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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魁奈笔下的中国古典政治经济学 
作者:[翟玉忠] 来源:[] 2006-05-10

    我曾问美国波士顿大学一位学经济的学生,你知道中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吗?他说:“I’ve never heard of it!”

我也曾问广东中山大学一位学法律的学生,你知道中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吗?他反问:“真的有中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吗?”

为什么曾经深深影响了西方古典经济学基础的中国古典政治学竟被历史女神残酷地抹杀了?为什么直到今天我们的学者在认识大黄金时代(公元前五世纪末至公元前一世纪末)以法家为核心的中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时候,还比不上三个世纪以前伟大的法国经济学家弗朗斯瓦·魁奈(1694-1774)?

这是因为魁奈是幸运的,他观察到的是清朝的康乾盛世(法家人物康熙治国行安静之道,以法赏罚),那时中国开始慢慢走出黑暗时代,他的原始资料又来源于欧洲和中国的天主教徒,而不是儒生。

同时魁奈又是不幸的,他看到了只是儒化后的中华原文明,他只能通过他深刻的洞察力最大限度地恢复这个文明的真正面貌。

魁奈努力说服世人他的资料是可靠的,是华夏文明的实际生活状况。但在魁奈著作的俄译本注中我们还是读到了下面的文字: 我们这里只译出魁奈于一七六七年在《市民日志(《Ephéméridesducito-yen》)杂志上发表的这部有意义的巨著的第八章……这部著作当然不能看作是历史作品。中国只是魁奈用以叙述自己思想的一个方便的手段,其内容与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完全没有联系的。”今天我们已经有太多的资料证明,魁奈的这部著作是历史作品,他“发现”了中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精髓——包括自然主义的世界观、全民自治基础上的威权政治以及华夏文明的一体化文明逻辑等等。

魁奈反对收人头税。需要指出的是,大黄金时代的中国政府收土地税和人头税,这是因为在国家功勋体系中,只收土地税会使功勋越高的人缴纳的税越多,而人头税平衡了这种功勋与税收之间的非正常关系,有利于人人都踊跃献身公共事业。魁奈时代的中国,礼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法律,各种各样的官僚利益集团已经产生,国家功勋制已经解体,此时不再收取大黄金时代的人头税,而是逐步转向土地税,对抑制特殊利益集团的产生是有益的。这里我们能看出西方观察家在考察中国时的局限性,他们只能看到儒化后的中华原文明,即使像魁奈这样对中国不抱任何偏见的人也是这样。

附文来自魁奈《中国的场专制制度》的第八章,原标题为:《中国的法律同作为一个繁荣政府的基础的自然原则相比较》。

 

附文:

    到现在为止,你们已经研究了广大的中华帝国建立在科学和自然规则上的政治制度和道德制度,这种制度也就是科学和自然规律的发展结果。在本书中我们完全遵循那些历史家和旅行家的叙述,他们大多数是亲闻目见的,并且由于他们的意见都一致,所以是完全可以相信的。

 

本章中的叙述就是以这些不容置疑的事实为基础的;它对完全可以作为一切国家的范例的中国的理论作了系统的和详细的叙述。

 

1.        社会的基本规律

 

社会的基本规律是对人类最有利的自然规律。这些规律可能是实际的,也可能是道德上的。

 

作为整个国家管理主作的基础的实际规律,就是显然是对人类最有利的自然领域中的一切实际现象的正常趋向。作为整个国家管理工作的基础的道德规律,就是显然对人类最有利的自然领域中的一切道德活动的正常趋向。这些规律加在一起,形成所谓自然规律。

 

这些规律是造物主一成不变地制定的,以便于人们所必需的财富的不断再生产和分配;而人们结合在一起组成社会,服从于这些规律为他们确立的秩序。

 

这些不可动摇的规律,通过劳动和个人利益的正确结合,形成社会的道德体和政治体,教导人们以最大的成就来促进公共福利,井保证最有利地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分配这些福利。

 

这些基本规律绝对不是人类创造的,但又是任何人类政权都必须服从的。这些规律构成人们的自然权利,迫使他们接受公平分配的原则,组织保卫社会所必需的力量,来防止内部和外部权力的一切恶意侵犯,以及一切需要防止的东西,并且保证国家的收入,维持用于保证国家安全、良好秩序和幸福生活所必需的一切费用。

2.      保护性政权

 

对政治体的这些自然规律和基本规律的遵守,必须得到社会所建立的保护性政权(autoritétutelaire)的支持,建立这种政权的目的,在于依靠同能够彻底和不变地调节国家制度的自然规律相适应的有效法律,来管理社会。

 

有效法律是最高政权所颁布的具有强制性的规章,其目的在于确立国家管理的秩序,保证遵守自然规律,维护或改变国内的习俗和生活习惯,根据国民的地位来调整他们的个人权利,在由于意见和看法不同而发生怀疑的场合权威性他说明正常的秩序,并执行公平分配的决定。

 

因此,管理工作就在于确立正常的秩序,这种正常的秩序对在最高权力影响下组成社会的人们是最有利的。

 

3.       人们所建立的统治方法的种类

 

不应当把最高权力授予狂悻的暴君;否则在这种统治下形成的政治体就会使统治者一个接一个不断地替换,使国家成为盲目的或肆无顾忌的利益的牺牲品,这种利益企图把最高权力变成发财致富的工具,而其结果是使君主和国民都遭到破产;因此,这样的君主只能是专制的掠夺者。

 

最高权力不应当是贵族权力,或者是属于大土地所有者的权力;后者联合起来,可能形成比法律本身更为有力的权力,可能会奴役国家,可能由于本身的争权夺利和激烈的内哄而造成经济破产、秩序混乱,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和最野蛮的暴虐行为,并且造成最放肆的无政府状态。

 

政权不应当同时是君主的,又是贵族的;否则它只会引起权力的冲突,各派权力都力图使别人服从自己,使敌方的同盟者受到自己的报复和压力,把国家财富用于扩张自己的势力和继续进行激烈的内战,从而把国家引入灾祸、暴虐和贫困的深渊。

 

最高权力不应当是民主的,因为平民百姓的愚昧和偏见,他们有时产生的无穷的欲望和狂暴的行为,会使国家变得动荡不安和遭到可怕的灾难。

 

政权不应当同时是君生的,贵族的,又是民主的;否则它就会彷徨歧途,被同君主分享权力的各个阶级个别的、独特的利益引入紊乱状态。政权应当是统一的,在它的决定和行动方面应当是无私的;因此它应当集中在一个统治者的手里,他一个人拥有执行权,并且有全权执行以下的工作:使公民遵守法律,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使不受其他公民的侵犯,保护弱者,使不受强者的欺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滥用职权,以及国内外敌人的压迫。

 

为国内各阶层所分享的政权,会变成一种经常发生滥用职权和意见分歧的政权;它既不会有领导者,也不会有足以防止各种偏见并促使局部利益服从公共利益和秩序的团结。失去了正确地管理政治体所必需的权力的君主,会竭力想用各种手段来恢复自己的统治,而且为了保证自己的专制权力,会力图使自己的权力超过国家本身的力量和权利。这种残暴的企图在社会上引起的经常的不安,会使政治体处于紧张状态,从而不断地把它引入某种毁灭性的

危机。贵族和大土地所有者阶层对自己真正的利益和能保证自己幸福生活的那些手段,并不很了解,他们会反对向他们的土地征税;为了逃避征收土地说,他们会采用那些带有破坏性的征税形式,使人民遭到收税员的贪婪的勒索和压迫,使国土变得荒无人烟。公社(其中占优势的是那些看不起耕作者的手工业者、工厂主和商人组成的第三阶层)会使国家脱离正确的道路;为了能够用低价购买国内产品并用高价向自己的同胞转售输入的产品,他们会一心去追求专利权和独有的特权,并消除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相互促进作用。在依靠国家而获得的巨大财富的帮助下,这一阶层会努力去使自己的同胞们相信,经常同邻国引起战争的他们专有的贸易是国家财富的来源。在混合的统治形式下,各阶层由于各自利益的分歧会一起促使国家崩溃,这些不同的利益会把国家支解,使它变得腐败,使它经常发生政治倾轧,滥用职权等对社会极其有害的现象。应当看到,我们这里所谈的并不是纯粹的贸易国家;这些国家不是别的,只是一些货币公司,而另外一些国家使用着在属于它们的土地上生产出来的财富,并向它们付款。

 

政权也不应当仅仅属于公平分配的最高法院;它们过分专心于去理解有效法律,却往往会忽视形成社会基本秩序并保证国家的幸福生活和力量的自然规律。

 

不重视研究这些基本规律,会有利于实行破坏性最大的征税方式,以及同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会发生剧烈矛盾的有效法律。只限于研究公平分配法律的法院,不可能提高到自然法、公法和国际法的最初原则。如果这些负责管理和保护有效法律的可敬的机构,会去研究实质上就是社会基本规律和有效法律的根源的自然规律,以此扩大自己的知识,这对国家会是有利的:但是不应当忘记,这些原始的实际规律只能在自然本身中加以研究。

 

4.       社会权利的保证

 

如果一个政府善于防止这些极其有害的统治形式,那末社会福利一定会构成国家的最强大的力量。在自觉遵守对社会最有利的最高规律的意志共同一致协助之下,会形成最完善的统治工作的不可动摇的基础。

 

涉及国家整个经济制度的一切有效法律,对国家每年财富再生产的自然进程起着作用;这些法律要求立法者和运用法律者具有非常广博的知识和作非常周密的考虑,其结果必须能明显地说明君主和国家的利益,特别是君主的利益,这种利益必须经常显示出来,以促使君主做好事。幸而君主的利益,只要理解得正确,总是和人民的利益一致的。因此,立法委员会和运用有效法律的法院必须很好地了解法律对国家每年财富再生产进程的影响,以便在决定颁布新法律时,必须知道该法律对上述自然现象的影响。甚至国家的精神方面的社团,即知识分子,也必须知道这种影响的梗概。因此政府的第一个实际行动,应该是设立学校来学习这方面的知识。除中国以外,所有的国家都没有重视这种作为统治工作基础的设施的必要性。

 

5.       自然规律保证君主和国家之间的一致

 

对自然规律的确切和普遍的认识,因此就成了上述意志作用的重要条件,由于承认这种上帝的规律的权威是赋予国家首脑的权力的基础,这种作用能够稳固地保证国家的宪法,因为重要的是要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知道自己的职责。在各阶层居民都有足够的文化、能够确切知道和清楚地证实,对君主和人民最有利的法律制度是什么的国家里,难道会出现暴君吗?他会依靠国家的军事力量,开始公然为非作歹,歪曲为人民所公认和尊重的、社

会的自然规律和基本规律,毫无理由地作出只会引起恐怖和憎恶的暴虐行为,以致促成不可扑灭的、可怕的全民起义吗?

 

颁布法律和规定赋税的权利,经常是秩序混乱以及君主和人民之间无休止地发生争执的根源。使社会秩序的一切基础经常发生动摇的不可避免的原因,就在这里:人们创立的上述不良统治形式,经常引起秩序混乱和不稳定,很好地证明了这种现象的确实存在;然而人不可能创造和建立自然秩序,正象他不能创造自己一样。社会的最初的规律进入了创造世界的总计划中,在这个计划中,一切都是由上帝预先考虑和安排的。只要我们不偏离上帝指示的道路,我们就能避免破坏君主和人民之间巩固团结的人为的错误。我们将不必在各国历史上,或者在只描写混乱一团的人类谬误的历史上寻找教训;历史学家只能满足自己读者的好奇心;他们的偏于书本上的学识所带来的光明,不足以用来照亮这一团混乱。

 

6.       社会的基本规律并不是人制定的

 

经常成为君主和人民之间争执的对象的立法权,最初既不属于君主,也不属于人民;它根源于造物主的最高意志和对人类最有利的一切实际的规则;这种实际的规则的基础并不是什么稳固的东西,在社会的秩序中一切都是混杂的,任意的;由于这种混杂的缘故,就出现了为某些人想出来的一切不正确的、不良的统治形式,那些人对那种神权政治理解得很少,仿佛它只要依靠度量衡就能一成不变地规定出组成社会的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社会秩序的自然规律,同时也就是实际规则,为人们的饮食、继续生存和安适所必需的财富的再生产,就是按照这种规则进行的。因此,人根本不是能以调节自然现象和人类劳动(人类劳动和自然的力量一起促进人们所需的财富的再生产)的这些规则的创造者。这整个秩序是实际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这种制度形成一种实际的秩序,迫使组成社会的人们服从自己的规则;只有依靠自己的智慧和相互联合,同时遵守这些自然规律,人们才能够获得他们所必需的丰富的财富。

 

因此,对于确立社会最初的根本法规的立法权,是不可能有争论的;它不可能属于任何人,只能属于上帝,上帝在世界的整个体系中建立了一切,并且预先作出了规定;人只会在这里制造混乱。只有切实地遵守自然规律,才能把他们应当避免的这种混乱现象消除掉。

 

当然,最高权力能够而且应当制定法律来制止明显的混乱现象,但是它不应侵害社会的自然制度。园丁应当除去对树木有害的青苔,但必须当心不要把树根也铲去,因为树木是依靠树根取得它生长所必需的水分的;假如为了向园丁规定这种义务而需要颁布有效法律的话,那末这个为大自然本身所决定的法律,不应当在这个义务之外再规定任何东西。树木的构造本身就是受不可动摇的基本规律调节的自然秩序,这些规律绝对不能用相反的规律来代替。这两种法制的差别在于显然的高度智慧,因为这两个方面的规律是以完全不同的规定和完全不同的形式颁布的。一种规律是从书本上研究的,在这方面,对组成社会的人们最有利的制度,是根据其实质来考察的。另一种规律只是用严格规定的命令形式表现出这种研究的结果。自然规律包括的规章,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有效法律包括的是一些完全偶然的、需要修正的规章;有效法律的遵守,只依靠书面的命令和强制性权力机构所规定的惩罚;而自然规律是不变的,永久的,是自由遵守的,没有任何的强制性,而只依靠利益动机(motifsinteressants)的作用,向人指出遵守这些规律可能获得的好处;自然规律保证人们能够得到报酬,而有效法律则以惩罚为前提。

有效的或成文的法制并没有规定出作为其法律基础的动机和原理;可见这些原理是在有效法律以前就存在的,在其本质上是高于人类法律的;因此显然,这些原理实际上只不过是正确的国家统治方式的不可动摇的原始规则。由此可见,公平的有效法律并不是什么别的东西,只不过是对这些尽可能保证其到处执行的原始规则的正确结论或简单解释。社会的基本规律的内容,是直接从关于绝对公平和不公平以及善和恶的最高和直接的定理中吸取的;这种社会规律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是教导他们和支配他们良心的光;这种光只有受到他们毫无节制的欲望的影响才会减弱或熄灭。有效法律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防止这种破坏,它用使破坏者害怕的制裁办法来对付这种破坏,因为一般说来,什么是国家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呢?——使耕种土地尽可能得到更大的成效和使社会上没有小偷和乞丐。实现第一个必要条件是由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所规定的;而第二个必要条件的实现,则由政府负责执行。善良的人们只需要一些准则,向他们阐述只有智力高的人才能够理解的伟大真理。有效法律只能够在极不完善的程度上促进这种智力方面的理解;它们对抑制或压制罪恶和欲望的激发说来是必要的。然而有效的法制不应侵入实际规则的范围;实际规则应当在具有非常广博、深刻和全面的知识的情况下自觉地遵守,而这种知识的获得,只有依靠研究上帝的卓越的共同法制;难道能够使医学的理论和实践仅服从于一种有效法律吗?难道能够使作为自然和普遍的社会制度的根据的根本法制,服从于这种法律吗?不,不可能。最高的法制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只提出一个要求,就是实际地研究造物主一成不变地规定下来的那些基本规律。这种研究能得出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虽然不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出来,然而却是有效的,揭示着一些不可动摇的规律,政治家和整个国家可以从这些规律中汲取模范的统治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因为我们可以在下面看到,在这些规律中可以找到有效法制和合理分配的最初的原则和不尽的泉源。因此,上帝的法制必须消除一切有关法制本身的分歧意见,使行政权和国家服从于这种最高的法制,因为这种法制是通过由教育和对自然的研究而获得的智慧之光向人们显示出来的,除了由智慧自由发挥作用以外,自然界不容许有别的规律。

 

只有依靠智慧的这种自由活动,人们才能够发展经济学——作为社会制度的基础的伟大学科。在经管某一个农场的经济和作物的时候(这种经管仿佛是整个国家统治工作的一个模型),除了通过教育和经验获得的知识以外,耕作者并不去考虑适应任何别的规律。有效法律如果用强制方式来调整耕作制度,就会破坏耕作者的整个经济计划,会对农业起阻碍作用;耕作者服从自然秩序,因此只应遵守实际规律,以及实际规律向他们规定的那些条件;行政当局在整个社会统治中应当受这些规则和条件的指导。

 

7.       征税法建立在巩固的基础上

 

赋税——由于无知、担忧和吝啬而引起的纷争和起义的根源,在很重要的方面是由一些不变的法律和规章所决定的,君主和国民如果脱离这些法律和规章,只会对自己造成不利。我们在下面可以看到,这些法律和规章在计算中可以明显地表现出来,而且表现得非常确切,排除了一切的不公平、专横和压制。对愚昧无知加以诅咒,并在本质上承认基本的秩序吧一这样你们就会尊重上帝的先见之明,它给了你们一个火炬,使你们能够在这个充满通向不法行为的迷妄道路的迷宫中,毫无危险地前进。人生来就具有智慧去获得必需的知识,以便去认识上帝向他们指出的道路,这种道路是组织得最完善的帝国的基础。因此,科学是正确的社会组织和秩序的重要条件,这种秩序能保证国家得到幸福生活,并规定一切人类政权都必须遵守造物主定下的规律,以便使所有的人都服从理智,约束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他们享受能满足共需要的财富。

 

8.       自然权利

 

实际规律确立对人类最有利的自然秩序,确切地规定一切人们的自然权利,这是永久不变的、最好的规律。这些规律的明确性使一切人类的理智无条件地服从于它们,并且在一切细节中都表现得非常精确,不容许发生任何的误解、迷惑和不合法的要求。

 

9.       完善的政府的基本规律的明确性足以保证自然权利

 

只有这种明确性才能够不容违抗地反对行政机构的错误、国内各阶层的故意侵犯和滥用职权,反对制定同社会的根本制度相矛盾的有效法律。因此,认识这些最初的规律,以及这些规律的不容置疑的威力,是对政治体的最有力的保卫,因为一个懂得上帝的意志和它的不可抗拒的规律的国家,一个以认识之光作为指导的国家,是不会去破坏这种一切人类政权都必须服从的上帝的规律的。而且这些规律一经宣布,本身就是真正非常强大和有力的,以其明确性和优越性成为国家的支柱。君主不能忽视这一点:他的权力的确立,是为了认识和遵守这些规律,不管是为了他本身的利益还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必须使自觉地遵守这些规律成为社会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在这些规律不为任何人所知道的时候,它们是没有力量的,没有用处的,正象我们所居住的土地,在没有耕种的时候,不会给我们提供任何好处;在这样的情况下,各族人民可能形成一些临时性的、野蛮的、不稳定的国家。因此,研究自然规律的必要性本身就是合乎自然的社会制度的基本规律的,这个基本规律也是一个美好政府的最初的基本规律。因为如果没有这种研究,自然秩序就只是野兽所居的未经开垦的土地。

 

10.    研究和学习合乎自然的社会基本规律的必要性

 

人们只有依靠使他们区别于禽兽的理智之光,才能够得到自然权利。因此一个巩固的、繁荣的政府应当按照中华帝国的榜样,把深刻研究和长期地普遍学习作为社会制度的基础的自然规律,当作自己的统治工作的主要目标。

 

11.     各种不同的社会形式

 

由于维持其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具有不同的形式,例如:打猎、捕鱼、牧畜、农业、商业、掠夺等,人们结合成各种不同的社会形式。野蛮部族,从事捕鱼、牧畜的部族,农业民族,商业民族,游牧部族,野蛮的、从事抢劫的部族,生活在帐篷(scenites)里的部族等,就是这样形成的。

 

12.    农业社会

 

除了同一切社会组织为敌的盗匪集团以外,所有其余的社会团体都是靠农业联合起来的,如果没有农业,它们只能组成不完善的民族。只有从事农业的民族,才能够组成稳固和持久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能力进行稳固的全面管理,确切地服从于自然规律的不变制度,因此在这样的场合,农业本身构成了这些国家的基础,规定和确立它们的统治制度,成为能够满足人民需要的财富的来源;然而农业的发展和衰落本身又必然决定于统治形式。

 

13.    农业社会中原始简单的统治工作

 

为了说明这个基本的真理,我们来看一下最简单的社会组织中的农业状况。假定有一个部族处在一片荒地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依靠野生的东西维持生活;(但这些东西作为一个部族在这片未开垦土地上的持久的根据是不够的;然而土地的肥力有可能成为大自然向劳动和工业保证的财富的来源。

 

14.    财富的公有及其自然和和平的分配

 

人身自由,对每日获得的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在原始状态中,除了人们在寻找生活必需品时所确立的分配方式以外,不存在别的财富分配。一切都属于全体;但是在财富在所有的人们中间自然地分配的条件下,必须保证每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以便他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并且要保证他能够平安地享用自己找到的物品,因为一个人对其余的人的侵害会阻碍寻找必需品的工作,只会引起不仅无益、而且危险的斗争。实际上,什么动机能在这样的场合引起人们之间的斗争呢?一群鸟栖息在它们能找到好处(bien)或合适的食物的地方;这些鸟之间不会由于分配食物而发生斗争,每一只鸟的食量,决定于它本身寻食的能力。因此,一切动物都服从于大自然所定下的这个和平法则,大自然规定,在自然的制度中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应以靠本身的劳动所获得的东西为限;由此可见,所有的人对一切东西的权利只是一种幻想。因此,人身自由和所有权,或者是对享有每个人为满足其需要而寻找到的东西的信念,是由自然规律从外部对人们加以保证的,一个完善社会的基本制度的基础,就建立在这种自然规律上,住在北极的和不得不在上述原始状态下生活的部族,确切和一贯地遵守着大自然所定下的规律,并不需要任何最高权力来督促他们执行他们相互之间的义务。

 

15.    各部族之间的内战

 

生活在类似状态下的美洲的各个野蛮部族,并不爱好和平,而是经常进行内战,但每一个部族的内部秩序却是非常一致和自制地遵守着。这些部族之间进行的战争,没有别的原因,只是相互之间的担心和憎恨,这种担心和憎恨使他们忽视了流血报复的危险。

 

16.    国家是靠武力保卫的;

 

武力需要有财富;财富由于其武装力量而发生差别国外斗争除了靠武力保卫以外,没有任何别的预防方法,保卫应当成为良好的统治工作的主要目的,因为人数众多的武装力量需要巨大的支出,巨大的支出必须有巨大的财富,而财富的保全只有依靠巨大的武装力量才能保证。但是除了遵守在民政机构或政府成立以前就存在的自然规律以外,这种财富是不可能得到也不可能赚到的。由此可见,这种立法权既不属于人民,也不属于统治他们的统治者;这就是能保证农业取得成就的那些规律,而只有农业才是满足人们需要的财富的来源,只有农业才能创立保卫财富所必需的武装力量。

 

17.    农业社会的组织,在那里可以自然地遇到为其存在所必需的一切条件

 

上述居住在荒地上的部族,为了生存不得不耕种土地,他们不得不服从大自然为了使他们的劳动有成效和生活安定而为他们定下的规律。这个部族所居住的未开垦的土地,没有任何实际的价值,只有通过劳动才能使它具有价值。因而,这个部族占有的土地和产品必须靠劳动来保证,没有这个自然条件就完全不可能有作物和财富。因此必须使人们平分土地,以便每一个人都能耕作、种植,并且在完全没有危险的条件下享受自己劳动的果实。这起

初是在全体平等的人们之间平均分配的,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必须服从无私的抽签办法;抽签的决定自然而然地向每一个人指出他应得的部分,并保证他终生持有这份土地以及必要的自由权,以便他能够无间断地和不受压制地使用自己的这份土地,自由地交换各种产品和储备品。从这里可以得到其他的、为社会所必需的利益。除了土地的和平分配以外,这些利益是:保证土地及其产品的所有权,人身自由和贸易自由,对劳动的相应的报酬,经常关心耕种的成效,保存耕作所必需的财富,饲养役畜和产品牲畜,产生制造工具和衣服的工业,建造房屋和产品加工等等,这一切都是从最初的自然规律中产生的结果,显然,这种自然规律产生了这些社会关系。这里所指的是社会的合乎自然和爱好和平的规定,而不是处在匪帮权力统治下的、受到篡位者野蛮压迫的社会状态;所谓篡位者只是还没有服从自然秩序的不合法的统治者;不管古代的有效法律怎样,所有这些规则对于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和整个社会福利都是最好的规则。

 

但是农业国的基本自然秩序所规定的这种制度,还提出另一个同自然条件同样重要的条件,即对土地及其产品的所有权的充分保证,依靠所花的劳动和对耕作的预付,土地才能提供产品。

 

18.    保护性的权力机构

 

每一个耕作者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了一整天以后,晚上需要休息和睡觉,因此他不可能自己来关心自己的个人安全,以及保护他靠自己的劳动和预付生产的产品;尤其不应当使他在白天停止劳动,以便保护自己的土地和财富不受外部敌人的侵袭。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支持建立武装部队和警卫队,并且为它们提供赡养费,这种武装力量和警卫队受领导人的权力的节制,并且要足够地强大,以便能够保护社会不受到外界的侵袭,维持内部的秩序,防止和惩罚坏分子的犯罪活动。

 

19.    有效的法制

 

由此可见,社会的根本结构和自然秩序是在公平分配的有效法律颁布以前就确立的;除了确立社会制度的基础的自然规律以外,这些成文的法律不可能有另外的根据和另外的原则。

 

因此详细地规定公民的自然权利的有效法律,是由造物主规定的最初的规律确定和调节的,这种有效法律之所以为一个国家所接受,只是由于它符合、并严格服从这些基本规律。因此,有效法律绝对不是任意规定的,假如它本质上是不公平的,那末立法者不管是君主还是人民,都不可能用自己的威望使它变得公平;政权本身经常会犯错误,因此尽管它同意所颁布的法律,它总是保留着纠正有效法制的错误和弊端的权利,而这必须是在确切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纠正不能破坏秩序,它只能恢复秩序;否则就会不分青红皂白地肯定下面一点:实际上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和绝对的不公平,不存在道德和善,——这是一种可怕的原则,它会破坏国民和君主的自然权利,使国家失去由于遵守造物主的规律而形成的秩序,而这种秩序的破坏,立刻会遭到惩罚:使人们生活必需的财富遭到损失和减少。因此,公平的原则严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任意地制定有效法律。

 

由此可见,有效法制是完全服从于社会的最初规律的。因此,它不可能属于任何别的人,只属于凌驾于一切不同的特殊利益之上的统一的权力,这种权力应当压制这些特殊利益。

20.   国家收入

 

在君主专政的国家里,最关心的一件事是任意向国民征税;这种征税看来并不服从于自然规律所规定的任何规章或限度。然而造物主却使征税也遵守一定的秩序;事实上,显然,满足国家需要所必需的赋税,在一个农业国家里,除了向能生产满足需要的财富的东西征收以外,不可能有另外的来源;这个来源毫无疑问就是依靠预付和人的劳动而耕种的土地;因此,国家所需的赋税总额不可能是别的,只不过是它从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的年产品中分得

的一个部分,赋税也不可能是别的,只不过是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产品的一个部分,扣除花在作物上的劳动支出以及其他支出而剩余的产品的一个部分。

 

从收获的产量中除去这些支出所得到的多余部分, 就是纯产品(lesurplusestproduitnet),它构成国家的收入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构成国家收入的部分,假如相等于全部土地所有者所得的部分的一半,将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目。但是土地所有者本身也应明白,保证他们能够过安宁生活的那种力量,就包括在国家收入之中,巨大的力量能得到邻国的重视并防止战争。除此以外,既然国家收入同土地收入数量的增减成固定的比例,那末通过对国家的良好统治尽可能促使农业繁荣,对君主也象对土地所有者一样有利害关系。最后,由于这种尽可能有利的制度,他们将被免去其余的一切赋税,而这些赋税毫无疑问会对他们本身的收入和国家的收入都带来损失;这还不算:这些赋税一旦产生了,就会在国家需要的借口下日益增加,使国家经济遭到破坏,同时只会创造货币财产(fortunespecuniaires),从而引起足以使人破产的国家公债。

 

所有主或土地所有者各自管理自己的一块土地,目的在于保持和提高土地的价值, 并保证自己能得到土地所能提供的纯产品或收入(produitnetourevelnu)。假如土地不属于土地所有者而是归公共所有,那末土地就会荒废,因为假如他们对这种劳动所产生的盈利得不到保证,那末谁也不愿意为土地质量的改善或保持而预付。如果没有这种预付,就很难从土地上收回所花的耕种成本,耕作者经常担心自己会移居到别的地方去,而不放进行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就不会带来可以提供国家所需的赋税的纯产品或收入。在这种状态下,社会和政府都不可能维持下去;假如从用作对作物的预付或者人的劳动费用的储备基金中征收赋税,那末赋税本身就会造成损失。

 

我说:用作人的劳动费用,那是因为如果没有用于维持人的生活资料的必需费用,那未这种劳动是不可思议的。人本身失去财富而只得到需要;因此, 赋税不能从他们本身征收, 也不能从他们劳动的工资(lesalaireduàsontravail)中征取,因为这工资是人们为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而且必须足够维持他们和他们的家庭的生存,因为只有在付给他们的工资本身提高的情况下,他们才有可能付税。而这样就会在不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情况下提高劳动的价格,从而对发付工资的人造成损失。因此,会促使劳动产品涨价的工资提高,必然会造成劳动、产量和人口的递减。这就是数千年来中国政府走向安宁的生活所遵循的学说的基本原则。中国人从这个学说中得出的结论,其正确性很难使欧洲人信服。

 

向个人征的税,例如人头税或者劳动所得税,照他们看来,无疑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除了对人的能力作偶然的和任意的评价以外,它没有别的衡量尺度;因此,这种征税是不合理的,极其有害的。所有的农村劳动者,所有的手工业者,所有的商人——总之,拿取工资或报酬的一切等级的人们,都不会自愿由于国家的需要而直接把收入支付给国家;否则这种税就会对土地耕作产生有害的影响,对收入说来成为双重的负担,而最终变得一无所有,并且使国家遭到破产。这就是不能违反的自然规律之一,一旦违反,必然会遭到惩罚,从而带来破坏;这种惩罚会使应付国家需要所必需的赋税变得比这些需要本身更为迫切。

 

同样很明显,这种税不能从用于开垦土地和耕种土地的本金中征取,因为这种征税立刻会损害土地耕作和人们生活所必需的一切财富。因而这种征税就不是为了满足国家的需要,而是会引起全面的崩溃,会导致国家和民族的灭亡。

 

根据中国人的意见,同样不能对食物或人们日用必需的商品征税,因为这就是意味着对人们本身征税,对他们的需要和劳动征税,从而把似乎为满足国家的需要而征收的这种税,变得反而加速国家的破灭,因为它把国家交付给许多征收这种可耻的税的贪婪的人或敌人。同时君主本人只会由于这种税而受到损失,却得不到补偿,这种损失会落在他从土地的纯产品中为自己征取的收入份上。

 

在另外的一些文章中,可以找到与这些中国的观点不同的论点,以及可以保证国家尽可能征收到更多的税的规则,这些税完全对国家有利,并且能使它免除由于其他的税所造成的损失。

 

扣除用于耕作的劳动费用和其他必需支出后多余的土地生产物,是纯产品,它构成国家的收入和获得或购买地产的土地所有者的收入。购买地产的钱决定着纯产品所提供的收入的数量,这收入是与土地的买价成比例的。至于他们能以更大的理由保证得到这种收入,那是由于我们上面已经指出的,一切纯产品都是他们的地产和经营的必然结果,因为没有这些重要的条件,土地是不会产生纯产品的,而只产生一些微不足道的产品,仅能弥补他们所花的非常有限的支出;这是因为如果使用期限不固定,那末任何人都不会愿意为改善和维持土地的质量而预付,由于他们从这种预付中不能保证得到好处。

 

君主不可能贪图占有自己国家的全部土地,因为他本人既不可能亲自管理这些土地,也不可能靠其他的人管理;他本人不可能亲自管理,那是由于他不可能去了解多得不计其数的详细情节;不可能通过其他的人管理,那是由于这种管理是这样的广泛,多方面,并且极易产生弊端和欺骗的情况,因而是不能信托别人的,而且这将为任意伪造关于支出和产量的数字大开方便之门。君主将不得不放弃这种所有权,因为这会对他自己和国家造成破产的危险。因此很明显,土地的所有权必须在许多土地所有者之间分配,这些土地所有者通过最有利的管理,致力于在自己的土地上取得尽可能多的收入,因为这种管理能保证国家得到这种收入的一部分,国家得到的这一部分是同收入的数量和增长以及国家的需要成比例的;这样,农业的成就愈大,就能保证君主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愈多。

 

21.    取消一切特殊的私人利益

 

在良好的统治下,当然不可能产生为私人利益而窃取公共利益的垄断制,依靠享有最高权力的国家首脑的威望,这种可耻的掠夺毫无疑问会被揭露和制止。因为在良好的管理下,社会团体、上层阶级、高级官吏以及有声望的人不可能阴谋联合起来推行这种有害的混乱现象。商人、工场主和手工业行会总是企图发财致富的,而且在赚钱方面是很机灵的,他们在竞争上是敌人,并且经常会想出一些独特的特权。一个城市想赚另一个城市的钱,一个省想赚另一个省的钱,宗主国想赚殖民地的钱。土地适宜于种植某种产品的土地所有者,竭力企图禁止其他的人种植和贩卖这种产品;国家到处被这些窃取者的好计所支配,他们以十分昂贵的价格把它所必需的粮食和货物转卖给它。国家的收入是有限度的,因此,它按照这些贪心的商人规定的价格购买东西,就会使消费和人口缩减,从而引起农业的衰竭和收入的减少。这种循环的过程会导致国家财产和力量的消亡;贸易本身也会由于商人的贪婪而遭到破坏。他们由于本性狡猾,敢于用繁荣商业和商业财富的发展会使人民富裕起来的欺骗性的借口,来掩饰自己的行为。这些商人的成就迷惑了不学无术的行政官吏,也迷惑了人民,人民对那些向他们征税并使他们破产的人们的财富感到惊奇。有些人说,这些财富仍旧留在国内,依靠流通而在这里进行分配,促进人民的幸福;在这种情况下,关于高利贷者、投机商人等等的财富也可说同样的话:但头脑简单的人都相信,垄断制使商人获得的财富,是由商人从外国取得的盈利构成的。的确,如果把殖民地看作外国,那末它当然不会受到垄断制的顾惜;然而在一个国家内建立的垄断制,通常不会对别的国家产生有害的影响;相反,它会促使外国商人采取报复手段,从而引起荒谬的战争;因此,垄断制的不良影响愈普遍,害处也就愈大。所以,自然的贸易政策在于建立自由的和不受限制的竞争,这种竞争能保证国家有尽可能多的购买者和出售者,从而保证它在买卖交易时达成最有利的价格。

 

22.  司法费用的减少

 

在不正当的发财致富的方法把一切阶级的国民都引入歧途的国家内,过大的司法费用在一个良好的政府统治下是比较正确的,这样能保证官吏得到与他们的官衔和他们职位的效益相适应的尊敬。

 

在良好的统治下,自然规律的优点和自然规律的得到遵守,能引起人们对宗教的笃信,并维持有文化的人们心中的荣誉心;他们深刻地理解到上帝为人类幸福而安排的这些规律的完善,相信人类具有过合理生活所必需的理智。

 

在自然的社会秩序下,组成社会的所有的人都应当带来益处,并根据自己的能力来促进社会福利。上帝安排富有的土地所有者,是要他们无报酬地执行为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所维系的、最受尊敬的社会职务;这些重要而神圣的职务不应当给予那些只顾自己私利的暴发户。土地所有者享有的收入,不应当用于过不值得的游手好闲的生活;这种可鄙的生活是与他们的巨大财产、地位和社会声望所给予他们的、以及靠军役或受人尊敬的司法职务而获得的荣誉不相容的,这些神圣的、最高的和宗教的职务,使他们能得到最大的尊敬和信任,使人们除了光和良心以外,不知道有另外的领导者和别的影响。因而上帝创造了一些不从事有利职业的人们,在符合自然秩序的良好统治之下,他们由于自己的地位而乐意无报酬地执行这些高贵而重要的职务;他们担任这些职务以后,将努力去严格制止那些吝啬的人在生产中造成的弊端,而这些人依据一些微不足道的事件,依据完全不象自然规律那样简单明确的法律中的一些晦涩和矛盾的地方,来进行争吵,捍卫其集团利益,用许多不必要的手续来拖长这种生产的时间,并使之复杂化。

 

23.   国际法

 

每一个单独的国家,也象国家中的每一个成员一样,拥有自己的土地,这土地或者是由社会本身使它具有价值的,或者是该国家用武力夺取的,或者是根据继承权得到的,或者是由于各国家之间签订的协定而取得的——由于这些国家有权或者通过它们的有效法律或者通过和约划定自己的边界——这就是自然的取得法和确定国家所有权的割让法。但是由于各国家单独地形成不同的局部政权,相互之间势均力敌,除非采用武力,它们不会服从共同的秩序,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个国家只要它的国库能够维持;都必须备有足够的武力,或者用同其他国家结成联盟的方法组成足够的武力。这些结盟的国家有义务相互支持以保障安全。

 

每一个国家本身的武力必须团结在同一个政权之下,因为如果力量分散,属于各个领袖,对于同一个国家或同一个民族都是不利的;它不可避免地会把该民族分成几个国家或相互之间敌对的政体;结果就形成极易分裂的联盟力量,正象封建的民族本身完全不能形成真正的国家,而靠封建领主和其他领主的联合来维持,他和他们同样享有最高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征税、交战、铸币、审判的权利,以及对国民的直接的权力,上述权利就是从这种权力中来的,这些权利保证所有的人能同样地享有和支配最高权力。

 

这些联合政权由所有领主中的首脑统一起来,每一个领主在自己的政体中拥有同这个首脑同样的权力;这些联合政体本身是同自己的封建诸侯结成联邦的,因此实际上这将导致一连串的阴谋,而不会形成统一在同一个政府之下的真正的社会。联邦帝国这种不稳定的结构,或者是由于大土地所有者的篡夺而造成的,或者是由于侵略民族侵占的疆土的瓜分而造成的;因而它并不是依靠合理的国家统治制度制订的根本法而形成的社会的自然衰替,这种统治制度的力量是不可分割地集中在同一个君主的最高权力机关中的。相反的,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违反自然的结构,它使人们处在野蛮的和专制的束缚之中,使政府处在纠纷和极端有害的、激烈的内哄之中。

 

国家的力量应当包含在国家的收入中,这种收入要足以满足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国家的需要;这种力量绝不应当依靠国民用实物来取得,并用封建的方式来统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有利于贵族结成帮派和进行战争,这样就会破坏社会的统一,使国家瓦解,并且使人民遭受生活不安定的痛苦和封建的压迫。除此以外,这种力量不适宜于保卫国家以抵抗外国政权;在这样的组织下的力量,只能在很短的时期和很小的距离内进行战争,因为粮食的运输很不便,难以保证长时期的供应;在目前重炮在战斗中起主导作用的时候,这就尤其不适宜了。因此,只有依靠国家的收入,一个国家才能够保证自己经常抵抗各种政权的侵袭,而且不管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都能避免这种侵袭;的确,在一个良好的政府统治下,战争是极少发生的:这样的政府通常能够消除由于贸易而引起战争的一切荒谬的借口,以及其他一切没有根据的和不讲道理的野心、在这种野心的遮盖下,他们的目的是要破坏国际法,从而不仅使本国的经济崩溃,而且还使别国的经济崩溃。因为要维持这种不公平的事业,必须作出极大的努力,募集人数众多、费用高昂的军队,而这些军队不会得出别的结果,只会把作战的国家弄得民穷财尽,结果只会使他们的英雄主义沾上污点,破坏他们好大喜功的征伐计划。

 

24.   社会财富总量的决算

 

国家收入的支出决算,是一个异常复杂和很容易产生混乱的管理部门。由于每一个个人都很难把自己私人的支出账目搞清楚,因此我觉得,如果没有那些解决这个问题的大政治家的范例,要把混乱的政府支出搞清楚,简直是不可能的:那些大政治家领导着管理部门,使这种决算具有一定的形式和规则,有了这些形式和规则,就完全可能防止国家财物遭到侵吞,制止大多数官吏的贪心窃取和狡猾欺骗。但是这些形式和规则只是一种巧妙的技术,它能适应情况的需要,而并不是能提高国家文化的学识。德行高尚的苏理信任法官们的知识和好意,把这个重要的国家管理部门托付给他们,毫无疑问,他的目的特别是要反对杂乱无章的情况和贵族的贪心,因为贵族依靠其职位和声望攫取了大部分的国家收入,并且为了能够顺利地进行窃取,对贪婪的收税官吏和其他管理财政并侵吞国库的人给予优惠的待遇。这位可敬的大臣的谨严精神,引起了其他大臣和宠臣的憎恶,他们对国家收入管理中的严格制度感到不安,其实只要他们不要过于吝啬,对自己的利益不要过于盲目,那末这种制度应该是他们的一个很好的征兆。这些大土地所有者由于前朝的统治工作中的混乱而变得贫穷了,不得不采取这种下劣的、可鄙的方法,其实他们应当明白,这种极其必要的改革必然会促使人民幸福,促使他们的土地恢复收入,而这样就能使他们不致衰败下去,而是兴旺起来,能与他们巨大的地产和官级相适应。但他们理解不到这一点;经常可以看到,无知是使政府发生巨大错误、使民族经济破产和国家衰亡的主要原因。中国依靠了学问,经常能够而且非常成功地防止了这些错误,那里在学问的帮助之下,形成了国家的第一阶层,这些学问非常适合于通过理智的光辉来领导人民,使政府完全服从于那些确立社会制度基础的自然的和颠扑不破的规律。

 

在这个疆域辽阔的帝国内,长官的一切错误和滥用职权的现象经常在政府的通报中颁布出来,以便使这个巨大国家的所有省份都能遵守法律,反对滥用权力;这样,依靠自由的检举——一个稳定而自信的政府的重要条件,政府的活动经常得到检查。有一种非常普遍的看法,认为国家只能有暂时的统治形式,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在不断改变的,国家有它的创始、发展、衰落、灭亡。这种看法是根深蒂固的,因此把统治中的一切混乱现象都认为是合乎自然秩序的。难道这种荒谬的宿命论能为理智的光辉所接受吗?恰恰相反,确立自然秩序的那些规律是永恒的和颠扑不破的,统治中的混乱现象只是由于这些永恒的规律遭到破坏的结果,这不是很清楚的吗?中华帝国不是由于遵守自然规律而得以年代绵长、疆土辽阔、繁荣不息吗?那些靠人的意志来统治并不得不靠武器来征服人的民族,难道不会被人数众多的中华民族宗全有根据地看作野蛮民族吗?这个服从自然秩序的疆土辽阔的帝国,不就是一个稳定而持久不变的政府的范例吗?它证明,有时某些政府的不持久没有别的理由,没有别的原因,只是由于人们本身的反复无常。然而难道不能说,中国政府所以能保持这种幸运的和经久的不变(uniformitié),只是由于这个帝国比别的一些国家较少遭到邻国的侵袭吗?但是它不是也曾经被占领过吗?难道它的辽阔的土地不曾遭到分裂和形成几个国家吗?由此可见,它的政府所以能维持很长的时间,并不是由于局部的情况,而是本质上的稳固的秩序。

ght: bold">财富的公有及其自然和和平的分配

 

 

人身自由,对每日获得的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在原始状态中,除了人们在寻找生活必需品时所确立的分配方式以外,不存在别的财富分配。一切都属于全体;但是在财富在所有的人们中间自然地分配的条件下,必须保证每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以便他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并且要保证他能够平安地享用自己找到的物品,因为一个人对其余的人的侵害会阻碍寻找必需品的工作,只会引起不仅无益、而且危险的斗争。实际上,什么动机能在这样的场合引起人们之间的斗争呢?一群鸟栖息在它们能找到好处(bien)或合适的食物的地方;这些鸟之间不会由于分配食物而发生斗争,每一只鸟的食量,决定于它本身寻食的能力。因此,一切动物都服从于大自然所定下的这个和平法则,大自然规定,在自然的制度中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应以靠本身的劳动所获得的东西为限;由此可见,所有的人对一切东西的权利只是一种幻想。因此,人身自由和所有权,或者是对享有每个人为满足其需要而寻找到的东西的信念,是由自然规律从外部对人们加以保证的,一个完善社会的基本制度的基础,就建立在这种自然规律上,住在北极的和不得不在上述原始状态下生活的部族,确切和一贯地遵守着大自然所定下的规律,并不需要任何最高权力来督促他们执行他们相互之间的义务。

 

15.    各部族之间的内战

 

生活在类似状态下的美洲的各个野蛮部族,并不爱好和平,而是经常进行内战,但每一个部族的内部秩序却是非常一致和自制地遵守着。这些部族之间进行的战争,没有别的原因,只是相互之间的担心和憎恨,这种担心和憎恨使他们忽视了流血报复的危险。

 

16.    国家是靠武力保卫的;

 

武力需要有财富;财富由于其武装力量而发生差别国外斗争除了靠武力保卫以外,没有任何别的预防方法,保卫应当成为良好的统治工作的主要目的,因为人数众多的武装力量需要巨大的支出,巨大的支出必须有巨大的财富,而财富的保全只有依靠巨大的武装力量才能保证。但是除了遵守在民政机构或政府成立以前就存在的自然规律以外,这种财富是不可能得到也不可能赚到的。由此可见,这种立法权既不属于人民,也不属于统治他们的统治者;这就是能保证农业取得成就的那些规律,而只有农业才是满足人们需要的财富的来源,只有农业才能创立保卫财富所必需的武装力量。

 

17.    农业社会的组织,在那里可以自然地遇到为其存在所必需的一切条件

 

上述居住在荒地上的部族,为了生存不得不耕种土地,他们不得不服从大自然为了使他们的劳动有成效和生活安定而为他们定下的规律。这个部族所居住的未开垦的土地,没有任何实际的价值,只有通过劳动才能使它具有价值。因而,这个部族占有的土地和产品必须靠劳动来保证,没有这个自然条件就完全不可能有作物和财富。因此必须使人们平分土地,以便每一个人都能耕作、种植,并且在完全没有危险的条件下享受自己劳动的果实。这起

初是在全体平等的人们之间平均分配的,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必须服从无私的抽签办法;抽签的决定自然而然地向每一个人指出他应得的部分,并保证他终生持有这份土地以及必要的自由权,以便他能够无间断地和不受压制地使用自己的这份土地,自由地交换各种产品和储备品。从这里可以得到其他的、为社会所必需的利益。除了土地的和平分配以外,这些利益是:保证土地及其产品的所有权,人身自由和贸易自由,对劳动的相应的报酬,经常关心耕种的成效,保存耕作所必需的财富,饲养役畜和产品牲畜,产生制造工具和衣服的工业,建造房屋和产品加工等等,这一切都是从最初的自然规律中产生的结果,显然,这种自然规律产生了这些社会关系。这里所指的是社会的合乎自然和爱好和平的规定,而不是处在匪帮权力统治下的、受到篡位者野蛮压迫的社会状态;所谓篡位者只是还没有服从自然秩序的不合法的统治者;不管古代的有效法律怎样,所有这些规则对于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和整个社会福利都是最好的规则。

 

但是农业国的基本自然秩序所规定的这种制度,还提出另一个同自然条件同样重要的条件,即对土地及其产品的所有权的充分保证,依靠所花的劳动和对耕作的预付,土地才能提供产品。

 

18.    保护性的权力机构

 

每一个耕作者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了一整天以后,晚上需要休息和睡觉,因此他不可能自己来关心自己的个人安全,以及保护他靠自己的劳动和预付生产的产品;尤其不应当使他在白天停止劳动,以便保护自己的土地和财富不受外部敌人的侵袭。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支持建立武装部队和警卫队,并且为它们提供赡养费,这种武装力量和警卫队受领导人的权力的节制,并且要足够地强大,以便能够保护社会不受到外界的侵袭,维持内部的秩序,防止和惩罚坏分子的犯罪活动。

 

19.    有效的法制

 

由此可见,社会的根本结构和自然秩序是在公平分配的有效法律颁布以前就确立的;除了确立社会制度的基础的自然规律以外,这些成文的法律不可能有另外的根据和另外的原则。

 

因此详细地规定公民的自然权利的有效法律,是由造物主规定的最初的规律确定和调节的,这种有效法律之所以为一个国家所接受,只是由于它符合、并严格服从这些基本规律。因此,有效法律绝对不是任意规定的,假如它本质上是不公平的,那末立法者不管是君主还是人民,都不可能用自己的威望使它变得公平;政权本身经常会犯错误,因此尽管它同意所颁布的法律,它总是保留着纠正有效法制的错误和弊端的权利,而这必须是在确切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纠正不能破坏秩序,它只能恢复秩序;否则就会不分青红皂白地肯定下面一点:实际上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和绝对的不公平,不存在道德和善,——这是一种可怕的原则,它会破坏国民和君主的自然权利,使国家失去由于遵守造物主的规律而形成的秩序,而这种秩序的破坏,立刻会遭到惩罚:使人们生活必需的财富遭到损失和减少。因此,公平的原则严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任意地制定有效法律。

 

由此可见,有效法制是完全服从于社会的最初规律的。因此,它不可能属于任何别的人,只属于凌驾于一切不同的特殊利益之上的统一的权力,这种权力应当压制这些特殊利益。

20.   国家收入

 

在君主专政的国家里,最关心的一件事是任意向国民征税;这种征税看来并不服从于自然规律所规定的任何规章或限度。然而造物主却使征税也遵守一定的秩序;事实上,显然,满足国家需要所必需的赋税,在一个农业国家里,除了向能生产满足需要的财富的东西征收以外,不可能有另外的来源;这个来源毫无疑问就是依靠预付和人的劳动而耕种的土地;因此,国家所需的赋税总额不可能是别的,只不过是它从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的年产品中分得

的一个部分,赋税也不可能是别的,只不过是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产品的一个部分,扣除花在作物上的劳动支出以及其他支出而剩余的产品的一个部分。

 

从收获的产量中除去这些支出所得到的多余部分, 就是纯产品(lesurplusestproduitnet),它构成国家的收入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构成国家收入的部分,假如相等于全部土地所有者所得的部分的一半,将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目。但是土地所有者本身也应明白,保证他们能够过安宁生活的那种力量,就包括在国家收入之中,巨大的力量能得到邻国的重视并防止战争。除此以外,既然国家收入同土地收入数量的增减成固定的比例,那末通过对国家的良好统治尽可能促使农业繁荣,对君主也象对土地所有者一样有利害关系。最后,由于这种尽可能有利的制度,他们将被免去其余的一切赋税,而这些赋税毫无疑问会对他们本身的收入和国家的收入都带来损失;这还不算:这些赋税一旦产生了,就会在国家需要的借口下日益增加,使国家经济遭到破坏,同时只会创造货币财产(fortunespecuniaires),从而引起足以使人破产的国家公债。

 

所有主或土地所有者各自管理自己的一块土地,目的在于保持和提高土地的价值, 并保证自己能得到土地所能提供的纯产品或收入(produitnetourevelnu)。假如土地不属于土地所有者而是归公共所有,那末土地就会荒废,因为假如他们对这种劳动所产生的盈利得不到保证,那末谁也不愿意为土地质量的改善或保持而预付。如果没有这种预付,就很难从土地上收回所花的耕种成本,耕作者经常担心自己会移居到别的地方去,而不放进行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就不会带来可以提供国家所需的赋税的纯产品或收入。在这种状态下,社会和政府都不可能维持下去;假如从用作对作物的预付或者人的劳动费用的储备基金中征收赋税,那末赋税本身就会造成损失。

 

我说:用作人的劳动费用,那是因为如果没有用于维持人的生活资料的必需费用,那未这种劳动是不可思议的。人本身失去财富而只得到需要;因此, 赋税不能从他们本身征收, 也不能从他们劳动的工资(lesalaireduàsontravail)中征取,因为这工资是人们为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而且必须足够维持他们和他们的家庭的生存,因为只有在付给他们的工资本身提高的情况下,他们才有可能付税。而这样就会在不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情况下提高劳动的价格,从而对发付工资的人造成损失。因此,会促使劳动产品涨价的工资提高,必然会造成劳动、产量和人口的递减。这就是数千年来中国政府走向安宁的生活所遵循的学说的基本原则。中国人从这个学说中得出的结论,其正确性很难使欧洲人信服。

 

向个人征的税,例如人头税或者劳动所得税,照他们看来,无疑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除了对人的能力作偶然的和任意的评价以外,它没有别的衡量尺度;因此,这种征税是不合理的,极其有害的。所有的农村劳动者,所有的手工业者,所有的商人——总之,拿取工资或报酬的一切等级的人们,都不会自愿由于国家的需要而直接把收入支付给国家;否则这种税就会对土地耕作产生有害的影响,对收入说来成为双重的负担,而最终变得一无所有,并且使国家遭到破产。这就是不能违反的自然规律之一,一旦违反,必然会遭到惩罚,从而带来破坏;这种惩罚会使应付国家需要所必需的赋税变得比这些需要本身更为迫切。

 

同样很明显,这种税不能从用于开垦土地和耕种土地的本金中征取,因为这种征税立刻会损害土地耕作和人们生活所必需的一切财富。因而这种征税就不是为了满足国家的需要,而是会引起全面的崩溃,会导致国家和民族的灭亡。

 

根据中国人的意见,同样不能对食物或人们日用必需的商品征税,因为这就是意味着对人们本身征税,对他们的需要和劳动征税,从而把似乎为满足国家的需要而征收的这种税,变得反而加速国家的破灭,因为它把国家交付给许多征收这种可耻的税的贪婪的人或敌人。同时君主本人只会由于这种税而受到损失,却得不到补偿,这种损失会落在他从土地的纯产品中为自己征取的收入份上。

 

在另外的一些文章中,可以找到与这些中国的观点不同的论点,以及可以保证国家尽可能征收到更多的税的规则,这些税完全对国家有利,并且能使它免除由于其他的税所造成的损失。

 

扣除用于耕作的劳动费用和其他必需支出后多余的土地生产物,是纯产品,它构成国家的收入和获得或购买地产的土地所有者的收入。购买地产的钱决定着纯产品所提供的收入的数量,这收入是与土地的买价成比例的。至于他们能以更大的理由保证得到这种收入,那是由于我们上面已经指出的,一切纯产品都是他们的地产和经营的必然结果,因为没有这些重要的条件,土地是不会产生纯产品的,而只产生一些微不足道的产品,仅能弥补他们所花的非常有限的支出;这是因为如果使用期限不固定,那末任何人都不会愿意为改善和维持土地的质量而预付,由于他们从这种预付中不能保证得到好处。

 

君主不可能贪图占有自己国家的全部土地,因为他本人既不可能亲自管理这些土地,也不可能靠其他的人管理;他本人不可能亲自管理,那是由于他不可能去了解多得不计其数的详细情节;不可能通过其他的人管理,那是由于这种管理是这样的广泛,多方面,并且极易产生弊端和欺骗的情况,因而是不能信托别人的,而且这将为任意伪造关于支出和产量的数字大开方便之门。君主将不得不放弃这种所有权,因为这会对他自己和国家造成破产的危险。因此很明显,土地的所有权必须在许多土地所有者之间分配,这些土地所有者通过最有利的管理,致力于在自己的土地上取得尽可能多的收入,因为这种管理能保证国家得到这种收入的一部分,国家得到的这一部分是同收入的数量和增长以及国家的需要成比例的;这样,农业的成就愈大,就能保证君主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愈多。

 

21.    取消一切特殊的私人利益

 

在良好的统治下,当然不可能产生为私人利益而窃取公共利益的垄断制,依靠享有最高权力的国家首脑的威望,这种可耻的掠夺毫无疑问会被揭露和制止。因为在良好的管理下,社会团体、上层阶级、高级官吏以及有声望的人不可能阴谋联合起来推行这种有害的混乱现象。商人、工场主和手工业行会总是企图发财致富的,而且在赚钱方面是很机灵的,他们在竞争上是敌人,并且经常会想出一些独特的特权。一个城市想赚另一个城市的钱,一个省想赚另一个省的钱,宗主国想赚殖民地的钱。土地适宜于种植某种产品的土地所有者,竭力企图禁止其他的人种植和贩卖这种产品;国家到处被这些窃取者的好计所支配,他们以十分昂贵的价格把它所必需的粮食和货物转卖给它。国家的收入是有限度的,因此,它按照这些贪心的商人规定的价格购买东西,就会使消费和人口缩减,从而引起农业的衰竭和收入的减少。这种循环的过程会导致国家财产和力量的消亡;贸易本身也会由于商人的贪婪而遭到破坏。他们由于本性狡猾,敢于用繁荣商业和商业财富的发展会使人民富裕起来的欺骗性的借口,来掩饰自己的行为。这些商人的成就迷惑了不学无术的行政官吏,也迷惑了人民,人民对那些向他们征税并使他们破产的人们的财富感到惊奇。有些人说,这些财富仍旧留在国内,依靠流通而在这里进行分配,促进人民的幸福;在这种情况下,关于高利贷者、投机商人等等的财富也可说同样的话:但头脑简单的人都相信,垄断制使商人获得的财富,是由商人从外国取得的盈利构成的。的确,如果把殖民地看作外国,那末它当然不会受到垄断制的顾惜;然而在一个国家内建立的垄断制,通常不会对别的国家产生有害的影响;相反,它会促使外国商人采取报复手段,从而引起荒谬的战争;因此,垄断制的不良影响愈普遍,害处也就愈大。所以,自然的贸易政策在于建立自由的和不受限制的竞争,这种竞争能保证国家有尽可能多的购买者和出售者,从而保证它在买卖交易时达成最有利的价格。

 

22.  司法费用的减少

 

在不正当的发财致富的方法把一切阶级的国民都引入歧途的国家内,过大的司法费用在一个良好的政府统治下是比较正确的,这样能保证官吏得到与他们的官衔和他们职位的效益相适应的尊敬。

 

在良好的统治下,自然规律的优点和自然规律的得到遵守,能引起人们对宗教的笃信,并维持有文化的人们心中的荣誉心;他们深刻地理解到上帝为人类幸福而安排的这些规律的完善,相信人类具有过合理生活所必需的理智。

 

在自然的社会秩序下,组成社会的所有的人都应当带来益处,并根据自己的能力来促进社会福利。上帝安排富有的土地所有者,是要他们无报酬地执行为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所维系的、最受尊敬的社会职务;这些重要而神圣的职务不应当给予那些只顾自己私利的暴发户。土地所有者享有的收入,不应当用于过不值得的游手好闲的生活;这种可鄙的生活是与他们的巨大财产、地位和社会声望所给予他们的、以及靠军役或受人尊敬的司法职务而获得的荣誉不相容的,这些神圣的、最高的和宗教的职务,使他们能得到最大的尊敬和信任,使人们除了光和良心以外,不知道有另外的领导者和别的影响。因而上帝创造了一些不从事有利职业的人们,在符合自然秩序的良好统治之下,他们由于自己的地位而乐意无报酬地执行这些高贵而重要的职务;他们担任这些职务以后,将努力去严格制止那些吝啬的人在生产中造成的弊端,而这些人依据一些微不足道的事件,依据完全不象自然规律那样简单明确的法律中的一些晦涩和矛盾的地方,来进行争吵,捍卫其集团利益,用许多不必要的手续来拖长这种生产的时间,并使之复杂化。

 

23.   国际法

 

每一个单独的国家,也象国家中的每一个成员一样,拥有自己的土地,这土地或者是由社会本身使它具有价值的,或者是该国家用武力夺取的,或者是根据继承权得到的,或者是由于各国家之间签订的协定而取得的——由于这些国家有权或者通过它们的有效法律或者通过和约划定自己的边界——这就是自然的取得法和确定国家所有权的割让法。但是由于各国家单独地形成不同的局部政权,相互之间势均力敌,除非采用武力,它们不会服从共同的秩序,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个国家只要它的国库能够维持;都必须备有足够的武力,或者用同其他国家结成联盟的方法组成足够的武力。这些结盟的国家有义务相互支持以保障安全。

 

每一个国家本身的武力必须团结在同一个政权之下,因为如果力量分散,属于各个领袖,对于同一个国家或同一个民族都是不利的;它不可避免地会把该民族分成几个国家或相互之间敌对的政体;结果就形成极易分裂的联盟力量,正象封建的民族本身完全不能形成真正的国家,而靠封建领主和其他领主的联合来维持,他和他们同样享有最高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征税、交战、铸币、审判的权利,以及对国民的直接的权力,上述权利就是从这种权力中来的,这些权利保证所有的人能同样地享有和支配最高权力。

 

这些联合政权由所有领主中的首脑统一起来,每一个领主在自己的政体中拥有同这个首脑同样的权力;这些联合政体本身是同自己的封建诸侯结成联邦的,因此实际上这将导致一连串的阴谋,而不会形成统一在同一个政府之下的真正的社会。联邦帝国这种不稳定的结构,或者是由于大土地所有者的篡夺而造成的,或者是由于侵略民族侵占的疆土的瓜分而造成的;因而它并不是依靠合理的国家统治制度制订的根本法而形成的社会的自然衰替,这种统治制度的力量是不可分割地集中在同一个君主的最高权力机关中的。相反的,它是一种强制性的、违反自然的结构,它使人们处在野蛮的和专制的束缚之中,使政府处在纠纷和极端有害的、激烈的内哄之中。

 

国家的力量应当包含在国家的收入中,这种收入要足以满足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国家的需要;这种力量绝不应当依靠国民用实物来取得,并用封建的方式来统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它有利于贵族结成帮派和进行战争,这样就会破坏社会的统一,使国家瓦解,并且使人民遭受生活不安定的痛苦和封建的压迫。除此以外,这种力量不适宜于保卫国家以抵抗外国政权;在这样的组织下的力量,只能在很短的时期和很小的距离内进行战争,因为粮食的运输很不便,难以保证长时期的供应;在目前重炮在战斗中起主导作用的时候,这就尤其不适宜了。因此,只有依靠国家的收入,一个国家才能够保证自己经常抵抗各种政权的侵袭,而且不管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都能避免这种侵袭;的确,在一个良好的政府统治下,战争是极少发生的:这样的政府通常能够消除由于贸易而引起战争的一切荒谬的借口,以及其他一切没有根据的和不讲道理的野心、在这种野心的遮盖下,他们的目的是要破坏国际法,从而不仅使本国的经济崩溃,而且还使别国的经济崩溃。因为要维持这种不公平的事业,必须作出极大的努力,募集人数众多、费用高昂的军队,而这些军队不会得出别的结果,只会把作战的国家弄得民穷财尽,结果只会使他们的英雄主义沾上污点,破坏他们好大喜功的征伐计划。

 

24.   社会财富总量的决算

 

国家收入的支出决算,是一个异常复杂和很容易产生混乱的管理部门。由于每一个个人都很难把自己私人的支出账目搞清楚,因此我觉得,如果没有那些解决这个问题的大政治家的范例,要把混乱的政府支出搞清楚,简直是不可能的:那些大政治家领导着管理部门,使这种决算具有一定的形式和规则,有了这些形式和规则,就完全可能防止国家财物遭到侵吞,制止大多数官吏的贪心窃取和狡猾欺骗。但是这些形式和规则只是一种巧妙的技术,它能适应情况的需要,而并不是能提高国家文化的学识。德行高尚的苏理信任法官们的知识和好意,把这个重要的国家管理部门托付给他们,毫无疑问,他的目的特别是要反对杂乱无章的情况和贵族的贪心,因为贵族依靠其职位和声望攫取了大部分的国家收入,并且为了能够顺利地进行窃取,对贪婪的收税官吏和其他管理财政并侵吞国库的人给予优惠的待遇。这位可敬的大臣的谨严精神,引起了其他大臣和宠臣的憎恶,他们对国家收入管理中的严格制度感到不安,其实只要他们不要过于吝啬,对自己的利益不要过于盲目,那末这种制度应该是他们的一个很好的征兆。这些大土地所有者由于前朝的统治工作中的混乱而变得贫穷了,不得不采取这种下劣的、可鄙的方法,其实他们应当明白,这种极其必要的改革必然会促使人民幸福,促使他们的土地恢复收入,而这样就能使他们不致衰败下去,而是兴旺起来,能与他们巨大的地产和官级相适应。但他们理解不到这一点;经常可以看到,无知是使政府发生巨大错误、使民族经济破产和国家衰亡的主要原因。中国依靠了学问,经常能够而且非常成功地防止了这些错误,那里在学问的帮助之下,形成了国家的第一阶层,这些学问非常适合于通过理智的光辉来领导人民,使政府完全服从于那些确立社会制度基础的自然的和颠扑不破的规律。

 

在这个疆域辽阔的帝国内,长官的一切错误和滥用职权的现象经常在政府的通报中颁布出来,以便使这个巨大国家的所有省份都能遵守法律,反对滥用权力;这样,依靠自由的检举——一个稳定而自信的政府的重要条件,政府的活动经常得到检查。有一种非常普遍的看法,认为国家只能有暂时的统治形式,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在不断改变的,国家有它的创始、发展、衰落、灭亡。这种看法是根深蒂固的,因此把统治中的一切混乱现象都认为是合乎自然秩序的。难道这种荒谬的宿命论能为理智的光辉所接受吗?恰恰相反,确立自然秩序的那些规律是永恒的和颠扑不破的,统治中的混乱现象只是由于这些永恒的规律遭到破坏的结果,这不是很清楚的吗?中华帝国不是由于遵守自然规律而得以年代绵长、疆土辽阔、繁荣不息吗?那些靠人的意志来统治并不得不靠武器来征服人的民族,难道不会被人数众多的中华民族宗全有根据地看作野蛮民族吗?这个服从自然秩序的疆土辽阔的帝国,不就是一个稳定而持久不变的政府的范例吗?它证明,有时某些政府的不持久没有别的理由,没有别的原因,只是由于人们本身的反复无常。然而难道不能说,中国政府所以能保持这种幸运的和经久的不变(uniformitié),只是由于这个帝国比别的一些国家较少遭到邻国的侵袭吗?但是它不是也曾经被占领过吗?难道它的辽阔的土地不曾遭到分裂和形成几个国家吗?由此可见,它的政府所以能维持很长的时间,并不是由于局部的情况,而是本质上的稳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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