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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克·S·卡恩:应从全球角度考虑金融改革 
作者:[多米尼克·S·卡恩] 来源:[金融时报中文网] 2010-03-02

(作者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

    在全球各国开始认真考虑改革本国金融体系这一严肃工作之际,加强国际协作显得十分必要。修复危机背后失败的监管模式势在必行,这是一种重要的推动力,但公众对于银行甚至在失业率不断攀升之际仍发放过高奖金的愤慨,也是一个推动因素。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有证据表明,最近的金融部门改革提议中出现了新的思路——超出了解决规模、复杂性和薪酬结构过度问题的资本金要求和会计惯例等学术范畴。

    复杂之处在于,各国金融体系是更大的全球网络的组成部分。尽管各国在当地监管机构应对国际银行问题上存在一种协作的过程,但许多国家正从不同方向、以不同的速度实施更大规模的改革。在此过程中,人们忘记了此次危机的一条核心教训:协作比单边主义更有效。

    讲一个简单的例子。许多国家规定外国银行——即使它们是以国外分支机构的身份运营——在当地应保持较高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无法获得当地资金的风险。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审慎的做法。但各大银行是在全球范围内管理自己的融资和信贷风险。如果这些银行不得不在每个国家锁定流动资金池,它们跨境进行资金周转的能力就可能下降,而跨境进行资金周转的费用就会上升,这将不利于全球经济。在就改革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即使那些从任何特定角度来看都完全合理的改革——人们需要从多边层面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和辩论。

    各国推出了越来越多从当地角度看似有理、但从全球角度看却颇为短视的政策,原因之一是大型跨国企业出现问题时,各国监管机构迄今尚未能就建立一种令人信服的责任分担机制达成一致。诚然,从各国财政当局和破产法与全球银行业的现实冲突的事实来看,这是一个强有力的挑战。

    在我们制定出那种类似适用于船运事故的全球宪章之前,各国将不可避免地通过坚持当地的审慎规定,努力限制本国纳税人的潜在义务。与此同时,濒临破产的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匆忙将资产转回国内,而不愿实施一种更有效的全球解决方案——毕竟,这是当前法律所要求的。

    这是对主宰金融业的大型综合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更大差异的一部分。想象一下,一家金融控股公司旗下拥有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和衍生品交易机构。年景好的时候,重要的只是统一的实体。而年景不好的时候,则必须根据与不同法律形式的分支机构相对应的法规和程序,对陷入困境的分支机构加以遴选,而这有可能不利于统一的实体、金融体系和经济。现在想象一下,要努力应对一个在多个司法辖区拥有100家分支机构的大型企业集团,你就会更加理解雷曼(Lehman)的复杂现实。

    因此,最近有关利用“特别决议机构”和“生前遗嘱”、从母公司层面处理复杂金融机构破产问题的提议非常重要。但即使它们在纾困和灾难性破产之间寻求一个中间选项,这些机制的适用范围并不总能扩大到母国之外的分支机构。并非所有的司法辖区都有此类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决议机构。在达成一项全球协议之前,我们的体系漏洞百出,而方式是各国各自为战。

    因此,按照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和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规定,全球就审慎政策达成一致的进程,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使命,值得国际社会的全力支持。为了协调限制过度冒险行为的法规和解决一些更广泛的挑战,必须加快这些机构和其它金融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比如提供正式银行业体系范畴之外的流动性(在此次危机中,银行存款所面临的挤兑没有国际投资者对批发资金的那么严重)。

    在达成一份国际协议方面,时间至关重要,以免政界对监管密谋的耐心耗尽,我们进入一个政策不协调、资本流动扭曲和监管套利的循环。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而言,它将努力阐明金融业改革的系统性影响和宏观经济含义——而且,如果它这样做的话,将阐明未能集中于共同解决方案所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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