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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 
作者:[新法家] 来源:[] 2007-07-18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也。”
一曰:殷之法,刑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子贡曰:“弃灰之罪轻,断手之罚重,古人何太毅也?“曰:“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

商朝是形式完备的王国。殷墟甲骨文已经出现了国字,写法是"口戈",意思是用武力保卫人口。它有政权机构,有官吏、军队、监狱,当然也有法律。周公所说的"殷彝",就是商朝的法。荀子《正名篇》中说:"刑名从商",意思是法律应效法商朝。韩非说得更具体:"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内储说·七术》)意思是商朝的法律规定,凡是把灰倾倒在大街上的人要被砍掉手臂。韩非还记叙了子贡和孔子对"刑弃灰于街者"这条法律的评价:认为是让人们作容易做到的事,以避免遭受讨厌的刑法的治世之道。


子产就主张治国行猛政,他说过:"火性猛烈,人见了害怕,所以很少有烧死的人;水性懦弱,人喜欢玩水,好多人因而溺死。"


乱世须用重典,其实我认为治世也应用重典,现在承平日久,国家文恬武嬉。更应该强调以法治国,强调国家机器硬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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