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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椿年:秦始皇实行法治疑论 
作者:[奚椿年] 来源:[《江海学刊》1994年第3期] 2009-05-19

    内容提要:秦始皇是重视法的,也制订了不少成文法。但是有法不一定就是实行“法治”。第一,秦始皇有法不依,等于无法;第二,在先秦时,法治是以法家学说为指导的,秦始皇的所作所为与法家学说颇多不合,他通过烧书打击诸子之学的同时,法家学说也受到了严重打击,第三,实行法治的最理想的人选应是法家,但在秦的朝廷中,秦始皇并未任用这些人,他们在秦的命运不佳,像韩非入秦即被关入监狱,最后被药死,遭遇更为悲惨,第四,秦始皇是从“百家争鸣”的时代生活过来的,治政不主一家,而是几家并用,是个实用主义者;第五,封建社会里的法是治民的工具,不能治统治者自己,这既缺乏公正性,也失去了法的普遍意义和作用。再说,中国人民受儒家思想教化很深,自称“礼义之邦”,讲究伦理、道德、良知、人情等,而这些往往是法所干预不了的。这就决定了:在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根本不具备法治的条件,不可能实行法治,秦代亦是如此。

    较长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以后,一些人在写文章讲到秦始皇时,几乎一致肯定秦始皇实行法治。这个看法谁也没有提出过异议,可是它的正确性很值得怀疑。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一些不同意见,就教于史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读者同志。


    所谓法治,顾名思议,就是以法治国。因为法起着规范和控制人的行为的作用,所以有了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泰山刻石》),要是没有法,人的行为就会失控,从而生出许多是非来,导致社会的混乱,影响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人民安定生活也得不到保障。
     那么秦始皇对法抱什么态度呢?他在统一六国后确曾把法制建设提到了日程上,说了许多与法有关的话,如:
    “皇帝临位,作制明法。”(《泰山刻石》)“大圣作治,建立法度。”(《芝罘刻石》)“除疑定法,咸除所辟。”(《琅琊刻石》)“欣欣奉教,尽知法式。”(同上)等等。
    这些话表明秦始皇是重视法的,并且实际上他也制订过不少法律、法令、法规和与法有关的政策。这在文献上有记载,也为近年来地下挖掘所证实,比如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秦简一千一百余支,其中有关法律方面的简就占了一半以上,有六百余支。自从人类社会分化为阶级社会以后,统治阶级总是有自己的一套法的。他们企图以法的形式把人的行为纳入到他们所理想的框框之中。中国古代,法的名称各不相同,但均为社会规范,均用来统治人民,也就是说均起法的作用则一。在现代,可说已没有无法的国家。但是不能说这些国家就都成了法治之国。因为有法是一回事,如何治理国家又是一回事。这两者是不能等同的。不然的话,不要说在我国的秦以至先秦各代,即使是古代世界各国,也无不是实行法治的了。显然,如果这样认为,那是十分荒谬的。
    秦始皇废分封,设郡县,实行君主专制主义。本来,这个制度是在全国统一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与战国时各国各自为政相比较,具有革新的意味,是一项进步的措施,也便于今后“法令为一统”。但是秦始皇一登上皇帝宝座,成为全国最高统治者后,便名正言顺地把立法、司法、行政权都集中于自己手中,所谓“权制独尊于君”即是。这里的“君”,就是皇帝,也就是秦始皇自己。因此,秦始皇高高在上发号施令,下面“承相大臣均受成事,倚办于上”。他们除了听命外,就再无别的什么权利了,从而也就为秦始皇的独裁统治创造了条件,一切由他说了算,连法也是如此。可不是吗,“命为制”,“令为浩”,“制”“浩”与法具有同等效力,甚至可以代法。比如李斯建议烧书,曾说了这样几句法: 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诸宁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霖为城旦。……制曰“可”。(《史记·秦始皇本纪》)
    这段话中的“弃市”、“族”、“同罪”、“城旦”等严酷刑罚,从语势和意脉上看,是李斯的临机之仪,有极大的随意性,如果秦始皇不同意或不表态,就不可能作为一项法令来推行,但一经“制日‘可’”,那就生出法的效果来了。显然,这样产生出来的法,根本不是独立于秦始皇的意志之外的客体,对秦始皇来说,不具有任何约束性。因此,他既可以任意地“制”出法来,也可以为所欲为地做他想做的事,而不管这样做法所容许不容许。
    下面我们举两个例子。一个例子是他有法不依。如他的宠臣赵高,本是秦宫太监,秦始皇闻高力气大,又通于狱法,遂举为中车府令。从此便私事公子胡亥,教以决狱。因故,犯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治之,蒙毅“不敢阿法”,判处赵高当死,除其宦籍,而“帝(秦始皇)以高之敦于事也,赦之,复其官爵”(《史记·蒙恬列传》)。再一个例子是他无法杀人。如始皇三十六年,有坠星下东郡,至地为石,有人在石上刻“始皇帝死而地分”。秦始皇一怒之下,不问刻者为何人,凡居于石之附近之民皆诛之。这两个例子说明,秦始皇把自己凌驾于法之上,他的所作所为是毋须任何法作依据的。此种无视法的行为,有法也等于无法,根本说不上如他自己标榜的“事皆决于法”,更不用说什么“法治”了。


    在先秦及秦代,法治,从理论上说,是法家学说的核心,从实践来说,是以法家学说和理论为指导的。那么秦始皇用得又怎样呢?我们不否认,像“严刑峻法”,“专制独裁”等,就是法家学说和理论所包含的重要内容。这一点还有其它一些,秦始皇确实作到了。但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许多事情上,秦始皇又是有他自己的一套作法的。如: 法家“不法先王”,不崇尧舜之道。而秦始皇呢,他一次出游,行至云梦,“望祀虞舜于九疑山。……上会稽,祭大禹”。尧、舜、禹成了他所崇拜的对象。
    法家排斥孔孟,视《诗》、《书》、《礼》、《乐》等为“六虱”。早期法家商鞅还建议秦孝公“燔《诗》、《书》而明法令”。秦孝公是否烧了,书缺有间,不好下结论。而秦始皇倒确实是烧的,不过如前引李斯建议秦始皇烧书的话来看,他只烧《诗》、《书》两种,《礼》、《乐》等未明确提出要烧,且《诗》、《书》也只限烧民间私藏的,朝廷博士官职掌的则不在烧的范围内。因此,儒家经典并未因秦始皇烧书而绝迹,儒生在社会上也未失去应有的地位,秦末,陈胜吴广起义,二世一次就召三十余“博士诸儒生”问计,这说明,秦始皇烧书,过后仍旧重视儒生即孔孟之徒。
    法家还“因时制宜”,反对复古。秦始皇虽然因“诸生不师今而学古”而焚书,实际上他对古的东西常取保留态度,还时不时地拿来“为我所用”。这方面可举的例子颇多。一如“封禅”,相传上古时伏羲、神农、炎帝、黄帝、颛顼、舜、尧等都曾举行过此类仪式,这之后经春秋战国未变。秦始皇于始皇二十八年东游郡县、上邹峰山,“禅梁父”。不但继之,且“其礼颇采太祝之祀雍上帝所用”,其隆重程度可谓古来所无。二如“以吏为师”。这原是夏、商、周三代的教育制度,《文史通义·史释》中就讲到那时“天下之士,无不以吏为师”。因那时的典籍都掌握在官府,教育为奴隶主阶级所垄断,读书、识字、受教育,就非以吏为师不可,否则便无可就教。春秋末年,私学兴起,孔子率先推行平民教育,教育从此开始普及于民间。及至战国末年,私学成风。这是历史的巨大进步,而秦始皇却拣出“以吏为师”的破烂货,明显是不合时宜的。三如人殉。这也是很古的一种野蛮落后且极残忍的葬俗。公元前384年,秦始皇的祖宗秦献公即废此制。而到了秦始皇时代,秦始皇又使之死灰复燃。这不仅史有记载,且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考古工作者在发掘的秦的陵区中还发现了殉葬墓。四如“家天下”。从夏禹即位起,后世帝王都是父传子,或兄终弟及,从而形成天下者唯一人一家一姓之天下,以天下为私产。秦始皇既灭六国,以为天下已定,妄自作了“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的打算,并且自以为功盖三皇,德过五帝,称“始皇帝”。这就清楚地说明,秦始皇对古来的“家天下”是多么心响往之的了。
    上述所说一切,颇多有与法家学说和理论不合之处。不仅不合,有时秦始皇还对法家学说与其它百家之学一样,采取极端措施。比如再以烧书来说,根据前引李斯的话,秦始皇在烧《诗》、《书》的同时,也烧“百家语”,此点司马迁除了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谈及外,在同书《李斯列传》中又重复说过,他说:“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这里所说“百家语”,即诸子百家之书,自然连法家之书也在劫难逃。事实上,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及同书《李斯列传》所载,除秦国史书《秦纪》外,只有“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而并未说法家之书可以例外不烧,实际上不仅烧了,而且烧过后还与其它被扣上“道古以害今”,“虚言以乱实”的帽子的“私学”一样一起遭禁。《史记·李斯列传》说烧书后秦始皇规定“若有欲学者,以吏为师”,可见法家之书和诸子百家之书,在民间已无了,即使有,也是不让公开流传和教给人的。
    以上所说,大多是属意识形态范围内的。至于在生产领域,秦始皇的为所欲为几乎把法家学说和理论扫荡得一干二净。
    大家知道,“重农”是法家所一贯主张的,所以凡言法治,都要讲到“奖励耕战”。秦始皇虽然颁布过“黔首自实田”的政策和法令,这也是奖励和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的措施。但是,紧接着这个政策的颁行,他却又把全国劳力推向无限止的摇役、兵役的深渊。据史书记载:公元前215年,发兵30万北击匈奴;前214年,征兵50万人守五岭,前213年,筑长城,人数在20^50万之间;还有作阿房宫、修骊山墓,发“刑徒”70万。单这几项,就达近200万人。当时人口是2000万,其中劳动力为800^-1000万。所抽丁夫以及“刑徒”,自然大多是农业生产上的。这么多劳力脱离农业生产,显然对农业生产极为不利,再加上多次巡游,修驰道等所征民力,如果一并计算,有人估计在360万以上,那所剩劳力己不到三分之二了。这样如何发展农业生产?不仅无法发展,而且因劳力不足肯定会使田园荒芜,农村破产,影响全国人民的生活;而且事实上当时就已出现了“丁男披甲,丁女转输,苦不了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的惨象(《汉书·严安传》)。而这恰恰是与法家学说和理论相悖的,商鞍和韩非都说过,法好比是渡河的舟揖,唯一目的是为民解难,使社会秩序趋于安定,“强不凌弱,众不暴寡,普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奸劫弑臣》)而秦始皇不是于法不顾,就是把法当作满足自己私欲、任性而为的工具,而置人民于水深火热之中。这显然是有违法治精神的。


 
    有人认为,秦始皇为了实行法治,重用法家李斯和尉缭,“组成了一个以法家为主的领导核心”。这说法不对。
    李斯,楚上蔡人,本为郡中小吏,后入秦在吕不韦门下求为舍人,由吕不韦引见秦王而担任了秦的廷尉,后又升为丞相。荀卿弟子。荀卿为当时儒家八派之一,与八派中的孟柯派处于对立状态。孟派重《诗》《书》,荀派则“隆礼义,杀《诗》《书》”。这两派的对立,本属学术观点上的分歧。李斯既握垂相之权,在一次博士淳于越建议分封子弟之时,不失时机地借口“诸生不师今而学古”而提出烧书主张,于是学术问题陷入到了政治漩涡之中,在秦始皇认“可”下,《诗》《书》百家语化为灰烬。这次烧书给予了孟派重大打击,于是李斯也被认为是“反儒”的“法家”。其实,烧书是政治斗争和儒学内部派别斗争结合在一起而产生的,李斯作为荀派的传人,是道道地地的儒家。
    尉缭,大梁人。始皇十年,说秦王斗诸侯以乱诸侯合纵之谋。秦王从其计,委以国尉之职。但尉缭与秦始皇相处不久,便看出秦始皇是一个无法无天、“不可与久游”之人(《史记·秦始皇本纪》),故乘秦王不备时溜之大吉。著书29篇,日《尉缭》,《汉书·艺文志》列入“杂家”类。
    如果人们留意一下,可以发现,在秦的朝廷中,法家并无一席之地,以“百官之长”的示相为例:秦始皇接皇位后,直到他死,享国37年,先后担任过丛相职务的有吕不韦、冯去疾、王给、魄状、李斯(另有“昌平君”,不知其名,据郭沫若《十批判书》中说乃“吕不韦”讹写)。除冯去疾、魄状不明外,其余几人,吕不韦是杂家,李斯如上所说,为儒家,王给建议过分封,不可能是法家是肯定的。法家呢,则一个也没有。再以备皇帝咨询的博士为例,秦始皇时,博士人数有70人之多,现在尚可考知的有儒生博士如伏胜、淳于越等;名家博士如黄公(((汉书·艺文志》:名疵);术数方伎博士如徐福、卢敖、侯生、韩终等,占梦博士,为谁,虽然我们已说不出他的名字,但《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有“始皇梦与海神战,如人状,问占梦博士”的记载。另有文学博士。二世时还有待诏博士(叔孙通)等。唯独考不出法的博士。当然,据王国维《观堂集林·汉魏博士考》所说秦有“诸子博士。”“诸子”即诸子百家。此说如确实的话,也可能博士中有法家。但即使如此,在焚书以后,“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勿用”,有名无实了。那么博士中法家也与其他博士一样,在“勿用”之列,秦始皇并没有给予例外。
    秦简《语书》说:“凡良吏明法令,……而恶吏不明法令”。秦始皇实行法治,自然要选用“明法令”的“良吏”。“良吏”从何来?无疑地,法家是最有资格充当的人选。可是,由上可知,在用人问题上秦始皇并未特别青睐法家。至少丞相、博士是如此。
    那么是不是秦代没有法家呢?不是。人所共知,吕不韦当相期间,有门客300。人,其中大多是士人,他们来自各国,各家各派都有。此点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就曾指出:“在多士济济的吕氏门下,我们可以相信九流百家都是有的,墨家、法家、名家不用说都有……。”吕不韦的《吕氏春秋》正是靠这些人编成的,而此书“兼儒墨,合名法”,是百家学说兼收并蓄的一本书,门客中的法家也会参予其事,想来是不会成问题的。可是,等到始皇十二年,吕不韦饮鸡自杀后,秦始皇即把吕氏门客全部赶走,连法家也未留一个。单这一点就可看出秦始皇对法家所持的态度了。
    不仅如此,还有韩非,更值得一提。他为韩国公子,也为荀卿弟子。由于他总结了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慎到之势而成为“集法家之大成者”,因而后人认为他是从儒家内部分化出来的法家。善著书,当他的《五蠢》等篇传至秦国,被秦王读到后,秦王赞叹说:“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可见秦王很欣赏他的才。可是,秦始皇是一个性格反复无常的人,始皇十四年韩非来到秦国后,秦始皇在李斯、姚贾唆使下,疑他“为韩不为秦”,于是立即将他投入监狱,并将他药死。而韩非一死,无复再有继其项背之法家存世,故作为一个学派来说,到此时应当说不复存在了。
    由上述可见,法家在秦的命运实在不佳,特别是韩非的下场更惨。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要是秦始皇实行“法治”的话,这一仿佛“大水冲了龙王庙,自家人不认自家人”的现象会产生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
   

    也有人认为,秦始皇本人就是个法家(“四人帮”吹秦始皇为“大法家”,这是别有用心的,姑不论)。言外之意,法家实行法治,理所必然。这完全是凭空想像出来的,与他的思想差之甚远。
    人所共知,秦始皇在当皇帝前和接皇帝位后一段时期内,处于一个“百家争鸣”的社会环境中,各家各派的知识分子抱着不同目的来秦当客卿。他们聚集在秦始皇的周围,鼓如簧之舌,以自己信奉的学说向秦始皇献灭六国之计,“各思其道易天下”。这不能不深刻地影响到秦始皇的思想,加上秦始皇从小就受“仲父”吕不韦的教育,而吕不韦又是以编《吕氏春秋》出名的各家思想兼备的“杂家”,因而秦始皇的思想也就不可能单纯的“清一色”,在我看来,除了法家思想外,他至少还有:
    阴阳家思想。战国时邹衍创“五德终始说”。“五德”为:水、火、木、金、土。它们相生相克,终而复始地循环变化,从而决定了王朝的擅变。具体到“五德”的分配,那就是:黄帝土德,夏朝木德,克土;商朝金德,克木,周朝火德,克金;秦朝水德,克火。与“五德”相配,则历法、官名、皇家服色、度量衡等均相应变更,即以服色为例,水德重黑,火德重赤,木德重青,金德重白,土德重黄。这是不能搞和的。所以秦既为水德,重黑,秦始皇穿的衣服以及旗帜等均以黑色为贵。据报导,现在西安影城秦皇宫殿的秦始皇蜡像所穿衣服即为黑色。这是从历史出发的。
    道家思想。秦始皇在朝廷中养过一批能通神的人,称方士,如徐福、卢敖、侯生、韩终等。方士以宣传道术为自己的职业,所以魏晋后称“道士”。他们能求仙,也能使人长生不老,如徐福就曾奉秦始皇命入海为秦始皇采长生不老之仙药,结果仙药未采到,徐福却一去不复返。卢生(敖)、侯生、韩终等也曾受秦始皇派遣干过这种事,不过同样未达目的,后来还批评秦始皇“刚决自用”、“以淫杀为威”等,引怒秦始皇,发生了司马迁说的“坑术士”事件。但他们在坑前均逃跑了。
    儒家思想。不说别的,即以上面说到的“封禅”来说,这事起于三代前,等到春秋战国,儒学形成之后,儒家即把“封禅”列为礼制之一。“封”是祭天,“禅”是祭地。儒家经典《礼记》中就有“天子祭天地,诸侯祭其域内”的记载,秦始皇在泰山“禅梁父”是完全照此办的。
    墨家思想。《荀子·成相篇》说:“世无王,穷贤良,暴人当豢仁糟糠。礼乐息灭,圣人隐伏墨术行。”郭沫若认为这是荀子指责“秦奉墨道而默儒术”,斥秦始皇的暴政。他估计“墨术行”大约为荀子亲眼所见,故断定秦始皇之政具有墨家色采(《十批判书》)。
    以上几家思想,除墨家的外,几乎都有迷信成份或纯粹是迷信。在秦始皇的一生中,他也从未断过迷信活动,下面我们还可举几例补充之,如:
    始皇三十七年,秦始皇出游,道病,使蒙恬还祷山川(《史记·蒙恬列传》)。
    秦始皇东游海上,行礼祠名山大川及八神,求仙人羡门之属(《史记·封禅书》)。始皇尝日:“东南有天子气。于是东游以厌之。”(《史记·高祖本纪》)
    由这我们可以看出,秦始皇的思想十分驳杂,很明显打上了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烙印,特别是,他那样迷信,与法家朴素的唯物主义毫无共同之处,所以很难给人构成一个“法家”形象。因此说他是“法家”,以证他实行法治,这结论似根据不足。
    从实际情况考察,我觉得,秦始皇与一切封建统治者一样,是个实用主义者。他的思想是“百家”学说杂交而成的,不主一家,这从以上举例即可说明。有时,他又根据需要,几家并用,有的治政措施看上去好像以法家为主,其实却不然,比如贾谊在《过秦论》中说秦始皇“废先王之道,焚百家之言,以愚黔首”,后人也都公认秦始皇实施“愚人政策”,并认为这是法家的一贯主张,如商鞅就曾说“不贵学问则愚;愚则无外交”(《商君书·农战》)。其实,我们不要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比商鞅生活得更早的道家的老子早就有过“以智治国,国人贼也”的话,为此他要使“智者不言,言者不智”,向各国国君提出“塞其兑,闭其门,挫其锐,解其份,和其光,同其尘”(《道德经》),把人民搞成“弃圣绝智”,“愚不可及”的人。言论比之商鞍激烈不知多少倍。还有儒家创始人孔子则曾大力呼喊“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同样有“愚民”之嫌。至于墨家巨子墨翟,更明白地宣扬“自贵且智者为政乎,愚且贱者则治”(《墨子·尚贤》)。由此可见,尽管法家、道家、儒家、墨家的思想不能混同,但在“愚民”这点上,看法大体上又是一致的。秦始皇正是在这一点上,把各家思想揉合在一起,“综合利用”,变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以致很难使人分清楚始皇的“愚民政策”倒底是算“法治”,还是其它什么“治”。


    我以为,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法至多起点对封建统治的辅导作用,要实行全面的法治,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个时代既说“专制”,就没有民主,而法治是高度民主化的产物,不仅立法公正,在法的面前也是人人平等的。但这是一切封建统治者都做不到或说不愿做的。否则,不就意味着统治者失去了统治权力,“作法自毙”了吗?这不要说大权“独揽”的秦始皇所订的法十分惨酷,尽是用来治人的,而不是治自己,即使是当年助秦孝公大力变法的商鞍也不愿见此结局。如大家所知,商鞅因太子犯法“不可施刑”,而刑傅公子虔,黥师公孙贾。这一直被后人认为商鞍执法大公无私。可是人们要问:公子虔、公孙贾何罪?若说他们要负教育太子失职之责,那不管商鞍怎样处分他们,难道能抵消太子犯法之罪吗?自然不能。既然如此,为什么太子倒“不可施刑”,而要由无罪的公子虔、公孙贾来代他受过?显然,这种“法不上太子”,与奴隶社会“刑不上大夫”性质毫无区别,与法家一贯强调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原则是相抵触和矛盾的。这个矛盾严重地影响了封建社会的法的客观性、公正性,因而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如前已说过,法虽可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但常常有这样的情形:人的行为越出了法的樊篱,即违法行事,法要处置这类事往往会显得无能为力。道理何在?道理就在于:人世间除了法以外,还有伦理、道德、良知、人情……存在。特别是中国人,生活于封建社会,受儒家思想的教化和习染很深,自称是“礼义之邦”,更讲究这些。而这些又是法所干涉不了的。因而有时就会出现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事,或者反之,合法而不合情理。以致于与法发生冲突。有了冲突,违法者总是视法为外来所加,不愿接受甚至产生对立情绪。而伦理、道德,良知,人情……则被看成是做人的“准则”,是绝对不能违反的,谁违反了,自己会感到不安,也会受到社会的谴责,被人骂为“不是人”,开除“人籍”。人到了这个地步,耻莫大焉,是比违法、坐牢、杀头更为可怕的。因此为了保护“人籍”,一些人宁愿冒坐牢、杀头之险而昂然地去闯法的禁区。在这情况下,法也无可奈何,有时还要作出让步。这一点,在封建统治者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和明显。即以秦始皇来说,有人说他由“专任刑罚”而走上“唯法论”的道路,以为法能解决一切问题。其实,这并不附合他的真实情况,为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举两个发生于他身上的例子。一个是:嫪毐叛乱,犯了叛乱罪,秦始皇平息叛乱后,除车裂嫪毐外,还查出太后与嫪毐叛乱有牵连,于是“取太后迁之咸阳宫”。这从法的角度来说,对太后作处理无可厚非,但秦始皇作为儿子来说,处置亲生之母,有悖于伦理,也违母子之情,又是“不孝之行”,缺乏道德,所以茅焦以此为理由谏秦始皇,秦始皇也不得不“迎太后于雍而入咸阳,复居甘泉宫”(《史记·秦始皇本纪》)。茅焦还因谏此事有“功”而被秦始皇立他“为傅,又爵之上卿”。这就是伦理、道德、母子之情比法更为重要之一证。再一个是:方士侯生替秦始皇求仙药不得,后又犯“诽谤罪”而成为秦始皇坑儒时被坑对象。但他与卢生等均事前逃走了,后又复归。秦始皇闻之,“临四通之衙,将数而车裂之”。不料侯生面对秦始皇毫无惧色,反数落了秦始皇一通过失,斥责秦始皇从生活的“丽靡烂漫”到“匾竭黔首”而“尚不自知”,一针见血地指出“陛下亡征久见矣”(((说苑·反质篇》)。秦始皇听后,竟然良知发现,“啃然而叹,遂释不诛”(同上)。对侯生来了个“法外开恩”。可见良知是能战胜法的。
    从上述可知,在封建社会里,法并非“万能”,它既不能施之于社会各阶层人士,社会各阶层人士也都可以在某种情况下游离于法之外而又会被人视作是“正常现象”。因此,封建社会里的法的作用实在是很有限的,根本不可能“事皆决于法”。这就决定了:秦始皇即使重视法,哪怕还有大量成文法公诸于世,也因缺乏条件而难以有法治之实。也因此,我们可以说,秦非法治之国,秦始皇也没有或说不可能实行法治。

    作者简介:奚椿年,1927年生,现在人民出版社工作,中国人才研究会文艺人才研究分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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