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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强:后现代思潮及其对中国法治发展的启示 
作者:[林国强] 来源:[《唯实》2007年第1期] 2009-04-30

    摘 要:后现代是当代西方现代性理想破灭之后,兴起的一种反理性精神,它的目的是要解构现代性对人的规驯,给人以全面自由的发展空间。后现代以其更深刻的人文精神建构了未来社会发展的一些方向有鉴别地吸收有助于推进中国法治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西方后现代主义横空出世,逐渐成为声势浩大的世界性的泛文化思潮,并渗透到各个领域,向全世界蔓延。中国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也受到了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的诸多渗透。与其他思潮的产生和发展一样,后现代主义并非只是西方发达社会现状的产物,它的出现和蔓延有其学理上的根据。因此,它的某些主张就具有了普遍的意义,我们对其研究和借鉴,有助于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泛文化思潮是一个形式复杂、向度多维的文化现象。其缘起于对后工业社会危机的反思,查尔斯·泰勒曾指出现代性的三个隐忧:“第一个担心是关于我们可以称作意义的丧失、道德视野的褪色的东西。第二个涉及在工具主义理性猖獗面前目的的晦暗。第三个是关于自由的丧失。”[1]可以说后现代,是基于对现代性所憧憬理想的失败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反理性精神,它的目的是要解构现代理性对人的规驯,给人以全面自由的发展空间。正如后现代主义者哈桑所说,在后现代氛围中,“不确定性确实渗透我们的行动和思想,已构成我们的世界”[2]。利奥塔也提出,“让我们向统一的整体开战,让我们成为不可言说之物的见证者,让我们不妥协地开发各种歧见差异,让我们为秉持不同之名的荣誉而努力。”[3]
    当今的“后现代主义”可以在三个层面上来理解。第一,后现代主义是指近几十年来在绘画、电影、音乐、建筑和文学等艺术生活方面的一个运动,后现代主义艺术强调多维视角,解构现代艺术中的宏大叙事方式,从而瓦解现代艺术的作者身份和中心主题。如毕加索的绘画、福克纳的小说、电影《罗拉快跑》都是后现代艺术的代表。第二,后现代主义是对西方工业社会文明的一种描述,概言之,后现代社会的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由于信息交流的加快,导致文化多元和文化融合;二是资本的扩张导致了经济的全球化。
    这样的“后现代”基本上可以和“后工业社会”等同起来。第三,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批判启蒙、批判现代性的哲学思想。后现代主义哲学认为启蒙以来的近代西方哲学是建立在一些虚构的概念之上的,诸如主体、自我意识、理性、真理等等,都是启蒙哲学的意识形态。后现代主义者质疑这些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追问它们的合法性,最终解构自我、理性、正义等宏大叙事。
    后现代主义对当代西方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后现代主义重新阐释了人的主体性。现代主义的主客二分的方法,不仅造就了人相对于自然的“人类中心主义”,而且滋长了人相对于人的“个人主义”。后现代鄙视这种主客二分下的“独尊”主体,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出“主体间性”,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作用。
    二是后现代主义使理性更加开放。现代性本身的出发点:破除迷信和愚昧。但人们对真理、规律顶礼膜拜,结果把对自然的一点认识当成普遍的东西,成了人们弃之不掉的工具。哈贝马斯主张现代性并未完成,就是认为人们对理性的理解过于狭隘,不应该只用工具理性,而是要加强交往理性,来克服理性的缺陷,这使得理性观念不至于在批判中转变为非理性观念,而是更加开放。
    三是后现代主义更加注重社会的和谐发展。现代化的完成既给西方带来了繁荣和富强,也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工业化所造成的环境破坏,生态恶化,高科技的滥用所带来的伦理道德丧失,等等。因此,后现代所针对社会弊病提出的批判,实际上是对人束缚人自由的现代性的背叛,因此,后现代倡导和平运动、女权运动和生态运动,唤醒人们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注。
    简言之,后现代主义是基于对现代主义的危机与病症的揭露而产生的,因而批判现代性是后现代主义者的主要任务。在坚持整体性和思辨性的传统德国学者哈贝马斯看来,后现代主义就是明目张胆地反现代主义传统。后现代思潮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种理论,任何一种思潮都是现实的意义镜象,源自生活本身。我们不能通过“大跃进”的方式直接跨入到后现代中去,但也不能对后现代思潮置之不理。

    法律是现代文明的外壳,它所建构的支撑着近现代资本主义文明的秩序和结构自始至终在西方社会保持着稳定的信念。从这种角度讲,“法学似乎是现代主义的最后堡垒之一,这可能是因为现代法律制度所强调的秩序在西方社会始终维持着稳定的结构和与之相适应的理念的缘故”[4]。作为对后工业社会危机的反思,世界性泛文化思潮的后现代主义,它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可避免地渗透到了法学领域,利奥塔对后现代社会来临的预言和剖析,以及为“异类知识”和“非主流的小型叙事”寻求合理性基础的系列著作,刮起了后现代主义旋风。随着后现代主义的哲学理念和方法进入法学与法理学领域,无疑为西方法律与文化运动、种族批判法学和激进女权主义法学等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兴起,奠定了与主流法学相抗衡的话语基石。同时,这些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全面反思和质疑,从而形成一些批判现代法治并对法治的未来加以探索的新的观点和学说,即后现代法学。
    后现代法学既包括后现代思想家对法律问题的一般性论述,也包括法学家运用后现代理论进行的法学专题研究。后现代法学理论的主要思想来源有哈贝马斯道德论证的沟通理论,卢曼自我塑成的系统理论,阿多诺相互作用的否定辩证法,德里达含义“差延”的解构理论。后现代法学的意义和重要特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质疑法律的自治性,强调法律非理性。在现代西方,法律被认为是资本主义世界得以发展和强大最有效的制度保障,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是资本主义不可动摇的基石;而且认为法律是科学,它不是被制定出来而是被发现的,正如科学规则是被科学家发现的,法律是被法学家发现的,因此法律是理性的、科学的。后现代法学认为随着西方后工业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新的社会矛盾的出现,仅仅靠法律自身已经不能说明、解释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了。法律常常成为政府推行某种政策的工具,政府借助法律公开介入现代法学认为政府不应介入的领域;法律还常常成为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工具。这一方面使得人们所认为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理念发生动摇;另一方面表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考虑政府的导向性,而做出具有强烈政治色彩的判决,因而使得判决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强,随意性和目的性愈加突出,那种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些现象的出现就为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等后现代法学思潮的产生提供了合适的土壤。
    二是挑战法律的普遍性,强调法律的差异性。现代主义用“合法性宏观话语”解释历史,法律的普遍性就是宏观话语的一种表达,而后现代社会是告别整体性和一致性的社会,所以类似于法律这样的宏观历史叙事已经完成了使命,单一的正义、公平观念不存在了,普适的“法律话语”很可能最具压迫性和殖民性。[5]取而代之的是多元的、局部的、以多种方式存在的正义,而且每个领域还具有自己的“话语”;后现代社会的人们同时生活在多个不同的社会层面,如无产阶级也可能持有大公司的股份,资产阶级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那种无视主体的丰富差异性,通过整齐划一的刚性不变的法律规则来裁判每一个个体的行为的现代模式,在后现代社会的多元性面前显得空泛和远离实际。
    三是批判法学的一元性,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传统的法学思维是一元化的定势模式,就是将思维限定在一个普适性的唯一的标准或模式之中,认为客观世界存在着某种标准的、终结的和普适的思维样式,常表现为非此即彼和二元对立的话语模式,并予以简单地遵从和服从。而后现代学者运用解构方法主张视角多元主义、建构多维学术范式,他们认为社会现实是多元的、复杂的、多方决定的,社会领域从来都不是封闭的终结性的结构,而是开放的、非稳定的、偶然的。因而是反本质主义、反基础主义的,赞同异质性、片断性、差异性和多元性。
    当然,后现代法学的存在不能成为终结现代法学的标志,它的研究范式也不足以取代现代法学的研究范式。一方面,它对理性的主体的批判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法学话语和概念具有的压制性和权力性的特点,从而提醒我们如何以更民主的方式来制定和实施法律。另一方面,它在方法论上为我们研究法律现象提供了新思维、拓展了新视野,找到了新的范式。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治的怀疑精神是启蒙哲学批判精神的延续。

    中国当前正处于前现代、现代、后现代三维时态的基础上,正处于向现代化转变的进程中,我们不能忽视后现代法学对处于这种状态下中国法治的影响,后现代法学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启示至少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后现代化法学以将来的眼光看现代法治,有利于促进现代法治的发展。后现代主义十分关心世界的未来,认为不能割断现在与未来,在关心现在时亦应关心未来。后现代法学也以将来的眼光看现代法治,这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是很有启发的。一方面我们的立法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与灵活性,对法治发展的未来进行一定的科学预测,使法律能够调整变化了的社会关系,并要考虑到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充分确认法律自身的价值;另一方面使我们确立与法治现代化的未来发展相适应的价值理念,如可持续发展理念,以此来指导我国的立法工作尤其是经济立法工作,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可持续发展与其他现代法治相适应的价值理念,如法律至上等一起作为法治现代化的支撑,促进法治现代化。
    二是后现代法学对西方现代法治的批判,启发我们要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法治。后现代法学则对西方现代法治进行了批判,对其在“法律全球化”幌子下推行的法制霸权加以揭露。这就促使我们能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西方法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促使我们对全球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东西方关系进行反思。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并不是实行统一的模式而是多样化的,每个国家的法治现代化进程都不能隔断本国法律传统而打上特定民族或国度的印记。
    三是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治弊端的分析启发我们应建立法德并治的治国方略。后现代法学对现代西方法治的反思和批判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现代西方法治虽然具有商品经济的基础和民主政治的传统,并且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但仍有着较为严重的弊端和缺陷,而我国在以上这些优势都不具备的情况下进行的法治建设,则更应该关注现代法治的不足之处,在思想观念上自觉抵制迷信西方法治的“法治浪漫主义”和“法律万能论”的不良影响。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治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足的是它仅仅揭示了现代法治的种种问题,始终停留在只破不立的水平上,一直没能找到解决这些弊端的有效方法。可喜的是我国在经过了20多年的法治建设以后,终于找到了一条解决问题的新思路,那就是在治国方略上及时提出了法治与德治并行不悖而又相互补充的法治与德治同时并举的治国方略,找到了一条通过加强德治的方法来弥补法治不足的治国新路径。
    后现代法学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我们应客观地给予评价,不能盲目地否定后现代法学的优秀成果,更不能不顾一切地照抄照搬后现代法学的所有理论。应结合中国的国情有效地利用后现代法学的理论成果,来解决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所出现的弊端,使中国法治更加完善,以便更快地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同时应结合后现代法学的理论成果建立起自己的一套法学理论,这一理论的建构应既是民族的又是世界的,既考虑中国国情,又要符合时代潮流。
  
参考文献:
[1]查尔斯·泰勒著.现代性之隐忧[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12.
[2]王岳川,尚水.后现代主义文化与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112-113.
[3]利奥塔.后现代状况———关于知识地报告[M].湖南:湖南美术出版社,1996:211.
[4]信鹰春.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J].中国社会科学,2005(5).
[5]苏力.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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