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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生:试论中国历史学的无奴学派(下) 
作者:[陈吉生] 来源:[豆瓣2011-10-12] 2013-07-01

                      六、主张及其特点

                 
     “无奴学派”共同主张“中国历史没有奴隶社会”和“中国古史应该重新分期”,而在具体论述中,由于各人的视角和切入点不同,造成各自的主张有所差异。但是,回顾“无奴学派”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综观“无奴学派”各路精英的“无奴论”,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他们的主张和观点具有的一些共识,由此形成了一些共性特点,这在“无奴学派”的开拓支派“黄派”和推进支派“张派”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所谓“黄派”,即指以“无奴学派”导师黄现璠为代表而形成的一个“无奴学派”开拓性支派,成员有黄现璠和“黄门五将”黄伟城、黄增庆、张一民、韦文宣、玉时阶等教授或研究员(皆为黄现璠的学生或私淑弟子)。“张派”是指以“无奴学派”元老张广志为代表而形成的一个“无奴学派”支派,成员包括张广志和“张门双雄”莫金山、李学功教授(皆为张广志的研究生)以及青海、甘肃地区的“无奴论”名士纵瑞华、祝中熹等人。
                                
    早在1962年,黄现璠于《土司制度在桂西》一文就明确指出:“学术主张,理应百家争鸣,不能随便戴上违反马列主义或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高帽。看过马克思著作的,首先应该认同这一点,始好讨论问题。”【注97】从而公开反对将科学化的马克思主义教条化、公式化和“规律至上化”。这一主张可说成为了“无奴学派”的共识。这种共识所体现出的共性特点,当为“早期无奴论”学者所无。一些学者将改革开放新时期后形成的“无奴论”当作是对“早期无奴论”的继承,对此笔者不能苛同,理由在于:两种“无奴论”的主体所处的时代背景、史学素养、挑战对象和论战性质不同。这正是笔者于前面着重强调“无奴学派”是对早期否定中国历史经历过奴隶社会的一些学者的主张于形式上而非内容上的继承和发展的缘由。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针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论述中,20世纪30年代“早期无奴论者”借用或使用过的一些概念和论据,如“部民社会”、“氏族封建”、“氏族制度”、“商业资本”等等,同样被“无奴学派”的一些学者重新拾起再用。             
                 
    “早期无奴论”学者的一些“无奴论”主要是针对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上海联合书店出版,1930年3月初版)一书展开论述的,而“无奴学派”的“无奴论”,大多是针对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出版的郭沫若新著《奴隶制时代》展开论述。由于郭氏前后两书所论内容的不同,因而“早期无奴论”学者与“无奴学派”对郭氏前后之书展开批评的切入点有所不同,主张自然相异。客观地说:郭氏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重要价值主要在于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引入中国学术从而开风气之先。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和资料的欠缺,该书成文过于草率,以致缺陷难免,正如郭氏在1947年4月该书的新版《后记》中坦诚承认,自己“在材料的鉴别上每每沿用旧说,没有把时代性划分清楚,因而便夹杂了许多错误而且混沌”。1953年11月,他又在《1954年新版引言》中说该书“轻率地提出了好些错误的结论”。继而在《十批判书·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他再说:该书写得“实在是草率,太性急了。其中有好些未成熟的或甚至错误的判断,一直到现在还留下相当深刻的影响”。而《奴隶制时代》则不同。相对而言,《奴隶制时代》可说是郭沫若的马列主义史学成熟期的代表作之一。在这本论文集中,郭氏通过对井田制的兴废、殷周人殉的史实、奴隶与农奴的区分、汉代政权的实质以及古文字的发展等众多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围绕中国古代史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分期展开论述,最后将中国古代史上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分界确定在春秋与战国之交。郭氏根据古典文字的记载以及对于甲骨文的发现和研究,将古汉语中“臣”、“众”、“朋”、“庶人”、“鬲”等等皆作为“奴隶”解释。黄现璠于1979年发表的《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长篇论文,主要就是针对郭氏新著《奴隶制时代》展开论辩的。黄氏于文中首先主张:“研究历史,什么是奴隶制?什么是奴隶社会?固应分清。什么是通例?什么是特例?也要懂得……奴隶制与奴隶社会,不能混为一谈,把特例当作通例,更不应该。”【注98】接着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史观为指导思想,从世界一些国家的历史事实出发和以史事为据,对奴隶制与奴隶社会的区别展开了全面分析和论证。黄现璠的这一主张显然是针对郭氏于《奴隶制时代》中所言的“我不否认中国社会发展的某种程度的特殊性,但我却坚信马克思、恩格斯所揭发的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绝对正确的”【注99】这段话有感而发。黄现璠进而通过对马恩学说关于奴隶制论述的分析,通过对日耳曼、南斯拉夫、西斯拉夫、东斯拉夫、阿拉伯、印度、日本、朝鲜、越南等一些民族和国家古代史的简略论述,通过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诠释,通过对希腊、罗马古代社会与东方古代社会的比较研究,通过对古文字“众”、“民”、“邑”、“方”、“夕”、“庶”、“鬲”、“苣”、“仆”、“臣”、“宰”、“隶”以及“农奴制”、“生产工具”、“土地私有制”、“殉葬”、“家庭”、“奴隶数量”、“家庭奴隶”、“战争俘虏”、“贡助彻”、“父权家长制”的剖析,从而得出“三点结论:(一)世界古代各国历史发展,绝大多数都没经过奴隶社会,直接近入封建社会,即希腊、罗马典型奴隶社会,也不是一开始就直接进入奴隶社会。(二)由无阶级的社会进入有阶级的社会,最初被压迫剥削的阶级是农奴,不是奴隶。农奴的产生,比奴隶早。因为农奴制的封建社会制度,最容易与农村公社制度结合起来。农奴产生的条件,也比奴隶简单,故首先发生。(三)家庭奴隶制的产生,也比较容易。世界各国古史都有。人们常误会他们为奴隶社会,多半由此。但制度是现象,不是本质,是一回事,能否达到奴隶社会,又是另一回事,不能相提并沦。”【注100】
                               
    黄现璠关于奴隶制与奴隶社会应该加以区别等方面主张和三个结论,得到他开创的“无奴学派”的众多精英们的普遍认同、支持和进一步加以证明其为符合中国古代史客观事实的科学主张。例如继黄现璠之后的张广志说“一、奴隶制和奴隶制的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们在使用中常常将它们混淆,这是错误的。”【注101】“事实上,不经过奴隶社会,见之于广大地区,是通例。经过奴隶社会,见诸极个别地区,是变例。以变例为通例,是以偏概全。”【注102】以及他对“贡助彻”的考辨【注103】和对古文字的“奴仆”、“人殉人葬”、“羌”、“众”【注104】等方面的分析。黄现璠的学生、广西民族学院教授黄伟城对“亚细亚”形态【注105】和皂、舆、隶、僚、仆、台等人目的研究。【注106】甘肃省博物馆历史考古部主任祝中熹说“我们首先应明确什么是奴隶社会……郭老及其代表的学派就多少具有这种倾向。他们从五种生产方式的理论出发,脑子里先给自己定下中国存在奴隶社会阶段的框框,然后从浩如烟海的古史资料中撷拾若干零碎的片断,去填充这个框框……我认为,奴隶身份的人和使用奴隶的现象,在人类历史上无疑存在过而且曾经长期存在过,就是在今天,这种现象也还并未在世界上绝迹。但一般说来奴隶制度只能作为某种社会经济构成的补充、而很难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以及他对“众”、“臣”,“民”、“庶人”、“邑”等字的进一步深入探索。【注107】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主任徐溥说:“从以上历史事实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世纪西欧国家,没有经过奴隶制社会,而是直接从原始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的。”【注108】从“有奴论”转变为“无奴论”的内蒙古大学历史系教授胡钟达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展开的论述【注109】以及后来说:“我承认奴隶制在历史上曾长期存在,但人类历史上最先出现的阶级社会不能称之为‘奴隶社会’,在人类历史上也从来没有出现过一个以奴隶制为主导的所谓‘奴隶社会’阶段。不仅在古代东方, 不存在‘奴隶社会’这一发展阶段, 就是古希腊罗马, 从其整体来看, 也不是‘奴隶社会’。”【注110】武汉大学历史系薛惠宗说:“总之,人类历史上确实出现过五种社会形态,但从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却是双线的,依不同类型的生产力要求,有的国家进入了奴隶社会,而大部分国家则直接进入了封建社会。”【注111】河北师范学院历史系教授沈长云对“家庭奴隶制”【注112】和“亚细亚生产方式”【注113】的深入分析。中央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况浩林说:“社会发展的超阶段过渡,指有的民族、地区或国家,不是严格遵循五种社会形态依次递进,而是超越其中一个或几个发展阶段,直接向高级社会形态跳跃发展。历史上,西欧的日耳曼人、中国的壮族等等,都曾超越奴隶社会发展阶段,由原始社会直接向封建社会过渡,便是这种过渡的最好例证。”【注114】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胡曲园说:“商、周社会中的奴隶数量都是很少的,他们在生产上不占主导地位,反之,在生产中占主导地位的,倒是公社农民。前面说过,公社农民并不是奴隶,既然如此,怎么能说商、周是奴隶社会呢?古代希腊在公社解体之后,由于奴隶劳动得到高度发展,才被人们称做奴隶社会,可是在中国古代并不存在这个事实。”【注115】朱晞通过对古文字“众”、“众人”、“民”、“庶民”、“农夫”、“小人”、“万民”等含义的逐一分析所展开的反驳郭沫若、范文澜论。【注116】青海师范大学教授纵瑞华对“何谓奴隶制”、“何谓奴隶社会”和“奴隶的人数问题”展开的分析。【注117】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旅游学院吕丹说:“历史学家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几乎到处发现过奴隶制,但奴隶制的存在决不意味着它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近代美国有过明显的奴隶制,但这不能认定美国就属奴隶制社会,因为那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发展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英国学者基思·霍普金斯说:‘只有少数几个人类社会可以恰当地称作‘奴隶社会’,假如我们指一个社会是奴隶社会,那么在这个社会中奴隶于生产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人口中也占有很大的比例’……东欧的学者虽然对‘奴隶制’这种前资本主义形式做过许多精辟的论述,然而在他们的历史思想中从未有过奴隶制这种生产方式在全人类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奴隶社会’的概念。”【注118】广西民族学院教授莫金山对“众人”、“庶人”、“战俘”的分析所展开的反驳郭沫若、范文澜论。【注119】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晁福林说:“综上所述,可以说春秋时期社会还存留着宗族性质很强的奴隶制,这种奴隶制在当时的社会上只是一种残余形态,只是宗法封建生产关系的一种补充。……就整体情况看,当时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却是封建生产关系,作为劳动者主体的、担负主要农业生产任务的还是庶人、自耕农民,不能因为奴隶制的存留而否定春秋战国时期所固有的封建社会性质。”【注120】李怀国说:“必须指出,承认一个国家存在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并不等于承认它是奴隶社会。如果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在诸种生产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则是奴隶社会,否则便不是奴隶社会……尽管在数量和作用方面这三个国家(埃及、印度、中国)的家庭奴隶大大超过生产奴隶,但是无论家庭奴隶制多么发达,却不能构成生产关系,也决定不了国家的社会性质。”【注121】王平的关于《殷商人牲人殉性质新探》。【注122】中国台湾师范大学教授王讚源说:“中国古代社会是有奴隶的,但没有奴隶社会。郭沫若把‘社会有奴隶’或‘有奴隶的社会’,说成‘奴隶社会’,是犯下了很大的错误……郭沫若为了证明中国古代有奴隶制度,不但把奴、童、妾、仆四种人视为俘虏,把这四字看作奴隶字,而且说:‘臣民者固古之奴隶也’,甚至以‘民’字‘为奴隶之总称’。他解释臣民的字形为‘臣目竖而民目横’,‘臣象一竖目之形,人首俯则目竖’,‘民乃象形文字,民作一左目形而有创物以刺之’,‘民是横目而带刺’。郭沫若这些话真是滑稽多辩,逗人发笑!人俯首则不见目,怎能说目竖?我想郭沫若一定是蹲着看,不然就是想像力太丰富。……至于郭沫若视臣民为古代的奴隶,以‘臣民’为奴隶字,还说‘民乃奴隶之总称’,荒谬昭著,徒留笑柄,不是出于无知,就是谗言欺众,学术乃公器,学人宜引以为戒!”【注123】上海复旦大学教授陈淳说:“值得指出,奴隶和奴隶社会应该是两个概念,存在奴隶和奴隶制不一定就是奴隶社会。比如,古罗马和贩卖黑奴的近代美国存在奴隶制,但没有人将它们定性为奴隶社会。加拿大西海岸的印第安部落社会将俘虏作为奴隶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生产活动,并将人牲看作是财富的一种特殊消费形式,但是也没有人认为这些部落和酋邦是奴隶社会。将殉人看作是奴隶,进而根据早期国家存在殉人的葬俗推导出当时的社会就是奴隶制显然过于简单。殉人的葬俗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就开始出现,并在历史时期仍然存在。像中国、美索不达米亚、玛雅和阿兹特克等早期国家的人祭习俗更多的是体现了意识形态和宇宙观的特点,它和标志经济基础的社会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注124】中 共中央编译局研究员鲁克俭说:“把‘奴隶制’看做是古典古代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并进而把古典古代与奴隶社会划等号,是人们长期以来对马克思‘古典古代’说法的误读。”【注125】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而黄现璠关于中国少数民族历史绝大多数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的“社会发展跳跃论”或“社会发展跨越论”,早在1957年即初露头角,当时他已主张:大多数史料充分证明壮族社会在唐以前“是氏族部落制,不是奴隶或封建制”。【注126】接着他在1962年发表的两篇论文中,又以壮族古代史为依据对其主张加以了深入论证,进而断言:宋代侬智高起义前的壮族社会“不可能是奴隶社会,只能是氏族部落末期的社会。显而易见,桂西土州县的领主封建社会是建立在氏族部落末期基础上的。”【注127】继而他在1979年后相继发表的论著中,再度重申:“少数民族的历史分期,是由各民族的历史发展、经济情况而定,正待我们共同研究决定。我只有一个主张,他们绝大多数也都没有经过奴隶社会,直接进入领主封建社会或古书称为“行国”或“居国”的部落社会(四川凉山彝族,一般说是奴隶社会,尚待进一步研究)。”【注128】黄老提出的这一少数民族社会形态发展的“跳跃论”或“跨越论”,无疑是针对郭沫若先生在《奴隶制时代》(1954年版)一书中依据胡庆均的凉山彝族调查资料来论证他的奴隶社会普遍说而言的。
                               
    黄现璠关于少数民族史及其社会形态研究的重要成就,主要表现在“两破五立”。“两破”为破除了正统的历史观和大民族中心主义观念;破除了中华民族史研究中长期存在的不平等思维体系。“五立”为重新建立了一种科学化的思维体系——少数民族看待世界的哲学和文明史观;为一门新学问或新学科“壮学”确立了一个历史“起点”;对传统的“文明”和“民族”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为唤醒少数民族复兴民族文化的内心觉醒和自觉意识树立了正确理解“文明精神”与“科学态度”的认识论;为少数民族“发现自我”重构了一种全新的历史意识和民族意识。
                               
    黄现璠主张中国少数民族绝大多数没有经过奴隶社会的“跳跃论”,同样得到“无奴学派”代表人物以及“黄派”弟子的普遍认同和支持。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研究员曹成章“认为傣族社会在原始社会末期逐渐出现家长奴隶制以后,由于本身社会历史发展的原因,没有发展到奴隶占有制阶段,形成奴隶占有制社会,就向封建社会过渡了。”【注129】李汝能主张:“奴隶社会固然有奴隶,但有奴隶的社会不等于就是奴隶社会。原始社会末期有奴隶,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奴隶,十九世纪中叶美国还有黑奴,怎么能说有奴隶就是奴隶社会呢?只有奴隶制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