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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玉忠:质问郎咸平——中国缺少信托文化吗 
作者:[翟玉忠] 来源:[作者惠寄] 2006-01-15

    中国缺少信托文化,中国职业经理人缺乏信托责任几乎成了郎咸平先生的口头禅。这不,20051227日郎咸平在成都讲演时面对众多西部商界名流发问:“如果你是老板,你敢不敢把公司100%交给职业经理人管理?”并再度指出国内职业经理人的信托责任缺失是股改和国企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

    郎先生的观点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共鸣,尽管蒙牛乳业董事长牛根生曾信誓旦旦地回应说:“在我们的企业,职业经理人都是负责任的。”显然目前需要解决的不是长虹的赵勇和蒙牛的牛根生是否承担了国家、股民赋予他们的信托责任的问题,而是中国商业生态中普遍缺乏信托责任的问题。

    那么郎咸平先生的给出的药方是什么呢?综合起来就是通过政府力量建设一个法制化的社会,同时用法制制度强迫每一个社会参与者有信托责任;既然中国缺少信托文化,当然就是“进口”了,从哪里“进口”呢?按照中国社会学者改革开放以来不变的惯性思维,当然是英美。在1227日的讲演中,郎咸平就建议中国股改可以多借鉴英国经验,他还介绍说,英国的股改分三步稳步实施:首先在国有股股权结构不变的前提下聘职业经理人;其次要求效益好的国企才能进行股改;其三,股改后政府仍然保留黄金股,持有否决权,继续承担保护中小股民的责任。

    在其他场合,郎咸平先生还曾进一步论述说,“信托责任”是在普通法系中慢慢得以体现的,当一个人违反了“信托责任”,就会侵犯到普通法系的基本宗旨——平等和私有财产权,这当然会遭到陪审团的反对。由是,信托责任这个概念就逐步渗透到每个公民的血液中了。英式管理就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信托责任完善的管理体系。

    考察西方经济史,你会发现西方的信托责任体系是逐步建立起来了,直到现在还在完善之中。1759年富兰克林考察英国得出的印象是,英国到处都是行贿受贿、营私舞弊的丑闻,“绝对的腐败在这个古老国家的所有等级的人们中流行,从头到脚都完全堕落和腐败了!”西方上个世纪初那种大规模掺杂弄假现象没有了,本世纪初大规模的会计丑闻又出现了,直到今天安然的案子还在审理之中。当然新的更严厉的规则又确立了起来……

    西方发展市场经济有几百年的历史,肯定有诸多值得借鉴的东西。别人好的,当然可以拿过来,这本没有什么错。但中国过去150年的历史表明,“进口”制度的“代价”总是极高昂的,甚至常常是得不偿失。历史事实是,中国并不缺少信托文化,而且中华法系本来就有十分完善的信托责任体系。

    中华法系成熟于2300多年来前的大秦帝国,在西汉没有被儒家思想“人治化”之前达到了顶峰。从某种意义上说,秦时的基本经济制度与中国目前有诸多相似之处,比如说土地国有,存在大量的国家管理的企业等等。在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实行了严格的授田制,国家将土地直接分给农民,其授田标准是每夫百亩。只有对作出国家功勋的人才在原有授田数量的基础之上增加的授田数量。《商君书·境内》中说:“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 益田一顷,益宅九亩。”

    拥有庞大国有资产的秦国是如何建立一种完善的信托责任体系的呢?直到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后,我们才看到了这种信托责任体系的全貌——那是一个远远超越当时那个时代的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模式,`简直令人惊叹!

    当时耕牛是极其重要的生产资料,国家对耕牛的管理也极其严厉。《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廄苑律》中我们能读到这样的文字:“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乡里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

    对于工业生产,信托责任也极其清晰。《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有以下几条法律(想必这些法律很重要,所以墓主人才将之抄下来并带入了坟墓):

    “省殿,貲工師一甲,丞及曹長一盾,徒絡組廿給。省三歲比殿,貲工師二甲,丞、曹長一甲,徒絡組五十給。”意思是:考查时产品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一甲,丞和曹长一盾,徒(一般工人——笔者注)络组二十根。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二甲,丞和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根。

    “非歲紅(功)及毋(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縣工新獻,殿,貲嗇夫一甲,縣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城旦為工殿者,治(笞)人百。大車殿,貲司空嗇夫一盾,徒治(笞)五十。”原文意为:不是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又没有朝廷的命书,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的,工师和丞各罚二甲。各县工官新上交的产品,评为下等,罚该工官的啬夫一甲,县啬夫(县令)、丞、吏和曹长各一盾。城旦做工而被评为下等,每人答打一百下。所造大车评为下等,罚司空啬夫一盾,徒各笞打五十下。

    “園殿,貲嗇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絡組各廿給。園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令、丞各一甲。”意为:漆园评为下等,罚漆园的啬夫一甲,县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二十根。漆园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漆园的啬夫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县令、丞各罚一甲。

    “采山重殿,貲嗇夫一甲,佐一盾;三歲比殿,貲嗇夫二甲而法(廢)。殿而不負費,勿貲。賦歲紅(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備,貲其曹長一盾。大(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鐵、左採鐵課殿,貲嗇夫一盾。”意思是:采矿两次评为下等,罚其啬夫一甲,佐一盾;三年连续评为下等;罚其啬夫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评为下等而无亏欠的,则不加责罚。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在尚未验收时就丢失了,以及不能足数的,罚其曹长一盾。太官、右府、左府、右采铁在考核中评为下等,均罚其啬夫一盾。

    从以上法律条文我们能够看到,工人、各级主管官员(诸啬夫)都有明确的信托责任,赏罚分明。国家进行独立的“效益审计”,连续评为下等的,轻的要受经济处罚,重的要被撤职、并且永远不再叙用——这就是为什么秦始皇兵马俑坑中发现4万多箭头竟全部遵循着相同技术指标的制度基础,当西欧相当大的区域还处在蒙荒时代的时候,华夏文明却开始了工业的标准化、并建立了支撑工业标准化的法律体系!

    别人好的东西要学,自己伟大的东西也不能视而不见,这才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我们应有的胸怀。如果一个国有企业的总裁亏损37个亿可以拍拍屁股走人,里边所有经理人都没有连带责任,还多了生官的机会,那么中国的信托责任体系就永远也不能建立起来,中国经济的强大只会是空中楼阁。

    就在笔者即将完成本文的时候,传来消息说,在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审计工作已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发展到效益审计的今天,审计署将不断加强效益审计力度,力争到2007年做到财务收支审计和效益审计并重。那么效益审计查出来的问题需要相关人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据说可分为三种情况:如果是由于水平和技术达不到造成的,就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技术和水平。如果是管理疏忽造成的,有些属于责任问题,有些也不一定属于责任问题。但是,如果明显属于某人渎职而造成了重大损失,就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除个别案件涉及渎职问题外,效益审计一般不涉及哪个人的责任。

    西方的并不一定是最好的——看来我们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完善信托责任体系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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