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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秦朝速亡过程中的法治因素 
作者:[秦人] 来源:[作者惠寄] 2013-04-06

    秦王朝作为全国性的政权存在只有约十五年的时间,关于秦二世而速亡,历史上也有种种说法。本人今次试图从法治作用的角度来分析一下。

    大家都知道秦法周密严谨,在秦国崛起和强大的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导向作用,本人也曾大致浏览了一下秦法的代表作《商君书》,有了如下认识与大家分享。

    首先,法的力度问题,法有奖赏惩恶的作用。对善行激赏,对恶行严惩。如果一条法律对善之奖赏不足以劝善,对恶之严惩不足以禁恶,这条法也就基本失去了作用。

    其次,法的执行最终决定了法的效果。即使法律条文制定的很完美但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依然是一句空话。

    再次,法律的社会导向是什么?也就是说什么是善,什么是恶。法律要把人的积极性引导到何方?

    严密的秦法在秦国崛起的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史记》记载商鞅变法之后,“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攻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商鞅变法淋漓尽致的展现出法治对秦国富强的巨大作用。再看《商君书·农战篇》:“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在这里我们可以认为商鞅把法治的巨大导向作用导向了发展农业和军事,秦法激发出了秦国民众对农业和战争巨大的积极性,所以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

    秦国坚持耕战持续了七代国君,最终成为一个强兵锐甲的“虎狼之国”,最终由秦始皇一统天下。统一之后,国家对战争的需求大大下降,这时法律的导向应该重新进行调整。但由于种种原因始皇帝没能在有生之年将秦法的“耕战”导向扭转过来。这就是经常说的秦法依然是战时法治而没有改为常态法治。

    后来二世胡亥在赵高的辅佐下即位,那么他是如何利用周严的秦法呢?《史记》记载二世即位后“用法益刻甚”。李斯在与胡亥和赵高的斗争中,逐渐处于下风,为了讨好后者,写了一篇奇文《行督责书》:

    夫贤主者,必且能全道而行督责之术者也。督责之,则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此臣主之分定,上下之义明,则天下贤不肖莫敢不尽力竭任以徇其君矣。是故主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也。能穷乐之极矣,贤明之主也,可不察焉! 

    故申子曰“有天下而不恣睢,命之曰以天下为桎梏”者,无他焉,不能督责,而顾以其身劳于天下之民,若尧、禹然,故谓之“桎梏”也。夫不能修申、韩之明术,行督责之道,专以天下自适也,而徒务苦形劳神,以身徇百姓,则是黔首之役,非畜天下者也,何足贵哉!夫以人徇己,则己贵而人贱;以己徇人,则己贱而人贵。故徇人者贱,而人所徇者贵,自古及今,未有不然者也。凡古之所为尊贤者,为其贵也;而所为恶不肖者,为其贱也。而尧、禹以身徇天下者也,因随而尊之,则亦失所为尊贤之心矣,夫可谓大缪矣。谓之为“桎梏”,不亦宜乎?不能督责之过也。

   故韩子曰:“慈母有败子,而严家无格虏”者,何也?则能罚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是故韩子曰“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溢,盗跖不搏”者,非庸人之心重,寻常之利深,而盗跖之欲浅也;又不以盗跖之行,为轻百镒之重也。搏必随手刑,则盗跖不搏百镒;而罚不必行也,则庸人不释寻常。是故城高五丈,而楼季不轻犯也;泰山之高百仞,而跛羊牧其上。夫楼季也而难五丈之限,岂跛羊也而易百仞之高哉?峭堑之势异也。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今不务所以不犯,而事慈母之所以败子也,则亦不察于圣人之论矣。夫不能行圣人之术,则舍为天下役何事哉?可不哀邪!

   且夫俭节仁义之人立于朝,则荒肆之乐辍矣;谏说论理之臣间于侧,则流漫之志诎矣;烈士死节之行显于世,则淫康之虞废矣。故明主能外此三者,而独操主术以制听从之臣,而修其明法,故身尊而势重也。凡贤主者,必将能拂世磨俗,而废其所恶,立其所欲,故生则有尊重之势,死则有贤明之谥也。是以明君独断,故权不在臣也。然后能灭仁义之途,掩驰说之口,困烈士之行,塞聪揜明,内独视听,故外不可倾以仁义烈士之行,而内不可夺以谏说忿争之辩。故能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若此然后可谓能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法修术明而天下乱者,未之闻也。故曰“王道约而易操”也。唯明主为能行之。若此则谓督责之诚,则臣无邪,臣无邪则天下安,天下安则主严尊,主严尊则督责必,督责必则所求得,所求得则国家富,国家富则君乐丰。故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群臣百姓救过不及,何变之敢图?若此则帝道备,而可谓能明君臣之术矣。虽申、韩复生,不能加也。

    在这篇奏章中,首先,明白地逢迎了胡亥的享乐君道,赞颂胡亥的“穷乐之极”。其次印证韩非的慈母败子说,论说以重刑督责臣民的好处。最后,全面论说督责术能给君主享乐腾挪出巨大的空间,能够使君主“督责之术设,则所欲无不得矣!”“群臣百姓救过不及,何变之敢图?”

    从这篇文章中,我们能够看到秦法的巨大导向作用已经被用于了君主的享乐,彻底背离了商君“法以爱民”的宗旨。

    作为一个有着高强度法治力度与执行力的法治系统被用来满足君主的享受会有什么后果呢?如果是一个管理相对松散的组织,君主对人民缺乏动员能力,君主的命令也得不到很好的执行,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么君令起不到多大效果。即使君主想为恶也没有多大能力。但作为具有周密而严谨法律的秦王朝,君主的利令智昏会被周严的秦法迅速放大,会给社会和人民带来巨大的危害。这就好比,一个驭手驾驶一个简单的牛拉车,即使出了事故,人也很可能就受点轻伤。但是如果驾驶一辆高速运行的汽车,如果出现问题很可能车毁人亡。也就是说越是精密而强大的法治系统,越是需要谨慎对待。

    如果我们把强大的现代科技比作双刃剑,用得合理给人类带来福音,用得不好给人类带来灾难,那么秦法作为对人群具有巨大导向和推动作用的社会管理方式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学者冯振先生评价韩非子:“《韩子》乃药石中烈者,沉疴痼疾,非此不救;用之不当,立可杀人!虽知医者,凛凛乎其慎之!”也许同样包含了这样的意思。

    我们身边就有管理制度用得不合适反而给组织带来负面效应的例子。某公司技术部门为了激励员工,引入了末位淘汰法。该部门的职能就是保障公司的设备稳定运行,员工的本职工作是维修设备。但由于评定标准设定偏差,给员工评定结果却以该员工写文章的数量来评价,使得大家都争相提高写作水平,对本质工作能拖就拖。同时对员工的考核又渗入了领导的个人因素,大家争先恐后以各种方式接近领导,贿赂领导。最后,末尾淘汰的关键是要找一个比自己差的人垫底,所以导致大家互相帮助、乐于助人的团队精神被大大瓦解。末位淘汰法确实在某种环境下可以大大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但该部门把这种导向作用用于了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方向,反而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使员工无法发挥实干精神,遵守原则的员工被迫行贿领导,员工不自觉得用各种方式互相拆台。韩非子“用人篇”特别提到了立法的原则“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法”。激励员工时赏赐要让员工通过努力可以得到,刑罚要让员工通过努力可以躲避,这样的法才发挥正面意义。

    法的设定要最大限度的符合现实需要、符合人的需要。在实际生活中,要针对不同的环境及时调整法律。

    第一, 管理目标变化,法的导向作用必须相应变化,否则很可能南辕北辙。

    第二,被管理的人群有不同的特点,随着人群特点的变化,法也要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三,  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需要采用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

    所谓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

    秦王朝作为一个有着周密而严谨法律的强大的法治帝国,被赵高和胡亥像“玩具”一样对待,法治的强大的导向作用被用于了危险的方向,其毁灭性的后果可想而知。后世的王朝也许对这种毁灭性的效果心有余悸,所以再也没有大胆的进行过深彻的变法,以至于法治的强大的导向作用被搁置了起来,诚为千古憾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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