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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岩:新法家之谬 
作者:[冼岩] 来源:[] 2006-11-28

    毫无疑问,中华民族曾经拥有辉煌的古代文明。以千年为度观之,任何头脑正常的人都会因身为中国人而自豪。但是,近代以来,西方确已后来居上,以科技、工业、市场横扫天下,所向披靡。挟此蓬勃之势,西方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有长足进步,迄今已居当代文明的巅峰。当下之世,中国并非没有长于西方之技、之术,但主要都是在那些因传统差异而西方未有涉足之领域,例如中医之上工治未病,道家之久视长生,儒家之礼仪教化(且不论其褒贬)。不承认今日中西之差距,就是无视现实,昧于理性。

当此之时,国内有新法家出,声称中国祖于黄帝的法家之术,优于西法,可为治世之良药。新法家之出世,与新儒家颇有不同。当代儒家如康晓光,是从现实危机出发,遍觅良方,最后归于儒家。今之新法家,则大多从崇尚古贤出发,极力寻觅、论证中优西劣。其于现实的生疏,与时代的隔膜,对想象之对手西方社会及西学了解的片面,令人咋舌。

观其学说主张,新法家之谬,大致有三:

一,到哪里去寻“法君”?

新法家的全部制、术设计,都依托于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依法而治的法君。此人须六亲不认、宠辱不惊,一切行为遵循已颁之法,无人我、亲疏之别。且不说此一假设在道德、人性方面的困难,如此“法君”,意味着其权力基础不能是任何一种具体社会力量的支持,这样他才用不着与任何社会群体发生利益交换,才能在制订、执行法律上一视同仁。要建立这样一种权力,不是君权神授,就须本人成神,近
代以来,唯毛泽东能当之。

在利益分化的背景下,任何权力都需要笼络支持者,谁人能做到不偏不私?苟有法君,法不必苛如秦律,只要象台湾对待陈水扁、马英九一样,恐怕各级政府就都要“旧貌换新颜”了。这种杀伐果决,唯毛泽东能为之。毛倒确实曾有意成为这样的法君,但即使以毛的威望,也差点被人掀翻在地,何况其他?

法君权力的另一来源是民选,民选确实有可能使执政者超然于具体的群体利益之上,成为全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在全体国人中普行法治。但一旦引入民选程序,法制也必然发生系列变化。那时的法治即非法家之治,而是宪政民主了。


二,倾天下之力为一人

法家的一切设定都是围绕法君,唯一目的是怎么帮助法君治世。自韩非子以来,将复杂问题简单化是法家的思维特征;归万千于一,是法家治术的基本思路。全社会只能有一个目标,所有人都必须服务于一个方向。所以法家认为“连坐”理所当然,国民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并非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责任。

这种倾天下之力为一人的设计,在物质条件匮乏、人身依附及等级关系大量存在的先秦时代问题不大;在列国争雄的背景下,还有着集中资源、力量夺取战争胜利的好处。但秦之一统,二代即亡,说明秦制只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优越性。在思想多元、利益多元的当代,不同人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怎么可能要求他们为了法君的治世需要而放弃其它?法家所要求人们放弃的自由、独立、尊严等等,可能恰恰是今人最为珍视的。在物质条件已大为改善的开放时代,法君不可能垄断所有的利益资源,它所拥有的奖惩手段也不足以调动一切人的行为。

确实,如果存在名副其实的法君,人们为了全社会的利益作些牺牲,也不失为一种“次差选择”;在贪腐横行的背景下,如果“连坐”不是向下、向左右而是向上,也不失为一种澄清吏治的问责之法。现实多缺陷,即使以法家之局限性,苟能严行于当世,于时局也不无小补,但这并不构成法家优越性的证明。换了任何一家学说,如果能够严格落实,都能改善现状。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的问题不在于无法,而在于其法不能自行,无人愿意落实。


三,重功利,轻仁义

自古以来,法家即嘲笑“腐儒”教化之说,这是法家归万千于一的简单化思路所致。仁义教化没有儒家所说的那么玄,尤其在当代,由谁来教化?谁可教化谁?还真不好说;但它也没有法家所论之不堪。

一种社会现象的形成,其原因往往是复杂的,改善也应从多种途径入手。仅靠八荣八耻建不成和谐社会,没有荣耻观的社会也绝不是和谐社会。法家视功利为唯一价值,将奖惩作为驱动社会的唯一杠杆,这在特殊时期简单而有奇效,但在大多数时期难免挂一漏万、捉襟见肘。


四,结语

往者西不如中,而今中不如西,再百年后,未必中国不会重占鳌头;从中国文明传承及现实经验中,也未必不可孕育出引领未来潮流的新文明、新范式。但是,这一切只能待之于历史的自发演进,待之于千年血脉的幸运。企望从故纸堆中觅得玄机,指引未来变幻,古今中外,从未之有。国人不如以开放的心态,求实的精神,踏实做好今天的事,积累点滴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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