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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辉:中国上古多数决原则的痕迹 
作者:[胡文辉] 来源:[《南方周末》2009-07-01] 2015-01-20

    今日中国人所知所行的多数决原则(Majority Principle),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观念,当然是西方的舶来品。但神州万里,往史千年,中国人的头脑中就从未萌生过类似的思想吗?

    前些时候,读到美国政治学家海因伯格(J.G.Heinberg)《多数决原则的历史》(1926)的译文(张卓明译,载《法史学刊》第二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触发了我的联想和探索,遂对中国古史中的多数决问题作了初步的文献搜寻。因为研治之日未久,积累之功未深,而且此课题又少所依榜,自不可能周到;但考虑到问题的重大,研究的缺乏,姑先草成此篇,以作投石问路。

    研究史的回顾

    对于中国古典民主问题的追溯,学界并非一无所论,但大都着重于思想层面,仅作思想史的梳理,而忽略了制度和规则方面——多数决问题,似乎就可算古代史研究的一个盲点。以我个人的涉猎,则仅知有以下数人而已。

    严复1903年所译英人甄克思(E.Jenks)《社会通诠》(1900)一书,有“国家之议制权分”一章,对多数决有专门讨论,称之为“从众之制”:

    用代表之治制,而操国家议制之权,则必先有一法焉,而后有以行其制也,则从众是已。夫从众,今日有议院之国所同用也。虽然今同,而云古即如是,则不可。古之民不识从众之义也……议院之从众,仅始于近古,前夫此者,未尝以众同为决议之物也。

    可知甄克思认为,即使在西方,多数决也是近代才形成的制度。故严复亦承其义,在按语中表示:

    宜乎,古之无从众也!盖从众之制作,必社会之平等,各守其轸畔,一民各具一民之资格价值而后可。……即今中国,亦无用从众之法以决事者。

    但甄克思又自相矛盾地指出,古代社会有一种“哗噪之选举”:

    其始之出占,非若今之书名投匦也,众各呼其所举者之名,为哗噪,所众举者,其声洪以闻,所寡举者,其声微以弱,此其以众蚀寡之道也,其法之粗如此。……效战陈之行列,而料简其人数,此亦古法也。

    通过双方呼声的大小以分胜负,是为呐喊(shout)法;通过分行计算人数的多少定胜负,是为分列(divide)法;两者都是多数决的原始形式。这就意味着,多数决原则虽在近代西方始大行其道,但却不能说仅仅是近代西方的产物。

    以西方民主观念和制度为参照,发掘本土相应的史迹,是近世以来中国思想家一种自然而然的思路——梁启超作于1896年的《古议院考》是如此,作于1922年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仍是如此,他在书中引用了《左传》所记栾书(武子)的对话,并说:

    ……读此一段,可以知吾先民对于“多数取决之制度”,作何等观念。多数取决,为现代议会政治一铁则,良无他道足以易之。……栾书之言谓两善相均则从众,果能如此,真可以现出理想的好政治,独惜言之易而行之难耳。(《先秦政治思想史》“前论”第三章)

    又根据《尚书》、《周礼》、《左传》等书指出:

    《盘庚》有“王命众悉至于庭”语,《大诰》《多士》《多方》等篇,一读而知为周公对群众之演说辞。以此推之,或如希腊各市府之“全民会议”。盖古代人少,实有此可能性也。《洪范》所谓“谋及庶人”,殆遵此道。……古代人民最少对于此三项大政(按:指国危、国迁、立君),确有参与之权利。此种方法,在人口稍多的国家,当然不可行,故战国以后,无得而稽焉。要而论之,我先民极知民意之当尊重,惟民意如何而始能实现,则始终未尝当作一问题以从事研究。故执政若违反民意,除却到恶贯满盈,群起革命外,在平时更无相当的制裁。此吾国政治思想中之最大缺点也。(《先秦政治思想史》“前论”第三章)

    梁氏的分析虽甚简略,但已挑明中国上古存在多数决观念,也存在尊重民意的观念,尽管这类观念有极大的局限性。后来顾敦鍒的《中国议会史》也沿袭了梁氏的见解(苏州木渎心正堂民国20年版)。

    据我所见,对中国是否存在多数决原则一事,恐怕以萨孟武研讨最多最详。他曾将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G.jellinek)的Das Recht des Minoritaten节译成《论少数人的权利》(1895),此著远早于《多数决原则的历史》一文,对多数决的起源已有一定的论述(见《孟武自选文集》,[台]东大图书有限公司民国68年版);六十年代初他的《民主政治的本质》有“多数决的制度”一节,综述了多数决的历史,实际上是多数决在西方的历史——他征引的西学文献,除了前述甄克思、耶利内克的著作之外,也已包括海因伯格的《多数决原则的历史》(见《民主论丛》,[台]正中书局民国51年版);而在《中国政治思想史》里,他又重复了《民主政治的本质》中的认识,并附带申论:

    吾国古代没有“多数”与“代表”的制度,因之先哲就没有民主思想……因为先哲没有民主思想,所以他们多寄望于圣君贤相,俾能实行for the people(按:民享)的政治。何况既然注重贤圣了,贤圣的观念更剥夺了“多数”的观念。([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国58年版,页17)

    其后在《儒家政论衍义——先秦儒家政治思想的体系及其演变》一书中,他一方面延续了《中国政治思想史》的结论,仍指中国未曾有过多数原则和代表制度;另一方面又稍有修正,根据《孟子》、《申子》、《韩非子》及汉代史事指出:

    代表制度,吾国先哲绝对未曾想到;多数人决定的方法,有时亦曾采用,但未曾确定为制度。([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国71年版,页390)

    还有,他的《西汉监察制度与韩非思想》一篇也提到:

    今日民主国家无不采用多数决之法,而在汉代,固然有时也以多数人之意见为标准。(《孟武随笔》,[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国58年版)

    可见,萨氏倾向于认为中国历史上不存在多数决原则,也不存在民主观念,但有保留地承认多数决的存在。

    此外,日知(林志纯)根据西方古典民主解读中国上古社会,将西周时代“国人”的干政方式称为“国人会议”,强调其中的民主性质(《〈春秋〉经传中的“国人”——试论古代中国的原始民主制》、《从〈春秋〉“称人”之例再论亚洲古代民主政治》,《中西古典学引论》,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这对于讨论先秦的多数决问题,也是可参考的视角。

    以上各家,相对而言,我较认同梁启超的见解。我的简单看法是:中国上古(先秦)自不存在欧美式的近代民主政治(自由主义政治),甚至也没有形成古希腊、罗马式的古典民主政治;但若谓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过古典民主的观念乃至制度,则是可以成立的。而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我们仍能发现多数决原则的痕迹。

    多数决观念举例

    在我看,多数决原则在先秦的流传并不隐晦,只不过历来的研究者缺乏问题意识,故习焉而不察,视之而不见耳。最突出、最典型的表述,就见诸《尚书·洪范》。《洪范》一篇,假借箕子对周武王宣讲的形式,提出“洪范九畴,彝伦攸叙”,用现代的话说,就是政治宪章九条,其中第七条“稽疑”有云:

    立时人作卜筮,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

    远古占卜与国政不可分,占卜就是政治,而占卜时三人从二,岂不是一种特殊的多数决吗?而更重要的还是下文:

    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

    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身其康强,子孙其逢,吉。

    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吉。

    卿士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庶民逆,吉。

    庶民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卿士逆,吉。

    汝则从,龟从,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内吉,作外凶。

    龟、筮共违于人,用静吉,用作凶。

    此处的“汝”,即箕子称呼武王;“汝则有大疑,谋及……”指国有大事,须与各方共议。而所谓“汝”(王)、“龟”(卜者)、“筮”(占者)、“卿士”(贵族)、“庶民”(平民),则分别代表了五个方面的表决权——陶希圣曾将此视作王、贵族、庶人、僧侣四者的投票权(卜者、占者都属僧侣,拥有两票的权力),但他仅着重于投票权所代表的身份或等级(《辩士与游侠》第一章,商务印书馆民国20年版);而就事论事,这段话在辞义上首先反映了一种多数原则:“从”即同意,“逆”即反对。五票同意,就是全体通过,谓之“大同”;一般情况,凡三票同意,两票反对,则算多数通过,结果为“吉”;大约因为王和卜者、占者的地位特殊,如王、卜者两票同意,或卜者、占者两票反对,则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这样以五票的多数为决,跟斯巴达由五个执政官表决作决定(据《多数决原则的历史》),可谓不约而同。

    我相信,将此视为多数决原则的明确表达,是绝不勉强的;尽管它恐怕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制度设计,而不曾真正成为实际运用的规则。前人如严复、萨孟武固然都没有注意到《洪范》这一节,就连梁启超,也仅拈出“谋及庶人”一句;惟有陶希圣以“投票权”指称其制,已接近认识到其中蕴含的多数决观念,确有卓识。

    梁著《先秦政治思想史》曾引《周礼·秋官司寇》以下文字,证明中国早期的民本观念:

    小司冦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小司冦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

    这里的理想设计,正与《洪范》“汝则有大疑,谋及……”用意相通,“国危”、“国迁”、“立君”三事,也即《洪范》所谓“大疑”。下文又说: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则无论国家大事,或民事诉讼,都要听取“万民”的意见而作决定,这显然表现出一种尊重多数民意的理念。

    据《孟子·梁惠王下》,孟子对齐宣王谈及任用人材时说:

    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

    由“左右”,而“诸大夫”,而“国人”,颇与《周礼》“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的次序类似。“左右”之言不可听,“诸大夫”之言也不可听,“国人”之言方可听,又可见对最大多数民意的尊重。

    《周礼》、《孟子》都有尊重多数的观念,则《洪范》对多数决制度的设计,也就不是孤立和偶然的了。《洪范》可能成于战国初年(据蒋善国《尚书综述》第十三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孟子》在战国中期,而《周礼》的成书年代聚讼纷纭,似乎也以战国说更可信据(参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4-8)。如此,三种文本的时代相去不远,其所表现的观念也就更适宜相互印证。

    多数决实践举例

    以上所述,都限于多数决的观念,那么,是否有体现多数决原则的实例呢?

    梁启超屡引《左传》为据,其中最值得重视的有两例。一为春秋时成公六年,晋国栾书(武子)领军救郑,与楚军对垒,部下欲战,但因知庄子、范文子、韩献子三人反对而罢,于是出现了这样的对话:

    于是军帅之欲战者众。或谓栾武子曰:“圣人与众同欲,是以济事,子盍从众?子为大政,将酌于民者也。子之佐十一人,其不欲战者,三人而已。欲战者可谓众矣。《商书》曰:‘三人占,从二人。’众故也。”武子曰:“善钧,从众。夫善,众之主也。三卿为主,可谓众矣。从之,不亦可乎?”

    在此,主战者作为多数派,搬出“圣人与众同欲”和《洪范》三人从二的理由,向主和的栾书进言;而栾书的意思,似是认为“善钧(均)”,即机会均等,则应付诸多数决定;但何种机会为“善”,又应相信贤者之见,并强辨“三卿为主,可谓众矣”。也就是说,栾书没有接受主战派的意见,但表面上也不得不承认“从众”的原则。萨孟武将此视为“吾国古人反对多数”的事例,未免有些扭曲证据(《西洋政治思想史》,[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国67年版,页2)。其实这至少可以说明,多数原则在当时虽不是一种强制性的绝对律令,却也是一种普遍性的自然规范,决策者也不能无所顾忌。

    另一例是哀公元年,吴国击败楚国后,意图使陈国归附:

    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从田,无田从党。”逢滑当公而进,曰……

    陈只是小国,原来附庸于楚,而此时吴国势盛,故附吴附楚,攸关国运。这种形势,也就是《洪范》所说的“大疑”,也就是《周礼》所说的“国危”;而陈怀公“朝国人而问焉”,就相当于今日的“全民公决”。梁启超虽拈出此事,但只强调了其中的人民干政的权利,而未曾重视其中的人民表决的方式——实则此处所说的“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即指赞成附楚的向右边站,赞成附吴的向左边站,以人数多少决定附楚或附吴,这不正是通过分列(divide)方式计算多数的典型事例吗?其后陈怀公听从逢滑的劝谏,似乎没有施行表决即决定拒绝吴国,但他开始时的提议,仍充分表明了多数决惯例的存在。

    另,《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说二》有这样一则:

    齐桓公将立管仲,令群臣曰:“寡人将立管仲为仲父,善者入门而左,不善者入门而右。”东郭牙中门而立。公曰:“寡人立管仲为仲父,令曰善者左,不善者右,今子何为中门而立?”……

    齐桓公让赞同立管仲者左立,反对立管仲者右立,实与《左传》陈怀公例相同,当然也是多数决的分列法。还有一点值得留意,《左传》中反对提议的逢滑是“当公而进”,杜预注作“不左不右”,也就是立于正中而进谏;而《韩非子》中反对提议的东郭牙则是“中门而立”,恰与逢滑的举动大同小异。这似乎表明,不仅左右分列的多数决是一种习惯性的表决方式,就连反对进行多数决,也有一种礼仪上的常规。

    《左传》大约成书于战国中叶,若以今日“后现代史学”的标准来评判,以战国文献记春秋史事,又焉知其即为实录?而战国末年的《韩非子》则多藉寓言以发议论,更未必实有其事。——但即使如此,《左传》、《韩非子》的记录至少也反映了战国时代的观念和风气,至少也已证明,战国时人对多数决的观念和实践是熟悉的。陈怀公、齐桓公的例子即便是伪托的,但在战国时代的现实中,必定流传着类似的惯例,《左传》、《韩非子》的作者才能据以上推于于春秋时代。

    如果说,陈怀公、齐桓公那两次多数决还只是若存若亡,未可尽信;那么,还有一个众所周知的个案应是不必怀疑的。西汉初年吕氏专权,至吕后一死,元老周勃、陈平即谋划倾覆诸吕;当时周勃趁着齐王刘襄起兵反吕的混乱局势,设计夺取了北军的控制权,于是就有了《史记·吕太后本纪》所载的这一幕:

    吕禄以为郦兄不欺己,遂解印属典客,而以兵授太尉(按:周勃)。太尉将之入军门,行令军中曰:“为吕氏右襢,为刘氏左襢。”军中皆左襢为刘氏。

    《汉书·高后纪》的记载也大同小异:

    禄遂解印属典客,而以兵授太尉勃。勃入军门,行令军中曰:“为吕氏右袒,为刘氏左袒。”军皆左袒。

    这可算是中国历史上最有戏剧性的场面之一,治史者早已熟视无睹,以至于没有人意识到,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多数决的实例;甚至可以说,这是古代史上最著名的一次多数决。《史记》、《汉书》称周勃“行令军中曰”,跟《韩非子》称齐桓王“令群臣曰”的用辞雷同,可见周勃虽有一定的胁迫意味,但至少在形式上,他并不是直接命令军人服从他反吕,而只是命令军人在捍卫吕氏与捍卫刘氏之间作出表决——“为吕氏右襢(袒),为刘氏左襢(袒)”,跟《左传》“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跟《韩非子》“善者入门而左,不善者入门而右”,在性质和形式上都是类似的,只不过陈怀公、齐桓公是采用分列左右的方式进行表决,而周勃是采用裸露右臂或左臂的方式进行表决而已。

    海因伯格在《多数决原则的历史》中提到,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有一段关于斯巴达人表决的具体记录:

    斯提尼拉伊达(Sthenlaidas)曾经这样说道,自从他当了执政官,他将表决机制引入斯巴达的公民会议中。现在,他们的表决通常是由呼喊而不是投票来做出的,但是他说,他不能分辨哪个呼喊声更大,所以希望会议中赞成打仗的人更加明确地表达他们的观点,他说:“认为条约已经被打破并且是雅典人在犯错的人,请站起来走到这一端,持相反观点的人走到另一端。”然后,他站起来作了分辨,结果发现,认为条约已被打破的人占了大多数。

    又据萨孟武《民主政治的本质》所引,十七世纪初英人Edward Coke曾介绍过当时英国议会的多数表决方法:

    众议院议员之表决议案,用yes或no,关于人数问题,发生疑问,或双方各执一词,则指定两人计算。一人计算yes,一人计算no,说yes者走出院外,说no者留在院内,而报告其数目于议院。在委员会或全院委员会,说yes者走到一边,说no者走到另一边。这样,那一方多数当然容易知道。(《民主论丛》,页92)

    东周时代左右分列以决多数,西汉初年裸露左右臂以决多数,跟斯巴达、英格兰各站一边的多数表决方式,岂不是如出一辙吗?

    此外,萨孟武又指出西汉有“廷议”之制,即包含多数决定的意味;尽管这种多数决并不是绝对的,有理有据的少数派仍可以推翻多数派的决议(《儒家政论衍义——先秦儒家政治思想的体系及其演变》,页390-392;《西汉监察制度与韩非思想》)。例如《汉书·郊祀志》载,西汉成帝时,丞相匡衡、御史大夫张谭有意将甘泉秦畤、河东后土之祠移往长安,遂交由群臣议决;结果,少数反对,多数赞同,于是匡、张上奏说:

    臣闻广谋从众,则合于天心,故《洪范》曰:“三人占,则从二人言。”言少从多之义也。论当往古,宜于万民,则依而从之;违道寡与,则废而不行。今议者五十八人,其五十人言当徙之义,皆著于经传,同于上世,便于吏民;八人不案经艺,考古制,而以为不宜,无法之议,难以定吉凶。

    因为反对者仅八人,而赞同者多达五十人,故他们引《洪范》为法理依据,认为应当“少从多”,即少数服从多数,而成帝也接受了这一议案。观此,则知西汉时朝廷议事,多少尚存有尊重多数的精神,这与周勃所行的多数表决是相呼应的。

    余论

    由以上论述,我想已足以说明,中国古代也曾有过多数决的观念和实践,只不过后来时过境迁,渐成绝响,遂如春梦无痕罢了。

    西方人多认为,多数决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据《多数决原则的历史》)。所以就起源而论,多数决原则恐怕并不算是一种很艰难的发明,它可以自发地产生于不同的文明共同体之中,产生于不同的原始民主惯例之中,产生于不同的贵族政治之中。而近代西方文明的最优胜处,并不是它出现了多数决,出现了民主政治;而在于它能将民主精神和多数原则这一遗产,从中世纪时代带到了全球化时代,从封建的、贵族的妥协政治带到了现代国家的中央集权政治,并发扬光大为一种普适性规范性的制度。相反,在所有的古典文明——包括中国,也包括古希腊和古罗马——向中央集权统治转化的过程中,有限的民主机制或迟或早要被膨胀的专制逻辑消灭,多数决原则也随之烟销云散,取而代之的,是极端的少数决原则,是绝对化的君主意志。

    在春秋战国之际,多数决原则在表面上仍能得到相当广泛的认同,甚至经过了绝对独裁的秦朝,甚至到了帝国政治已然确立的西汉,我们仍能看到多数决的回光返照。而西汉以后,多数决精神似乎就在绝对君权的笼罩下销灭于无形了。

    自秦汉以下,宋代在内政上是最开明的朝代,是最尊重士大夫的朝代,士人无论在朝在野,都较具有参与政治的热情,似也较能表现出尊重众意的精神。如宋、金议和时,金国条件苛刻,朝廷上下反对和议的声浪甚高;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四载,当时吏部侍郎晏敦复、兵部侍郎张焘等联名上疏:

    今日屈己之事,陛下以为可,士大夫不以为可,民庶不以为可,军士不以为可,如是而求成,臣等窃惑之。

    这显然有《孟子》“左右皆曰不可”、“诸大夫皆曰不可”、“国人皆曰不可”的意味,是借多数民意向宋高宗和秦桧施压。又如陆游诗《送芮国器司业》有两句:

    万事不如公论久,诸贤莫与众心违。

    所谓“公论”和“众心”,无非是强调多数舆论的重要。可是,尽管宋代仍有一点多数决精神的残余,但那个时代的多数,早已成了“沉默的大多数”,终究是无从约束那些掌握权柄的少数的。

    我对中国古代多数决原则的追溯,暂止于此。

    最后,另想多说几句:多数决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程序,可以说,没有多数决原则,就没有民主政治;但正如海因伯格所说:“多数决原则只是一项法律的便利规则,并不包含内在的伦理有效性。”就是说,多数决毕竟只是一种手段,一种技术,一种“工具理性”,它并不必然体现民主政治本身。在历史上,多数决可以为古典的君主专制所用,更可以为现代的极权政治所用。极权政治超越于君主专制之处,在于对权力的垄断更强,对个人的控制更多;极权政治不仅不需要消灭作为民主标志的多数决,反而更容易利用它,为绝对独裁披上“一致通过”的民主外衣。

    在用陶片投票的时代,苏格拉底被雅典人判处死刑;在举手表决的时代,刘少奇被开除出党——只有陈少敏一人没有举手;而在近代式的选票制度下,曹锟当了中华民国总统,希特勒当了德国总理……因此,没有多数决是万万不能的,但多数决不是万能的。

    懂得尊重多数,只是民主的初级阶段;还要懂得尊重少数,才算是民主的高级阶段。如果对多数的尊重异化为对少数的不尊重,那么,这样的多数,就不再是值得尊重的多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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