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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儒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官当 
作者:[新法家] 来源:[] 2006-02-07

    官当简称为当,又叫以官当徒,这是古代官吏享有的特权,在他们犯罪时可以用自己的官品抵挡徒刑。

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犯的是公罪,还可以多当一年。一般五品以上的官员犯罪后可以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徒一年,所以,犯公罪的五品以上的官员可以当三年。

如果现有的官品不够当罪,还可以用历任的官品来当。如果以现任的官品当罪有剩余,就不再罢官了,交铜进行赎罪即可。如果所有的官品都加上,还不够当罪,就罢官,剩余的也交铜赎罪,不必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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