文所用居延汉简资料,均出自《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和《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简号为阿拉伯数字者,见于《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号标有大写英文字母E.P.T或E.P.F、E.P.C者,见于《居延新简》,下不另注。居延汉简释文中,烽燧的“燧”字有多种释法,本文统一用作“燧”。
[4]“徙”字,参照《居延汉简甲乙编》上册图版,应释为“徒”。“徙”,意思不通;“徒”,表明王禁的身份是发谪边塞的弛刑徒。
[5]原简中列出的鄣卒共有10人,每人所领粟都是“三石三斗三升少”。为节省篇幅记,略去了8名鄣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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