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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揭秘死刑执行:多数人被吓瘫 有人检举求饶 
作者:[刘冠南] 来源:[大洋网2014-01-14] 2014-01-16


    死刑犯在最后关头,会有怎样的表现?高官落马沦为阶下囚之后,又有哪些表现?近日,记者前往采访了广州中院神秘的司法警察队伍。

    法警,是警察当中的特殊部队。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警,则更为特殊,他们除了要担负日常的保卫工作、押解犯人的工作,还是依法执行死刑的纪律部队。在不断深化司法公开、信息公开的大背景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的神秘面纱被缓缓揭开。

                         押解:手铐在前在后有讲究

    广州中院法警支队成立于1996年,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法警支队在工作中,受省总队和广州中院的“双重领导”。

    广州中院法警支队队长肖伟告诉记者,2012年仅刑事押解一项,就押送5700个嫌犯。2013年,这一数字降为4800余人次。

    肖伟说,法警在押送犯人的过程中,接触过形形色色的人,上到厅局级干部,下到黑帮老大,失足犯罪的少年。对于法警队伍而言,在押送犯人的过程中,其考虑的往往不是这个犯人曾经做过多少错事、在社会上有多大的影响力,他们更多的是考虑这个人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

    在押送犯人的过程中,对于老弱残犯,法警往往是采取将其双手置前戴上手铐,并且在押送过程中,观察其身体状况。执法的人性化,还表现在“戴头套”的取缔上,法警在经过综合考虑之后,会不给被告人戴上头套。例如,在对广东省中山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启红进行押送的过程中,法警考虑到其身体状态特殊、年龄较大,就没有让其戴上头套。

    而对于身强力壮的、暴力犯罪的被告人,法警往往会采取较为严格的措施,这点尤其表现在对于黑帮分子的押送过程中,手铐采取后铐的形式,在押送的过程中也往往会让其戴上头套,防止同一团伙的罪犯进行串供,特殊情况下,甚至会请武警支援。

                          死刑犯:多数吓瘫有人要检举

    死刑的执行,一直是鲜为人知的司法程序。

    广州中院法警支队的众多资深法警告诉记者,近五年来,他们明显感觉到了与以往的不同。

    “随着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不断深入贯彻,这些年来,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大为减少。而且执行的方式也在变化,从最初的枪决,变成或枪决或注射,再到现在统一为注射死刑。”中院法警支队的一位资深警官这样介绍。

    “在刑场上,多数犯人都会被吓瘫。能保持平静的不多。”法警向记者介绍,不管是穷凶极恶的灭门案凶犯,还是心性狡诈、杀人于无声的报复杀人者。他们在人生的最后关头,大都悔不当初,充满了对生的渴望。

    在执行死刑时,经常会有犯人大喊“我要检举、我要立功”之类的求饶话语。为此,死刑执行是一项程序复杂而严谨的工作。遇到临死前突然招供或检举的,都由法官、检察官当场核实。如果认定为早已查实,属于存在侥幸心理、反复抗拒执行的,则继续执行。如果当场无法查实的,则依照法定程序,暂缓执行,将犯人带回进一步调查审理。

    “执行死刑前,法警通常会请死刑犯抽三根烟,这样做一是平抚犯人的紧张心态,二是有着象征意义,就是民间所谓的‘一路走好’、‘上路烟’”。法警介绍,犯人被送至羁押室的时候,最能表现人之常情的,还是与亲友见面的场景。法警们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尽量人性化,不会卡着时间,会让他们把想说的话说完。反而是有些死刑犯会主动提出结束会见,然后给家人磕头,头也不回地离开。也有许多犯人因为愧疚,不愿意与家人取得联系。

                        贪官:李启红开朗 潘潇沉默

    陈德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他押送的贪官中,印象最深刻的是原中山市市长(厅级)李启红,与他押送过的原广州市花都区委书记潘潇的沉默相比,李启红在前往庭审途中仍然表现得“很开朗”,礼貌向法警说“谢谢”。

    最后送回看守所监仓时,她竟然还说:“小伙子你们不错啦,贵姓啊?出来请你们吃饭。”原来,李启红认为法警跟她印象中的其他警察不大一样,没那么凶,刚到看守所提犯时还先问了她三句:“身体怎么样?”“有没有不舒服?”“会不会晕车?”

    陈德光向记者细述了押送李启红的经历,2011年李启红被刑拘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槎头所),他带队去押犯,问李启红那三句话并非特例,只要年龄较大、身患疾病的罪犯,法警为了保证押送时不出意外,都要按照惯例一一询问。

    但是关押在监仓两年,锐气早已磨平,曾经的高官更能深刻体会到人情的落差,以及法警日常工作中渗透的人文关怀。李启红连说了几个“谢谢”,才上了囚车,与同案的两名女性家属一起被押送到法庭。

    押送途中,李启红与一起押送的女犯讲起了外面生意的情况,也有说有笑。上午庭审结束,吃饭时则心事重重,胃口一般。她还试图向法警诉“冤”。

                      从枪决到注射中国死刑执行更加人性化

    1997年3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执行注射死刑。

    新中国成立后,相继颁布的一系列单行刑事法规都规定了死刑,但未规定死刑的执行方式,实践中一般采用枪决。1979年,中国颁布第一部《刑法》,其中明确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直到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才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从枪决到注射,中国死刑执行方式朝着更文明执法、更人性化执法方向转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表示,之所以采用注射死刑,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和保护受刑者尊严的考虑,注射死刑较之枪决更能减轻死刑犯痛苦、更好地保全死刑犯的遗容。

    目前,中国的死刑执行仍是注射和枪决并行,但执行注射死刑的地方越来越多,长沙、成都、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近年陆续实行了注射死刑。辽宁省于2009年底宣布,死刑执行全部采用注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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