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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处理民族问题的沉重教训 
作者:[新法家] 来源:[网友推荐] 2005-08-09


苏联解体的主要原因是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发生深刻的民族关系危机,广泛兴起的一场声势浩大的民族独立运动导致苏联的瓦解。俄罗斯是苏联的继承国,在独立后的几年中也经历了类似苏联解体前夕的民族关系危机,并且一度威胁着俄罗斯的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这与苏联和俄罗斯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中的过错密切相关,因此,在这里仅就某些传统的民族关系理论观点提出一些思考,并针对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状况,提出一些建议。

 

(一)关于民族自决权和双重主权国家理论

1922年12月苏联成立条约贯彻了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独立自主原则,承认各民族自决权;各加盟共和国享有主权国家地位,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后来苏联时期三部宪法将这些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在业已经形成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中承认民族自决权,联邦主体的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这在世界上是没有先例的。俄罗斯独立后,宪法继续承认民族自决权,但已取消联邦主体的主权。

在苏联,民族自决权和双重主权国家理论原则是列宁等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人最早提出来的,并被作为宪法原则固定下来。众所周知,列宁是在领导各民族工人和劳动人民反对沙皇专制统治,进行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提出被压迫民族享有自决权。当时,列宁指出民族自决权有三层含义:一是被压迫民族有摆脱异族压迫的政治独立自主权即成立自己民族国家的权利,二是在苏联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也是民族自决权的一种形式,三是各民族有决定和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列宁没有专门论述过民族自决权,仅在一些讲话和文章中提及到民族自决权,而且着重强调要通过民族自决权实现各民族联合和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坚持反对成立许多小的民族国家。可见,民族自决权是列宁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推进世界革命总的战略目标前提下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重要策略原则,并非是要今后长久坚持的民族关系理论原则。关于双重主权国家理论问题,首先,当时列宁等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人认为,20世纪初是资本主义已进入帝国主义最高阶段,而且是腐朽的、没落的阶段。各帝国主义国家内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日益尖锐,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帝国主义国家受到严重削弱,国际工人运动和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帝国主义已成为无产阶级革命前夜。因此,各国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应当紧密地联合和团结起来,融合成为统一的全世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其次,列宁等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人认为社会主义将很快彻底消灭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将很快实现各民族完全平等和自由。苏联是由各个独立苏维埃共和国自愿和平等联合组成的联邦制国家,为世界上其他多民族国家无产阶级解决民族关系问题提供了正确途径。社会主义联邦制比美国、瑞士等西方资本主义联邦制国家更民主、更优越。因此,在他们看来,今后在苏联不可能出现各民族要求分离和独立,各加盟共和国也不可能退出苏联。可是,后来发生的世界历史进程表明,并没有出现他们当初设想的世界革命形势。

后来,苏联领导人教条主义地理解列宁当初的思想观点,一成不变地把民族自决权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作为一条宪法原则固定下来,势必造成严重的后果。由于苏联在民族关系理论和政策上出现一系列严重失误,在处理民族矛盾和问题中犯有许多严重错误,因而不仅没有解决沙俄帝国遗留下来的的民族关系问题,反而出现了许多新的民族矛盾和问题,加深了民族之间的积怨,致使国内始终存在着民族分离和独立的潜流。结果,当戈尔巴乔夫的错误改革引发潜伏的民族矛盾大爆发,广泛兴起了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不论少数民族分离主义,还是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均利用宪法赋予的民族自决权和双重主权的国家原则,为其分裂统一的联盟国家寻找到合法依据,最终导致苏联解体。俄罗斯独立后,许多民族分离主义者包括俄罗斯人的地方分离主义仍然利用民族自决权和双重主权国家原则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

从总结苏联解体的教训出发,在历史上业已形成的多民族国家中,宪法上不能不加限制地赋予各民族自决权,更不能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实体的主权。当然,在多民族国家可以承认民族自决权,不过民族自决权主要体现为各民族公民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和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包括决定和管理本民族事务。

 

(二)关于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

众所周知,在十月革命前列宁一直坚持反对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建立联邦制国家。他认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是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在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的情况下,并且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也决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除了通过这种国家以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其他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但如上所述,十月革命胜利后,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遇到了十分尖锐和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即各民族纷纷独立并建立60多个民族国家和自治实体,外国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国内反革命叛乱。这种形势迫使列宁等布尔什维克党领导人改变了反对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观点,转向倡导建立各民族共和国联合的统一联邦制国家。因此,先是1918年1月建立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而后于1922年12月由俄罗斯联邦、南高加索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四个共和国联合成为统一的联邦制国家——苏联,并根据民族自决权原则,在加盟共和国境内又陆续建立了自治共和国、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区。在这里应指出的问题是,如果从1918-1920年列宁曾三次强调指出联邦制仅仅是向民主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来看,以及从俄共(布)八大(1919年3月)关于组织问题决议规定,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共产党中央只相当于州一级地方党组织并必须服从俄共(布)中央统一集中领导来看(这一原则后来一直没有改变),显然联邦制不仅是列宁坚持的永久性国家结构形式,而是向中央集中的单一制国家的过渡形式。笔者进而可以认为联邦制是当时为了解决尖锐复杂的民族关系问题的策略原则,或者说建立联邦制国家是一种权宜之计。既然联邦制是权宜之计,那么作为建立联邦的基础按民族划界建立民族共和国、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也不是长久不变的固定形式,进而也可以认为随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和变化,民族区域自治原则也可以修正,并以地方自治代替民族自治。苏联解体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是人为的强化民族自我意识,激发民族独立情绪的一种形式,从而不利于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完整。

 

(三)关于民族权利和公民权利

过去,马克思主义者论述民族平等问题的主要出发点是,在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时代,世界上出现了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代表压迫民族的统治阶级对其他被压迫民族实行殖民统治,推行经济剥削和文化奴役的政策。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各民族的工人和劳动人民进行革命斗争,是为了推翻剥削制度和消除民族压迫,建立社会主义和实现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苏联成立条约和苏联时期三部宪法均明文规定,民族平等是一条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历届苏联领导人也反复强调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各民族真正平等,甚至宣布苏联已经实现了各民族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可是,苏联建立和发展的历史以及苏联解体过程表明,实际上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难以实现各民族完全平等,因为各个大小民族的形成和发展的自然地理条件、历史和社会文化环境不一样,在几百年或上千年中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尤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各个民族文化素质差异很大,很难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上达到完全平等。如果国家法律突出民族平等原则,社会舆论过多地宣扬民族平等权利,客观上容易引起一些落后民族对自己所处的地位不满,强化民族自我意识,从而增强他们的独立意识。从总结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多民族国家解体的教训出发,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不宜过多地宣传民族平等,而应强调为各个民族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创造同等的条件,提出各民族平等主要体现在公民权利上的平等,即各个民族公民在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公民权利应当高于民族权利。树立公民权利高过民族权利的观念,有助于淡化民族意识,有助于加强各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

 

(四)在多民族国家实行联邦制还是实行单一制为宜的问题

由于90年代初实行联邦制的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相继解体,能否由此得出结论说在多民族国家不宜实行联邦制。笔者认为不能作出这样的结论,因为世界上还有美国、瑞士、加拿大、印度等联邦制国家也是由多民族组成的,它们至今还比较稳定。多民族国家是否稳定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实行什么样的国家体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国家体制又不是决定性因素。关键问题是多民族国家的体制是否有利于各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并能适应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要求。美国、瑞士等多民族国家实行的是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民主和法制比较健全,有助于这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实行的是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即在国内以民族划界成立民族共和国、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等自治实体。民族自治实体作为联邦主体,而且赋予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国家地位和自由退盟权。因此,以民族自治为特征的联邦制使联邦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联邦主体除没有外交、国防两个部门外,基本上拥有作为一个国家必须的各种管理机构;(2)从共和国中央到地方形成以当地主体民族为主的领导系统,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3)联邦主体内的主体民族养成一种概念,把以本民族名称命名的自治实体视为“自己的国家”,把生活在这里的其他民族作为“外来人”,采取各种措施来强化主体民族的优越地位,试图形成政治、经济和文化信息的垄断空间;(4)受到示范效应的影响,联邦主体内的一些“次主体民族”(如加盟共和国境内自治共和国、民族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区的主体民族)的自治实体也竭力谋求同样的特殊地位,从而加深民族矛盾。如果认真和详细地考察一下苏联历史就不难发现,实际上在不少加盟共和国一直存在着要求民族独立的潜流,现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也存在类似情况,因为民族区域自治为民族独立提供了基本条件。

从总结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解体的教训出发,以及俄罗斯近几年来的尖锐民族矛盾和民族关系形势来看,以民族为特征的联邦制经受不住时间的考验,失败了。以民族划界建立不同层次的自治实体实际上在人为地强化民族自我意识,激化民族独立自主意识,一旦有独立的机会,联邦主体就很快成为政治独立实体。因为联邦主体设置的整套机构和领导系统为民族独立提供了方便,以主体民族为主的领导班子往往对民族独立起到积极组织和推动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多民族国家实行中央集中的单一制为宜,并要建立民主和法制制度,如果实行联邦制要实行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为宜,并要以民主和法制制度作保障,从而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

 

(五)两点建议

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受到苏联东欧国家剧变和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影响,在中国新疆、西藏、内蒙古等边疆地区也出现民族分离主义活动,影响社会安定和改革开放。针对目前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状况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突出各民族的公民权利平等。今后在立法和社会舆论宣传上应当突出各民族的公民权利平等,强调各个民族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逐步减少宣传民族平等这个概念,逐步树立起公民权高于民族权的观念,以便淡化民族自我意识,消除民族分离和独立情绪。坚持这样做下去,必将有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

第二,淡化民族观念和民族意识。从淡化民族自我意识和民族独立意识开始,逐步削弱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同时为比较落后民族地区提供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当地经济文化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经过一段时间过渡,等到条件基本成熟时将民族区域自治改为地方自治,以消除民族分离主义活动的基础,从而有助于加强各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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