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这个试点指导意见核心的内容就是把小额试点权限放给各省级政府。至此,这块湮没于沙石多年的璞玉终于踏上“改元易号”的光明发展之路,或将彻底改变民间金融无名分的坎坷命运。
为什么要把权限放给各省政府?说明中央已经摈弃原来的“大一同”的做法,越来越重视地方价值多元化诉求。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又一次卓越表现。为什么先搞试点?先试点、后推进。也就是把风险首先前置。不要闯出祸来以后再来解决,那样更麻烦。大家玩的是钱,数目都很大,涉及的人、面也较广。所以,宁愿稳妥,不要冒进。而事实上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就已经决定山西、陕西、贵州等5省区开展“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信贷试点。希望本次不要试太长的时间。
改革开放30年,我们见证了社会资金支配社会资源流动配置的重要力量。社会性资金的发展壮大不仅仅在于搞活了中国经济,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整个中国金融的整体效率。民间金融千年不衰,规模日益渐长的主因就在于社会性(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创业浪潮的高涨,亟需资金滋养的时候,而正规金融却对其冷漠无助,于是她就应时填补了这一缺口,她的倔强成长与繁荣,是对国家正规金融压抑的抗争与批判,这种无情的批判是今天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出生的倒逼推力。但那种地下钱庄不同,由于本身是以坑蒙拐骗违反国家监管规定,破坏金融秩序为前提,所以不可能让他们合法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开盘也并不说明地下钱庄可以合法化,应区别对待。我们对过去的民间金融起到的积极作用也应旗帜鲜明地予以充分肯定。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是属于各种民间企业入股的资金,然后转化为贷款,不吸收老百姓直接的储蓄,说明它不是一个商业银行,不是信用社,他的资金来源是大大小小公司或者个人股本金的入股。它的发展模式是特定性质的公司。因此笔者认为其和创业投资公司性质差不多。笔者觉得,由自然人及民营企业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应当只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包括有控制权者承担无限责任的“两合公司”。既“有限合伙企业”。把有钱人绑在一起,这样不仅资金规模大,选择空间广,而且在把控风险上更容易些。同时,随着人民收入的增加,中产阶层逐步形成,分散的闲置资金逐渐增多,而银行利息又低,股票市场风险又大,往往找不到投资机会,这就为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或募集资金提供了源头活水。一些在当地投资的浙江、福建老板甚至说,开办小额信贷公司,与投资能耗产业和房地产项目相比,风险肯定要小得多。目前我国4200万中小企业普遍融资困难没有改变的情况下,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集资基本上是不现实的,其功效将大打折扣。因此对此类企业内部集资认定上谨慎使用非法集资这一提法。实际上目前法学界和相当多的司法部门人士,把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集资视同民间借贷,承认他的合法性。对小额贷款公司内部增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惟其如此,才可顺应市场规律满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多层次的融资需求。
国家掌控的新闻媒介应为小额贷款公司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与“非法集资”严格划分清楚界限,树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公信力。政府要发动社会支持这种融资形式发展。相关政策性银行可遴选经营规范,声誉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低息贷款的形式注入少量部分资金,或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合伙人。一是可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起步资金匮乏,二是能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能力。无形中也监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可谓一箭多雕。对于成绩卓越、创造社会效益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国家还应给予各种鼓励表彰措施激发其积极性;
在试点期限过后,大力推行时,应对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到主管部门注册时应采取程序简化,办事效率快等优良工作作风为他们放绿灯。过多管制的目的无非是增加行政和官僚人员的收益。在大多数国家为获取行政当局批准所需支付的成本是相当高的,进入管制越严厉的国家其腐败程度也越严重;而且,这种管制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体现公众利益的获得和提高,而是体现在行政人员自身利益的增加。但在受理与审批小额贷款公司中,要注重主要负责人的素质与任职资格,并制订相应规定;其中尤其应当优先批准由金融业务骨干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公司。这样,不但可以鼓励金融业务骨干“下海”创业,促进金融企业家的成长,而且十分有助于金融风险防范和日后的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此外,建议各地政府针对性设计补偿机制。至于在补偿的过程中所出现的补偿不足和补偿过渡,则是技术性问题,可以通过研究加以解决。但是对原体制下既得利益者进行补偿的原则是要坚持的。
2008,是中国经济困难的一年。银行银根收紧,企业生产还要照样,这个时候民间的借贷就活跃,所以它的利润就增加就提高,特别是这一轮的宏观调控,所以它就更显得活跃,特别是他的利润,比前几年还要更高。不管社会对高利贷的如何憎恶,也不能从客观上改变社会个体对借贷资金的需求。为什么借款人愿意支付30%或更高的利息?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借款人他们在明知年利率高达30%的情况下仍然愿意借款,这只能说明他们在高利贷之外别无选择。对他们来说,通过高利贷所能得到的效用好处一定要比所付出的高利息要好,也就是说,拿到这些借款后自己能得到的好处肯定比要付出的利率成本要高,否则这些借款人不会去借的,这些是自愿的交易,通常不是被迫的。在和平和民主为主旋律的当今社会,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应该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赋予商事主体选择的自由。我们确实应承认高利贷存在的合理性,就像一正一反两个方面。如果正面不能发扬光大,反面肯定是此削彼长。
因此我们又要摆脱过去的陈旧观念,要对社会主体的财富,放贷行为予以尊重。笔者不赞成近似慈善的零(低)利率贷款行为,因为慈善并非是对穷人表示友善的真正手段,长此以往,会践踏穷人的自尊;但仅以“高利率”为主要盈利方向,也是没有什么大出息的,同时也违背“救穷周急”的传统美德。我国具有优秀的传统道德,这些文化遗产应当继续在现代社会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还需要设计更多的金融产品线适合市场诉求。连锁超市、电信行业转向薄利多销的模式证明:由于获得更多需求其总利润反而会有上升的结果。农民是算账过日子的,哪儿便宜就往哪儿去。小额贷款服务必须体现价值的平民化、服务的平民化。
金融模式创新必须植根于对客户的服务中。小额贷款公司也不应该局限于技术系统和业务流程的标准化,而首先是为客户服务意识的真正确立。小额贷款公司要具备信息化管理和服务能力,因为运营模式逐渐软化的企业才能适应信息经济的快节奏。他其实也是零售商,不过他经营的商品是“钱”。而零售的核心是服务,服务创造价值。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型超市正是通过信息化管理服务得到了竞争优势。那些固守既定时空的某些国内传统企业、则无法实现运营模式的蜕变以适应新经济的到来,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贴上中国制造的大部分江浙企业在这次通长下大面积破产,本质上对信息经济的不适应。也不要抱怨国内的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完善,公司有责任在服务中培养客户的信用意识。尤努斯的最大贡献在于,他打破了借贷必须担保和抵押的传统,通过营造相互制约和帮助的组织,保证穷人的信用,并且实现了银行自身盈利和可持续发展。针对目前信用记录缺乏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也可以结合立足本地市、县情实际,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合理、严格的多层次的等级信用制度,以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和监督。对违约不还贷的业主的姓名予以公开,并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用机制,对其将来欲再取得小额贷款及其他金融贷款的款项进行约束。
国家有必要对发展又好又快的小额贷款公司奖励和鼓励,在历史上,曾经把高于零的利率都称为高利贷,因为那时的人们还不理解资本生产的迂回性质,同时又相信利息收入是不劳而获的,有违公平。事实上,利息收入是有成本的,不仅来自于对当前欲望满足的延迟,而且来自于未来收入的风险的上升。以高利贷来批判民间金融的具有不合理性因素。禁止高利率不仅解决不了金融发展的问题,而且也不是解决高利贷问题的办法,那只会使两个问题都进一步恶化。正确的办法是按照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路来保护放贷人的权益,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打击他们。另外,真正降低高利贷的办法不是打倒高利贷的放贷者,而是通过电视和媒体渠道表彰这些人对于社会的贡献,表彰他们愿意把自己辛苦的劳动所得拿出来满足别人的资金需求。这可鼓励更多的人们加入到放贷者的行列,增加借贷市场上的资金供给,使利率降低。
近年来,小额贷款正在全球升温。比如:荷兰银行的小额信贷业务的展开是社会型创业的一个典型案例。社会型创业,一般指通过创造新的商业机会而进行的社会变革和创新。对于创业者而言,了解商业机会和社会型创业之间的关系,观察和发现社会型创业的机会,是一种全新的探索。因此参照国外模式,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一定要克服小富即安、小绩即满的现象。你觉得“高利率”赢得不错的资本回报,其实和那些风险投资商比比,人家都是几十倍几百倍的往上翻,算算你才挣多少?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人已经看到了,我们已经看到浙江、广东省一些民间放贷机构正在从单纯的放贷者向投资者转变。在不少借贷机构的收入来源中,60%属于放贷收入,30%则来自对一些企业的股本投资。
其实,小额贷款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资金和增值服务,把股权和债权结合起来设计出高附加值的创业金融服务产品,把借贷企业培育成为有竞争力的“小巨人”、甚至“上市公司”,从而获得较大权益性增值并且创造社会价值。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过度提高利率,会推升拟借方企业的破产风险,酝酿投资风险,增加法律纠纷、危害社会治安环境。此外,过高的利息也将限制民间资金的流动。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还是要着眼于长远的战略安排,更多关注行业成长性的挖掘和企业基本面的把握,更多关注对优秀企业的长期性培育,而不是把重点放到了高利贷。以史为镜可知兴衰,立足长远收益,才是小额贷款公司兴盛的正确之道。
小额贷款公司相对独立的民间放贷者来说,以正规公司的形式也意味着其放贷流程更加标准化。在评估项目时显得较为专业。可是实际运营中总会发现一些领域的仍然缺乏评定新发明项目的知识,对其技术及市场前景难以把握,有可能造成贷款回收困难。另外,交易双方由于缺乏借贷企业的不确定性因素的信息,或彼此间的信息不对称都会影响交易进行,从而也会加大放贷风险。鼓励资信评估机构主要通过企业(项目)资信评估来传递信息、掌握风险以降低整个社会的信息成本,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对创业者的信用担保。其次,在初期小额贷款公司一般由于规模小,服务群体弱势,所以,其风险管理要求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大。因此,需要保险公司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提供相称的保险服务。的确,小额贷款公司有时候看上去与VC的投资行为同样存在放款风险。小额贷款的回收依赖于承贷业主通过贷款的使用而产生的收益或者承贷业主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收益,如果小额贷款的项目选择不当,贷款项目的实施不力,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原来预计的还贷资金来源落空,都可能造成承贷业主的现金流出现不足,从而造成小额贷款回收困难。因此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保护协会,要求所有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都必须成为该协会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第一年可按适当标准收取固定会费)的一定比例交纳会费,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财务困难或破产时的债务清偿。
政府相关部门可招标设立专门的、NGO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由这个机构管理保险基金。可要求登记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和借贷企业都必须向该保险基金缴纳一定金额的款项(保险费),用于遇到财务困难或破产时的资金补偿;可要求各经营机构必须向保险机构提交各种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随时准备接受保险机构对其经营风险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和评估;允许保险机构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国家相关金融机构融资,以应付小额贷款提供者大面积亏损,或者严重倒闭事件发生。最后,在经营机构发生严重亏损,并有可能造成财务危机时,保险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经过调查评估后确认经营机构的困难仅仅是暂时的,而不是毁灭性的,保险机构可以帮助该会员重新组织经营管理,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改善经营状况,否则将宣布其破产。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考虑给经营机构融资,以帮助其摆脱经营困难。而如果确认经营机构已经难以摆脱经营困难,保险机构可通过法院宣布其破产,与此同时,负责该经营机构的债务清偿,并负责处理破产后的有关善后工作。保险机构同时还要积极深入中小企业群中,听取它们的心声并生当这些企业主的喉舌,在一些政府的财经政策上发表它们的看法和期许。在有关小型企业的财经议题或案件中担任召集、协调,并扮演声援小型企业的角色。
人民金融人民办,人民金融为人民。尤努斯曾经说:“贷款不止是生意,如同食物一样,贷款是一种人权。”他的成功就在于,作为一个美国的经济学博士,并没有照搬教科书上的金科玉律,而是在实践中将不可能变成了可能。亚洲开发银行汤敏也认为,要打破传统银行对少数富裕的客户服务的思路,把工作对象放到广大的农民身上,要为大多数人,包括贫困人群服务。当下,国家若通过“小额贷款”、“乡镇银行”、“创业投资”等一系列创业金融体系的建构,突破“高利贷”瓶颈,推动“全民创业”以克服集体行动的困难,把微观主体从原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使其成为独立发展的个人、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生存权满足的基础上,释放和完善发展权、那将决定中国乃至全球长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的和谐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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